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王東、楊俊蓮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931民初999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保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東王某、楊俊蓮楊某2、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2020年12月10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棟梁某、閆金閆某,被告王東王某、被告楊俊蓮楊某2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崔兵兒崔某、被告康桃葉康某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東王某、楊俊蓮楊某2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720000元及利息1125764.82元(利息暫算至2020年10月10日,實際支付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本息清償日止,利息從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按千分之9.75計算)由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承擔連帶責任。2、依法由上述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訴訟請求第一項變更為:判令被告王東王某、楊俊蓮楊某2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720000元及其相應的利息,利息計算至本息清償之日止,由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借款人王東王某于2008年4月12日,在我行申請借款720000元整,約定月利率12.15‰;于2009年3月30日辦理展期720000元,約定利率12.15‰;2010年6月30日重新辦理借款720000元,約定利率9.75‰(逾期利率14.625‰),并與原告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且由被告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對該筆借款進行擔保,上述擔保人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借款于2011年6月29日到期后,借款人未償還借款,經我行多次催收,借款人無償還意愿,以致該筆貸款逾期形成不良。為此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向貴院提起訴訟。
被告王東王某辯稱:我并沒有在催收通知書上簽字,當時拍照也是偷拍的,王錦對我說是他在催收通知書上簽的他的名字。
首先這筆貸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我申請訴訟時效抗辯權;這筆貸款屬于兩人承辦一人使用,王錦(保德恒源煤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通過信用社貸款1440000元,原告方為了回避監督讓分成兩筆貸款,王錦貸了72萬,我的名字上貸了72萬,這種行為屬于嚴重違規放貸,當時王錦讓我去聯社貸款,于是我就去了聯社,去了聯社營業部當時有一個女性工作人員辦的手續,我一個人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辦完所有手續,他讓我哪簽字我就在哪簽字,跟我一起去的還有保德縣恒源煤化公司的出納,王錦的那筆貸款是出納替王錦寫的,貸出來的72萬元未經我手,直接打在了實際用款人王錦的卡上,2010年6月30日又重新辦理了借款72萬元的借款合同(轉貸),這個轉貸辦理人是實際用款人王錦的妻子康俊曄,轉貸我沒有參與也沒有簽過字,兩筆貸款的利息都是康俊曄辦理歸還的,我沒有辦理過還本付息,現在實際用款人王錦也承認他自己用了貸款,主要用在修建白灰爐原料采購;遵照以上所述,說明原告方違規放貸,因原告方不作為導致合同無效與本人無關,原告應該向實際用款人王錦索要貸款。錢不是我貸的也不是我花的,信用社給了誰錢讓誰還。
此借款合同已過訴訟時效,我不承擔責任;原告方你對你提供的證據負法律責任,如有偽造簽名簽章,虛構虛假事實,會嚴重危害本人的合法權益,會嚴重影響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原告方提供的2010年6月30日的借款借據不是本人的簽字簽章,原告方提供的2010年6月30日的個人存取款憑條不是本人的簽字;原告方提供的2010年6月29日的個人賬戶本人從未辦理,也沒有簽字;原告方已讓王錦在催款單上簽了王錦的名字,以上前三條是原告方單方面的偽造簽名簽章,虛構虛假事實,經法院查證屬實后我將依法追究原告方的法律責任;如需要,我申請作筆跡鑒定,我有兩份證據向法庭提供。
貸款合同是我簽的,是王錦和信用社聯系好的貸款,王錦要貸款了,用我的身份證貸的款,我下來簽了字,支付貸款時直接支付給了王錦,我沒轉手,王錦是我哥哥,轉貸時我也下來在合同上簽了字,轉貸時款項的交付手續我沒有辦。貸款沒有經我手。我認為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2010年6月30日貸款,應該是2012年6月30日到期,這兩年內從未收過催款通知。
被告楊俊蓮楊某2辯稱:信用聯社我沒有去過,貸款合同上的名字也不是我本人簽的,我也沒有按過手??;通俗的說就是沒有簽字畫押。
關于本案我認為我沒有用過這筆錢,我也沒有見過這筆錢,我沒有還款義務。我不愿意還,我也沒有簽字也沒有用款。
