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臣俊對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曲臣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2403執異52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曲臣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曲臣俊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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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曲臣俊稱,請求駁回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申請,解除房屋等一切查封。事實與理由: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2)敦民初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曲臣俊針對馮恒強拖欠貨款本金15萬元承擔連帶清還責任。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已超過申請執行期限二年的規定。
申請執行人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稱,我不同意,之前立過查字號的案件,當時沒查到財產,現在是否轉到執行號也不清楚。現在也沒有材料能夠提交。
本院查明:2013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2)敦民初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馮恒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敦化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貸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雙方約定利率計算);二、被告陳艷春、王海波、馮永成、曲臣俊、姚永生負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陳艷春、王海波、馮永成、曲臣俊、姚永生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借款人追償。”2013年7月24日,本院向馮恒強、姚永生、馮永成、曲臣俊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2013年7月25日,本院向敦化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陳艷春、王海波送達民事判決書。
2020年10月10日,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21)吉2403執1720號。2020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3執保123號之一執行保全裁定,裁定:“一、查封、被申請人馮恒強、程春燕名下坐落于敦化市勝利街、所有權證號為2017000XXXX、圖幅號為XXX5、丘號XX3、幢號為XX2、戶號為03XXXXX、建筑面積為82.99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請人曲臣俊名下坐落于敦化市丹江街02XXXXX、所有權證號為20120000XXXX、圖幅號為XXX9、丘號為XX7、幢號為XX8、戶號為XXXXX27、建筑面積為79.22平方米的房屋;三、查封期限為三年。”
判決結果
一、對本院(2012)敦民初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書中曲臣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部分不予執行;
二、解除曲臣俊名下坐落于敦化市丹江街XXXXX27、所有權證號為2012000XXXXX、圖幅號為XXX9、丘號為XX7、幢號為XX8、戶號為XXXXX27、建筑面積為79.22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喆
人民陪審員王世道
人民陪審員孫慧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趙清華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