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與魏純生、綏中縣誠運運輸車隊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1421民初1910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綏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與被告魏純生、綏中縣誠運運輸車隊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遼1421民初1878號民事判決,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4月13日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遼14民終857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9)遼1421民初1878號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賠償貨物損失保險金人民幣135161.73元。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22日,張軍來為其托付魏純生駕駛的遼P×××××號車輛運輸的貨物即34噸香蕉在原告處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2016年3月27日22時10分許,被告魏純生駕駛遼P×××××號車輛牽引遼H×××××號車輛,沿長深高速公路(康平-朝陽)下行至332公里處,由于駕駛車輛上道行駛的時候,未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致使車輛輪胎處失火,造成車輛和高速公路設施部分損壞及貨物損失的后果。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魏純生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張軍來依據保險合同關系來原告處先行賠償其托付車輛運輸的貨物即香蕉損失的保險金。經過民太財產保險公司對損失的香蕉金額進行評估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公估報告認定受損香蕉金額為150179.70元。原告扣除依合同約定計算的10%的免賠額,將135161.73元貨物損失保險金向張軍來進行了賠償。被告魏純生駕駛的車輛為被告綏中縣誠運運輸車隊所有。因被告魏純生在本次事故中負有全部責任,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張軍來的貨物損失款項,依法應由被告及其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基于保險合同先行賠償張軍來的貨物損失保險金后,依法取得對被告的代位求償權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俊德
人民陪審員張英麗
人民陪審員仁玉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李美玉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