被告崔兵兒崔某、被告康桃葉康某經傳票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狀與任何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2018年10月24日經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變更登記為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2日,被告王東王某向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申請借款,當日,雙方簽訂農信借字【2008】第6964號《山西省保德縣聯社營業部信用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王東王某向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擔保貸款72萬元,用途:流動資金,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2日至2009年4月1日止,借款金額、還款期限以借款契約為準,借款契約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方保證于2009年4月1日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利率執行,借款方保證按季結息。逾期按規定計收復利。借款合同上借款方處有王東王某簽名,貸款方處蓋有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公章,但無法定代表人簽名,信貸員簽名處無信貸員簽名,但標注營業部調查組,無自然人簽名。
2008年4月12日的山西省農村信用社擔保信用借款借據載明:借款人王東王某,借款用途:流動資金,住址:橋頭鎮石堎村,下列貸款按2008年4月12日6964號借款合同書執行;到期日期2019年4月1日。轉賬人簽章處蓋有王東王某的名章,收款人簽章處有王東王某的簽名,借款借據右上角編號有涂改現象。
原被告雙方對借款合同簽訂后所貸72萬元款的具體發放情況陳述不一,原告稱其以現金形式將72萬元貸款發放給了貸款人王東王某,王東王某辯稱其沒有收到72萬元貸款,原告未提供給被告具體發放貸款的相關證據;庭審中王東王某稱貸出來的72萬元未經其手直接打在了實際用款人王錦的卡上;本案審理中,本院對王錦做過調查核實,本院調查筆錄中王錦承認是他在貸款,共貸了兩筆,涉案72萬元貸款是其中一筆,該筆貸款已支付到他賬戶上,王錦陳述他聯系好貸款事宜后,王東王某替他去辦理了該筆貸款的相關手續。
2008年4月2日崔兵兒崔某與保德縣信用聯社營業部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貸款人聯社營業部,借款人王東王某,保證人崔兵兒崔某。貸款種類:擔保,借款用途:流動資金,借款金額72萬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2日至2009年4月1日止。貸款利率:12.15‰,貸款逾期按日利率萬分之6.075計收利息。保證人承諾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人王東王某、保證人崔兵兒崔某在合同上簽名,貸款人處僅蓋有保德縣信用聯社營業部的公章,無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簽名。
2008年4月2日,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向保德縣信用聯社營業部出具保證擔保貸款保證人承諾書一份,其內容為: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夫婦同意為王東王某在營業部信用社貸款72萬元提供保證擔保。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如借款人不能如期歸還貸款本息時,保證人愿為借款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因實現債權所產生費用的責任。保證期限直至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如貸款展期,保證人愿意進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履行保證人的一切義務。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在保證擔保貸款保證人承諾書上簽名。核保人處標注營業部調查組,無調查組成員簽名。
2008年4月3日信貸員收回貸款責任書載明:根據農信借字第號借款合同,經責任信貸調查組考察同意發放王東王某貸款柒拾貳萬元,本人為此筆貸款的收回責任人,如不能按期收回,由責任信貸員承擔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信用社處蓋有保德縣信用聯社營業部的公章,無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簽名。責任信貸員處簽有營業部調查組,無責任信貸員簽名;營業部調查組有誰參加,無任何記載。
2008年4月2日關于對王東王某貸款調查報告的最后一頁落款處調查人處打印有劉登峰、張彥明、王志敏,但無三人本人親筆簽名。
2009年4月1日展期還款申請書載明:外欠款未收回,申請展期,2010年4月1日還款72萬元,王東王某;崔兵兒崔某簽名“同意展期,繼續擔?!?;被告王東王某否認展期還款申請書中的簽名是其所為。
2010年6月29日貸款申請書載明:我叫王東王某,我因購買原材料需貸款柒拾貳萬元,請批準。同日,農戶短期借款申請書記載:借款人王東王某,借款額72萬元,用途:購買原材料。借款期限2010年6月29日至2011年6月29日。擔保人: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
2010年6月29日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向保德縣信用聯社營業部出具保證擔保貸款保證人承諾書一份,內容為:保證人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夫婦同意為王東王某在營業部信用社貸款72萬元提供保證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如借款人不能如期歸還貸款本息時,保證人愿為借款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及貸款人因實現債權所產生費用的責任。保證期限直至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如貸款展期,保證人愿意進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履行保證人的一切義務。第一保證人處有崔兵兒崔某的簽名,第二保證人處有康桃葉康某的簽名。
