時桂蘭對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時桂蘭擔保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2403執異54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時桂蘭擔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時桂蘭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時桂蘭稱,請求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在凍結時桂蘭工資存款時,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及醫療費每月2000元。事實與理由:時桂蘭與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執行糾紛一案中,現時桂蘭每月的工資存款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凍結。時桂蘭患有腦梗、糖尿病、腦梗塞高血壓、半身不遂等疾病,且是72歲高齡的老人。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執行過程中,全額凍結了時桂蘭每月的退休工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為維護時桂蘭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保留時桂蘭必要的生活費及醫療費。
申請執行人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稱,我不同意。由于時桂蘭的工資卡從郵政儲蓄銀行轉成農村商業銀行,時桂蘭把幾個月的工資都全額取走了。時桂蘭應該把那幾個月的工資去除生活費,其他應該退回來。
本院查明:2004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04)敦民初字第2975號民事判決,判決:“五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敦化市官地農村信用合作社償還借款本息,其中許萬昌償還借款本金7000元、時桂蘭償還借款本金7000元、馮樹伍償還借款本金7000元、馮樹文償還借款本金7000元、許巍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五被告按各自貸款本金給付利息(均從2003年1月4日起計算至還款之日,月利率為6.195‰)。”
民事判決生效后,申請執行人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2021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05)敦執登字第542號執行裁定,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時桂蘭在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賬戶6231811065103419435內存款人民幣20萬元,期限為十二個月。”
異議人時桂蘭向本院提交了個人參保證明、病例等證據
判決結果
(2005)敦執登字第542號執行裁定書中:“凍結被執行人時桂蘭在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賬戶6231811065103419435內存款人民幣20萬元,期限為十二個月。”變更為:“凍結被執行人時桂蘭在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賬戶6231811065103419435內存款人民幣20萬元,每月為被執行人時桂蘭保留生活費570元,凍結期限為十二個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喆
人民陪審員孫慧玲
人民陪審員王世道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趙清華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