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瑞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1102民初1270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中瑞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被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西安中瑞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訴稱,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66500元(合同約定違約金為工程總價的5%);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28日,西安中瑞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就位于滁州市瑯琊區××道××號的滁州市大明宮(排隊區)景觀施工項目簽訂《滁州大明宮(排隊區)景觀施工承包合同》,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含深化設計、包施工、包采購、包機械、包臨時設施等。分包范圍為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范圍。工期為2016年11月28日到2016年12月25日,合同確定的工程總價款為133萬元,價款支付方式為分階段:主材及人員進場后達到施工要求,支付總價款的20%(266000元);施工后按照項目進度包工質量,支付總價款75%(997500元);質保期(工程竣工后兩年)滿后支付總價款的5%(66500元)。合同簽訂后,西安中瑞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內容,并交付使用,且現已滿質保期。雙方于2020年1月6日簽署《應收賬款對賬單》確認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1101000元,尚欠229000元。經西安中瑞建筑設計研究院多次催要未果。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雙方于2016年11月28日簽訂的《滁州大明宮(排隊區)景觀施工承包合同》,其性質為裝修承攬合同,該合同第八條第2款第2項已明確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為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在合同的封面,也明確載明合同簽訂地為陜西省西安市,因此本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要求駁回原告起訴或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原、被告簽訂《滁州大明宮(排隊區)景觀施工承包合同》屬建設工程合同,適用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被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為裝修承攬合同,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確定管轄,由于該要求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被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管轄異議不成立。涉案建設工程在滁州影視城,屬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判決結果
一、駁回被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金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馬芮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