2010年6月30日被告王東王某與保德縣信用聯社營業部簽訂山西省保德縣營業部信用社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自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保證貸款72萬元,用途:購原材料。借款方保證于2011年6月29日歸還全部貸款本息。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利率執行,借款方保證按季結息。逾期按規定計收復利。借款合同上借款方處有王東王某的簽名并蓋有王東王某的名章,貸款方處蓋有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公章,無法定代表人簽名,信貸員處無任何人簽名,但蓋有名章一枚。
2010年6月30日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與保德縣信用聯社營業部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保證人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貸款展期后,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后二年。貸款種類:保證擔保,借款用途:購材料。借款金額:72萬元,借款期限: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貸款利率9.759%。合同上借款人處有王東王某的簽名,蓋有王東王某的名章。貸款人處蓋有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公章,無法定代表人簽名,經辦人處蓋有王秉義名章,保證人處有崔兵兒崔某、康桃葉康某簽名并蓋有二人名章。合同簽訂地點:營業部。
原告陳述其單位于2014年3月21日曾催收貸款,并給王東王某發出逾期貸款通知書,王東王某在逾期貸款通知書回執上簽名,但被告王東王某否認催收過貸款,也否認逾期貸款通知書回執上的簽名是其所為,并提出筆跡鑒定申請書,但未繳納鑒定費。
原告所舉證據中的聽證問責面談記錄沒有面談時間。
原告提供的2020年10月9日“營業部關于王東王某逾期貸款的情況說明”載明:借款人王東王某,借款日期2010年6月30日,到期日期2011年6月29日,貸款余額720000元,欠息766340.82元,始待日期2008年4月12日,貸款金額720000元,放款責任人營業部調查組。我行客戶經理多次通過電話聯系借款人且上門催收,據借款人口述與該筆貸款實際用款人為王錦,借款人于2020年9月8日來我行拒簽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讓聯系其哥哥王錦,經聯系實際用款人王錦,王錦于2020年9月23日來我行簽了催收通知書。據王錦口述暫無還款能力。協助清欠清收的告知函于2020年9月28日已送達借款人王東王某工作單位山西天橋水電廠。
2010年6月30日山西省農村信用社貸款本息收回憑證載明:借款日期2008年4月12日,到期日期2010年4月1日,借款金額720000元,歸還本金720000元,歸還應收利息33123.60元,歸還當期利息34117.2元,還款合計7824080元。
2020年6月29日結算賬戶開戶申請表載明:2010年6月29日王東王某在保德縣信用聯社營業部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賬戶×××××××××。但被告王東王某否認結算賬戶開戶申請表中王東王某的簽名是其所為,并提出筆跡鑒定申請。
2010年6月29日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個人存(?。┛顟{條(借款72萬元的借據)中客戶簽名處王東王某的簽名王東王某否認是其所為,并提出筆跡鑒定申請。
2010年6月30日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借款借據中借款人處王東王某的簽名,王東王某否認是其所為,并提出筆跡鑒定申請。
2010年6月30日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個人存(取)款憑條(存款72萬元)中客戶簽字處王東王某的簽名王東王某否認是其所為,并提出筆跡鑒定申請。
2017年3月31日山西省農村信用社貸款本息收回憑證載明:貸款戶名王東王某,貸款賬號×××××××××,借款日期2010年6月30日,到期日期2011年6月29日,原貸款金額720000元,現貸款金額720000元,本次歸還本金720000元,本次歸還欠息766340.82元,本次清理積數720000元。
2020年12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載明:截止2017年2月28日王東王某貸款72萬元已結清。賬戶關閉日期2017年2月28日。關于該筆貸款本息的歸還情況,因被告經本院通知后一直未提供,故對該方面的情況未能查明認定。
又查明:2017年3月30日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甲方)與安徽國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乙方)簽訂《金融債權資產轉讓合同》,約定甲方將其協議項下債權資產項目452戶,共計人民幣137254078.06元及相應利息轉讓給乙方。同日雙方簽訂《金融債權資產轉讓合同》,約定乙方將其購買的上述資產轉讓給甲方,債權轉讓價款支付時間為2017年9月30日;2017年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原聯社的基礎上組建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籌建工作方案等規定,發起人在認購股份的同時自愿出資購買保德信用聯社不良資產包。據此,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籌建工作小組(甲方)與保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乙方)、發起人(丙方)簽訂了發起人購買不良資產包協議書,涉案貸款在不良資產包內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706元,由原告山西保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建新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王帆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