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祺與亳州市旭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董利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6民初12788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祺訴被告亳州市旭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達公司”)、董利剛、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元保險”)、李井付、高玉柱、田玉民、李某、劉信敏、田某1、田某2、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軍,被告國元保險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威,被告李某、田玉民、劉信敏、田某1、田某2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濤、被告天安保險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樹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董利剛、旭達公司、李井付、高玉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文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8714.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輔助器具費1600元、護理費15030元、營養費4500元、誤工費21000元、殘疾賠償金733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4000元,共計195539.18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國元保險、天安保險在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有不足的由國元保險和天安保險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承擔;仍有不足的由其他被告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6月3日15時45分,董利剛駕駛皖SB××××號重型自卸貨車,沿秦濱高速開放段輔路第二條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至215.5公里處時,因精神不集中操作不當,駛入第三條機動車道,其所駕駛車輛前部右側碰撞前方同向臨時停放的高玉柱駕駛被告李井付所有車牌號為冀B8××××小型面包車后部左側,車內載乘原告及其他案外人。后,車輛前部右側又碰撞前方同向臨時停放在第三條機動車道內津MB××××號小型面包車后部左側,車輛前部右側與位于津MB××××號車輛左后方的該車駕駛員田麗良身體接觸形成碾壓,造成該車駕駛員田麗良死亡,原告及其他案外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董利剛負事故主要責任,高玉柱、田麗良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無責。李某、劉信敏、田玉民、田某1、田某2為田麗良繼承人,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當在承保范圍內先予賠償,故呈訴。
董利剛書面辯稱:我方是皖SB××××車輛實際車主,掛靠在旭達公司名下,在國元保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在大地保險投保商業險300萬元,相應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付;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董利剛因精神不集中操作不當導致,車輛超載不是事故發生的成因,不應免除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
旭達公司書面辯稱:皖SB××××車輛掛靠在我公司名下,在國元保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在大地保險投保附加三者險,相關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國元保險并未就超載等免賠條款向我公司提示并解釋說明,不應產生法律效力。原告訴請金額過高,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支出,請求依法認定。
國元保險辯稱:對于事故經過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經交警認定,該駕駛員在事故中負主責,其他兩車負次責。根據事故過錯承擔,商業險責任系數應按照53.84%計。原告訴請誤工費,未提供相關證明,且事故時已經超出法定退休年齡,誤工費不應支持。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我方承保車輛皖SB××××號超出核定載重量,商業險部分施行10%絕對免賠率。經過我方向交通運輸部官方部門查詢,董利剛其無相關貨運資格證,該證據系貨運行業法定必備證件,根據保險合同規定,我司商業險部分免責。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天安保險辯稱:津MB××××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一百萬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津MB××××號車輛的交強險剩余限額按照損失比例賠償剩余三個傷者,超出交強險部分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15%比例承擔。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鑒定費。
李某、田玉民、劉信敏、田某1、田某2共同辯稱:津MB××××號車系被告李某所有,被告已經在天安財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一百萬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要求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不足部分請法院依法判決。
高玉柱、李井付未發表答辯意見。
經審理,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20年6月3日15時45分,董利剛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皖SB××××號重型自卸貨車,沿秦濱高速開放段輔路第二條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至215.5公里處時,因精神不集中操作不當,駛入第三條機動車道,其所駕駛車輛前部右側及右側碰撞前方同向臨時停放的高玉柱駕駛車牌號為冀B8××××小型面包車(載乘陶廣栓、柳術印、陶廣臣、張躍輝、李文祺)后部左側及左側,而后車輛前部右側及右側又碰撞前方同向臨時停放在第三條機動車道內津MB××××號小型面包車(載乘陳連志、李武成、宴鳳貴)后部左側及左側,同時車輛前部右側與位于車外路面,津MB××××號車輛左后方的該車駕駛員田麗良身體接觸形成碾壓,造成田麗良死亡,陶廣栓、柳術印、陶廣臣、張躍輝、李文祺、陳連志、李武成、宴鳳貴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董利剛負事故主要責任,高玉柱、田麗良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無責。
皖SB××××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在旭達公司名下,實際所有人為董利剛,掛靠在旭達公司名下,在國元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在大地保險投保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保額300萬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萬元或被保險人從其他保單中獲得賠償金額之和,以高者為準。冀B8××××車輛登記在李井付名下,在天安保險投保交強險,在案外人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樂亭營銷服務部投保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七座,每座10萬元)。津MB××××號登記在李某名下,在天安保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李某、劉信敏、田玉民、田某1、田某2其系死者田麗良第一順位繼承人。
事故發生后,原告住院治療20天,其提交的醫療費票據證實其花費醫療費68714.18元,后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天津市天意物證司法鑒定所就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脊柱損傷符合十級傷殘、胸部損傷符合十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原告支出鑒定費4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李文祺各項損失70205.13元(交強險4670.76元、商業三者險65534.37元);
二、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李文祺各項損失79578.46元(交強險57733.67元,商業三者險21844.79);
三、被告高玉柱、李井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付原告李文祺各項損失21844.79元;
四、駁回原告李文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29元,由原告李文祺負擔77元,被告董利剛負擔331元,被告李某負擔110.5元,被告高玉柱、李井付負擔11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凍結相關當事人名下財產,并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罰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姜傳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楠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