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韓侯賴韓某1韓某1、劉彩彩劉某劉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晉0931民初228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保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韓侯賴韓某1韓某1、劉彩彩劉某劉某、保德縣慶豐棗業有限責任有限公司、韓建軍韓某2韓某2、韓換轉韓某3韓某3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昊張某張某,被告保德縣慶豐棗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韓建軍韓某2韓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韓侯賴韓某1韓某1、劉彩彩劉某劉某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1550000元及相應利息,由保德縣慶豐棗業有限公司、韓建軍韓某2韓某2、韓換轉韓某3韓某3承擔連帶還款責任。2.依法由上述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借款人韓侯賴韓某1韓某1于2015年12月31日在我行申請借款1550000元,約定月利率10.95‰,并與原告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且由被告保德縣慶豐棗業有限責任公司、韓建軍韓某2韓某2、韓換轉韓某3韓某3對該筆借款進行擔保,上述擔保人與原告簽訂了保證擔保合同。該筆借款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后,經我行多次催收,借款人累計償還借款129000元,后再無償還意愿,以致該筆貸款逾期形成不良。為此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向貴院提起訴訟,希依法裁決。
被告保德縣慶豐棗業有限公司辯稱,自從2015年轉貸后,沒有被催收過,去年簽過一回。起訴狀是事實,2011年貸的,連續轉貸。
被告韓建軍韓某2韓某2辯稱,自從2015年轉貸后,沒有被催收過,去年簽過一回。起訴狀是事實,2011年貸的,連續轉貸。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28日,被告劉彩彩劉某劉某出具借款人配偶同意借款承諾書。2015年12月28日,被告韓侯賴韓某1韓某1、劉彩彩劉某劉某出具個人家庭財產及收入證明(聲明)書。2015年12月31日,被告韓侯賴韓某1韓某1作為借款人,原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河濱街信用社作為貸款人,簽訂了貸款合同及借據。約定韓侯賴韓某1韓某1向原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河濱街信用社借款1550000元,用途為購買原材料,年利率13.14%,到期日期為2016年12月30日,結息方式為按月結息,逾期加罰比例30%。借據顯示的月利率為10.95‰。2015年12月31日,被告保德縣慶豐棗業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與作為債權人的原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河濱街信用社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對被告韓侯賴韓某1韓某12015年12月31日借款合同項下155萬元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被告韓侯賴韓某1韓某1未還本金及利息。2017年2月25日、2017年9月6日、2020年9月22日,被告韓侯賴韓某1韓某1、保德縣慶豐棗業有限公司收到原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河濱街信用社簽發的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被告韓建軍韓某2韓某2于2020年9月20日還本金9000元,2020年11月26日還本金12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韓侯賴韓某1韓某1、劉彩彩劉某劉某償還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1000元、利息1325472.05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保德縣慶豐棗業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772元,減半收取14386元,由被告韓侯賴韓某1韓某1、劉彩彩劉某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崔繼軍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田小麗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