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電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91執9457號
判決日期:2021-07-23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特275號民事裁定書,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立案執行,因被執行人中電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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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執行人中電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133600元,凍結期限為十二個月。
需要續行凍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續行凍結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凍結。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孟靈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孫士燚
書記員米建峰
判決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