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張艷杰、雷海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晉1128民初269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山西省方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被告張艷杰、雷海峰、劉旦旦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艷艷、劉小勇、被告劉旦旦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艷杰、雷海峰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艷杰、雷海峰共同清償向原告借款本金20萬元及至還款之日的全部利息(期內利息按月利率9.135‰計算,逾期利息按期內月利率加收50%計算);2.判令被告劉旦旦對該貸款承擔連帶擔保償還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9日,被告張艷杰與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設的營業部簽訂《貸款合同》并立有借據,貸款金額為20萬元,用途為種植樹苗,貸款到期日為2020年4月18日,年利率為10.96%,逾期利率為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張艷杰及妻子雷海峰提供相應資料并簽名。該貸款由被告劉旦旦提供相應資料進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貸款按期發放,期內清理部分利息。截至2021年1月15日欠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33565.96元。到期后,經原告催收,被告違反誠信原則未予還款,擔保人對該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故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劉旦旦辯稱,剛開始被告去過我家幾次,我剛開始不準備給他貸過,說是不用我承擔責任,我就在擔保合同上簽了字。我承包不起,我沒有辦法,孩子上學,連自己也顧不了,他來有地方了,用他的地方還款。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
第一組:原告信息基本資料
1.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登記信息同起訴狀一致。
第二組:貸款基本資料
1.借款人張艷杰及妻子雷海峰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證明:借款人張艷杰、雷海峰的身份信息同起訴狀中一致。
2.貸款合同復印件,證明:借款人張艷杰與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簽訂《貸款合同》,借款期間為:2019年4月19日到2020年4月18日;借款金額:20萬元;用途:種植樹苗;年利率為10.96%;逾期利率為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貸款合同》由張艷杰本人簽字并捺印。
3.借據1支、貸款發放憑證、賬戶信息,證明:貸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借款人張艷杰賬戶中發放20萬元貸款。該借據由借款人張艷杰、擔保人劉旦旦簽字并捺印,同時擔保人劉旦旦書寫本人自愿為該筆貸款擔保。
4.借款人共有人承諾函,證明:借款人配偶知道該借款事實并同意用共同財產償還借款。
5.借款人資料真實性承諾書,證明:借款人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否則愿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6.擔保人身份證、單身證明復印件,證明:擔保人劉旦旦的身份信息同起訴狀、擔保合同一致。
7.貸款擔保合同一份,證明:被告劉旦旦于2019年4月19日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同意對張艷杰的該筆借款及全部利息承擔連帶擔保還款責任。
8.擔保人資料真實性承諾書,證明:擔保人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否則愿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9.擔保承諾書,證明:被告劉旦旦愿意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還款責任。
10.簽訂合同及調查財產照片,證明:由借款人張艷杰及擔保人劉旦旦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借款人張艷杰及擔保人劉旦旦的財產狀況。
第三組:貸款情況說明
1.貸款情況說明、系統終端系統截圖,證明:借款人張艷杰,借款日期為2019年4月19日到2020年4月18日,貸款金額為20萬元,貸款余額為20萬元,期內正常月利率為9.135‰,逾期月利率為13.7025‰,正常期間內結息共計歸還利息13509.74元,期內欠利息8718.76元,逾期未歸還利息,截至2021年4月21日欠全部本息242335.56元,其中本金20萬元,利息42335.56元。
2.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確認書,證明:借款人及保證人提供了有效的送達地址及聯系方式,如無法送達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被告沒有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4月19日,被告張艷杰與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簽訂《貸款合同》,貸款20萬元,用途為種植樹苗,貸款期限為2019年4月19日到2020年4月18日,月利率為9.135‰,逾期月利率為13.7025‰。同日,被告雷海峰簽署《借款人共有人承諾函》,承諾:本人已清楚知悉上述貸款的詳細情況以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本人(配偶)承諾借款人的所有財產和本人(配偶)共同所有,自愿作為上述貸款的抵(質)押物,到期后,如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本人同意貸款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我們的共有財產,處置財產所得用于清償該筆貸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張艷杰、雷海峰共同簽署《借款人資料真實性承諾書》;被告劉旦旦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費用等。當日,原告依約向張艷杰賬戶中發放貸款20萬元。貸款期間內,被告共計歸還利息13509.74元,期內欠利息8718.76元,逾期未歸還利息,截至2021年4月21日欠全部本息242335.56元,其中本金20萬元,利息42335.56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艷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本金20萬元,及截止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42335.56元、2021年4月2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月利率13.7025‰計算);
二、被告劉旦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交納計2150元,由被告張艷杰、劉旦旦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聰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馮彥舒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