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令敏、大連永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民申2182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令敏因與被申請人大連永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大連鹽化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2民終51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令敏申請再審稱,(一)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法律關系、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居間合同”和“買賣合同”關系。認定被申請人替申請人墊付鹽款的事實不成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申請人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居間合同”是偽造的。(三)一、二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確存在錯誤。本案的訴訟請求是支付鹽款,買賣標的物是漁鹽,漁鹽的所有權屬于第三人,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案涉鹽款是基于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關系而產生,因買賣而產生的鹽款應由買受人向出賣人交付。因此,本案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支付貨款”的訴訟主體不適格,訴訟請求不成立。綜上,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情形,請求:1、撤銷一、二審判決;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3、一、二審、再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張令敏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丁海
審判員鐘峰
審判員劉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蔣天盛
書記員丁威揚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