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漢環保集團有限公司與寧夏鴻旭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貴州建工集團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寧民申427號
判決日期:2021-07-21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鐵漢環保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鐵漢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寧夏鴻旭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鴻旭公司)、貴州建工集團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貴州七建)、同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同心住建局)、同心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簡稱同心招投標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寧03民終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鐵漢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鐵漢公司提交同心縣人民政府就案涉工程公布的《關于同心縣新區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情況的公示》(簡稱《公示》),足以證明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8月建成運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公示》證實案涉工程已確認“工程于2015年6月開工建設,2016年8月建成試運行”。2.原判決認為鐵漢公司提交的有鴻旭公司代表馬國軍簽名的《工程完成調試及移交確認單》,沒有鴻旭公司印章,該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而駁回鐵漢公司訴訟請求,屬事實認定錯誤。二、原審中各方當事人對工程量存在爭議,原審法院應當釋明是否申請司法鑒定對工程進行造價鑒定。不能僅以未辦理結算為由駁回鐵漢公司訴請,否則任何項目發包方均可以拒不配合辦理結算來對抗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訴求。三、鐵漢公司在原審程序中多次提出書面筆跡鑒定及現場勘察申請,對于無法自身完成舉證事項,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和現場勘察。但原審法院未組織鑒定,也未安排現場勘察,屬于程序錯誤。四、鐵漢公司屬于央企中國節能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投資控股企業,其企業屬性特質決定其在經營活動中倡導推行客觀原則。如按照鴻旭公司不辦理結算即不支付工程款,將面臨數百萬元國有資產流失。綜上,鐵漢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鴻旭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鐵漢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證據屬于失權證據,且該證據并不能證實工程由誰完成、完成多少、中途合同履行情況等問題。鐵漢公司將自己在訴訟當中的過錯轉嫁給原審法院和鴻旭公司屬于權利濫用的行為。鐵漢公司不應將自己未申請鑒定的過錯轉嫁原審法院。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駁回鐵漢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指令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合議庭
審判長吳鋒
審判員宋成祥
審判員楊春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丹瓊
書記員盧杰
判決日期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