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喬某、張某2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晉0931民初354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保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喬某、張某2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8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喬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2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喬某、張某2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64000元及按合同約定的相應欠息(利息計算至本息還清為止)。2、依法由上述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借款人喬某于2015年5月28日,在我行申請借款70000元整,約定月利率9.3‰,逾期加罰30%,與原告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該借款已于2016年5月27日到期,目前該筆借款尚有64000元本金及利息未歸還,以致該筆貸款逾期形成不良。為此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向貴院提起訴訟,希依法予以裁決為盼!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供證據:1、原、被告身份信息證明復印件;2、山西農村信用社借款借據復印件1份;3、農戶短期借款申請書復印件1份;4、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合同復印件1份、合同簽訂影像資料單復印件1份;5、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回執復印件1份、催收貸款影像資料。
被告喬某辯稱:認可原告所說事實,我愿意歸還全部本金,但希望可以免去利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5月30日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喬某簽訂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合同》。2015年5月28日被告喬某在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借款借據上簽名蓋章,原告向被告發放借款7萬元。《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按月利率9.3‰計息,逾期加罰比例30%,還款方式是按季付息,借款期限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止。截止目前,被告認可原告歸還借款本金6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喬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欠息,直至本息付清為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0元,減半收取700元,由被告喬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向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丹耀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