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歐瑞安電氣有限公司、山西昊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0911執563號
判決日期:2021-07-20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山東歐瑞安電氣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西昊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山東省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魯0991民初52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住所地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
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動產、互聯網銀行、證券、工商登記、車輛登記信息,反饋發現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委托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名下房產、土地的相關信息,反饋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登記信息;本院再次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動產、互聯網銀行、證券、工商登記、車輛登記信息,反饋發現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與申請執行人約談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詢問申請執行人是否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申請執行人表示不需要發布懸賞公告,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魯0911執563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對申請執行人尚未實現的債權,應由被執行人繼續清償,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加倍債務利息。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金山
審判員徐建
審判員宋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姚勇
書記員劉葉
判決日期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