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艾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東營同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0302民初899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平艾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東營同方暖通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四平艾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貨款人民幣5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違約期間的法定利息;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0年10月20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換熱器機組1套,水泵及閥門1套,合同總價款為435000元。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預付50%,貨到后付款30%,調試完成后付20%。合同簽訂后至貨到,被告兩次付款350000元,尚欠貨款85000元。被告安裝調試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余款85000元,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付款,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被告法人王書利于2015年11月7日給原告承諾2016年春節前還款40000元,2017年春節前還清欠款。被告承諾后只付款35000元,尚欠貨款50000元。因此,原告在無奈的情況下訴訟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貨款5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法定的銀行利息,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駁回四平艾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退回給四平艾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楊雪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