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益百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中鐵一局集團新運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102民初178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22
法院: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益百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一局集團新運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物貿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1、原告河北益百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告中鐵一局集團新運工程有限公司、中鐵物貿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三方簽訂《混凝土代付款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中鐵一局集團新運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石家莊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13標段”項目供應混凝土。2019年1月19日至2020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供應混凝土共計9270.5m3,總貨款3649722.5元,被告已支付貨款3420000元,尚欠貨款229722.5元未支付。根據《混凝土代付款協議》第(二)條約定,“中鐵物貿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在收到中國中鐵石家莊市地鐵2號線工程建設指揮部款項后再支付原告貨款。”該條款屬于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28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因此被告最晚應于最后結算即2020年3月16日付清所有貨款,未支付則構成違約,應自2020年3月17日起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原告主張違約金以欠款229722.5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2、原告向案涉項目供應混凝土的總方量和總貨款由被告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下設的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土建及相關工程13標段項目經理部加蓋印章予以確認。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土建及相關工程13標段項目經理部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被告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承擔。3、被告中鐵一局集團新運工程有限公司是由被告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出資設立的獨資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被告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應對被告中鐵一局集團新運工程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按照簽訂的合同5.2條約定,如發生爭議向協議簽訂地所屬人民法院起訴,該協議在石家莊市長安區,因此,貴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綜上所述,望貴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鐵一局集團新運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鐵物貿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貨款229722.5元及違約金(以229722.5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17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暫計算至2021年3月15日為40970.5元),貨款及違約金暫合計為270693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對訴請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依法判令本案的訴訟保全責任險費由三被告承擔。4、依法判令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中鐵物貿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訴訟糾紛類型為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中原告、中鐵一局集團新運工程有限公司、中鐵物貿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三方間簽訂了《混凝土采購供應合同》(申請人合同編號:ZTWM-BJGS-SJZ2-C-2019-003,以下簡稱供應合同),供應合同中對本案中的貨物類型、單價、金額、數量、方式等供應行為的關鍵條款做出了明確約定,應為本案審理的重要依據,也是原告是否供貨、供了多少貨、中鐵一局集團新運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付款、尚欠多少款未付等爭議焦點的關鍵證據。供應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明確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經協商后仍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法人注冊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甲方新運公司的注冊地為陜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東路111號,因此異議人認為,本案應由陜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管轄。原告選擇依據《混凝土代付款協議》在貴院提起訴訟,是根本上回避管轄法院實際為陜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的行為。異議人認為,如原告堅持將《混凝土代付款協議》作為主要合同依據,應當以服務合同糾紛或委托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重新立案。綜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陜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依法采納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至陜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石家莊市長安區建華北大街138號,郵政編碼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
合議庭
審判員楊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殷春潮
判決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