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羅毅堅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云0114執1031號
判決日期:2021-07-22
法院: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云南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羅毅堅、昆明昌益儀器儀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云0114民特283號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定:“申請人云南大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申請人昆明昌益儀器儀表有限公司、申請人昆明卓迅迅經貿有限公司、申請人羅毅堅、申請人李佳偉、申請人趙明于2020年12月3日經昆明市明信公證處司法輔助中心持調解達成的(2020)云昆明信調字第04201201號的公證調解協議書有效”。因被執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申請執行人提出的執行依據合法有效、執行主體明確、執行內容具體,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于2020年3月31日達成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書面和解協議,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且長期履行,本案應依法終結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2021)云0114執1031號案件的執行。
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因申請人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的,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間為二年,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達成和解協議而撤回執行申請的,申請恢復執行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執行和解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終結執行行為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向本院提出異議。未收到裁定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興輝
審判員李世民
審判員司馬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趙勇
書記員劉智楠
判決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