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盛騰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與國能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13民初9655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內蒙古盛騰煤炭運銷有限公司與被告國能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遼0113民初835號民事判決,被告提出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遼01民終6412號民事裁定,撤銷(2020)遼0113民初835號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麗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露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購煤款的利息,計算方式為自逾期之日起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35%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上浮50%計算至全部給付之日止(暫計算至2019年12月17日為209495.79元);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簽訂煤炭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長焰煤,數量以雙方確認的結算單為準,結算單出具后,原告向被告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掛賬后7個工作日內被告付清貨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供給被告價值18712758.14元的長焰煤,至2019年1月21日原告已向被告開具了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未依約向原告支付購煤款,現尚欠3657717.82元。被告逾期付款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被告辯稱,一、原告已將對我方所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內蒙古巨融能源有限公司,原告所要的利息系轉讓債權的從權利,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取得利息權利應隨著債權轉移而同時轉移,因此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二、我方與原告簽訂的合同從來沒有約定過利息,且在原告起訴后我們還簽署了三方協議,同時我方與內蒙古巨融公司又簽署了付款協議,巨融公司在還款協議中還表示原告已將債權及附隨義務均轉移給自己,在這兩份協議中并沒要求支付利息且表示再無其他糾紛。三、我們在2019年10月12日收到內蒙古東勝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及協執,要求我方不得將款項支付給原告,因此并不是因為我方原因不支付。四、現在已不存在中國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概念且要求加50%的罰息更加沒有法律依據,在原告起訴后我們又付款了290萬元。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于2018年9月28日簽訂煤炭采購合同,約定:原告供給被告長焰煤,數量10萬噸,最終結算數量以雙方確認的結算單為準;交貨期限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4月1日;結算方式為每兩列為一個結算周期,按貨到站臺數量的70%付款,余款待雙方結算確認無誤后,原告向被告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掛賬后7個工作日內被告付清貨款。另外雙方還對指標要求、質量檢查、爭議解決等項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供貨義務,雙方分別于2018年11月16日、12月14日和2019年1月1日進行四次結算確認,確認貨款總額18712758.14元,被告已付15055040.32元,現尚欠3657717.82元。截止2019年1月21日原告將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完畢,被告稱其于2019年12月31日進行掛賬,原告要求自2019年2月1日始起算利息。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向被告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將被告應付原告的貨款予以凍結。
原告、被告、案外人內蒙古巨融能源有限公司三方于2020年1月3日、1月19日達成代付協議書,后被告將欠原告的煤款140萬元代位支付給內蒙古巨融能源有限公司。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將對被告的債權2257717.82元轉讓給案外人內蒙古巨融能源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煤炭采購合同、結算單、增值稅專用發票、(2019)內0602民初6578號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代付協議書、債權轉讓協議書等證據,經庭審質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國能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內蒙古盛騰煤炭運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657717.82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內蒙古盛騰煤炭運銷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442元,由原告負擔746元,被告負擔36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福剛
人民陪審員趙福林
人民陪審員趙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銘鍵
書記員康婷嬌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