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麗與東莞市藝庫文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1972民初1452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麗與被告東莞市藝庫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庫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麗及委托代理人唐凌攀、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沈亞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入職時間與職務: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入職被告的關聯公司,2019年1月被安排到被告處工作,擔任預算部主管,之后變成行政主管,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約定被告承接了原告自2011年6月7日至2018年的工齡。
二、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已簽訂勞動合同,最新一份勞動合同期限從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未約定原告的工作部門、崗位、職務,工作地點為東莞市。
三、工資情況:原告的工資是月薪5500元、房補300元、工齡獎100元、全勤50元構成。被告提交的工資明細顯示,原告2020年1月及之前的月薪工資為5000元,2月之后的月薪工資為5500元,月薪工資包含標準工資1720元、崗位保底津貼2597元、周六加班633元、績效獎金550元,另外還有房補300元、工齡獎100元、全勤50元。原告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每月的應發工資數額為:5400元、5400元、5400元、5400元、5400元、2257.7元、6100元、5931元、5950元、5945元、5380元、4907.89元。原告對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工資明細數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2020年7月的工資中被扣了550元,應當補發,對2020年8月的工資明細不予確認,認為8月為全勤,工資應當是5500元+房補300元+工齡工資100元+全勤獎50元,扣掉社保302.81元、公積金155元,故實發工資數額為5492.19元。被告主張,績效工資是根據原告的表現決定發與不發,發多少,根據原告的表現,由被告決定2020年7月份不發放550元的績效工資,由于原告不服從公司臨時工作調配,臨時工作調配不是強制變更原告的崗位,是應對旺季進行人員的暫時變化,決定之初與原告協商,要求臨時借調,原告不同意,原告作為中層領導,對公司應對旺季的臨時調整,沒有起到帶頭作用,反而抵觸臨時調配,導致其他員工模仿,致使臨時調配沒有實際實施;原告的工作有例行車間檢查,但總是落實不到位;原告在臨時調配協商過程中,多次頂撞公司領導,討價還價,沒有作為中層領導的思想覺悟和管理意識。被告提交了原告2020年8月的考勤記錄,原告對于真實性予以確認,考勤記錄顯示原告8月份周六、日沒有上班。
2020年7月28日,被告發出《關于曾麗的通報批評》,內容為:“公司行政主管曾麗,不服從公司領導臨時工作調配(具體不服從事由為:公司馬上旺季來臨,當前公司生產計劃部人員緊缺,考慮到曾麗對公司圖紙熟悉,在其主管職位不變、且工資待遇不變的情況下,公司與其溝通、在計劃部需要增援時、將她臨時調到生產計劃部協助生產計劃經理工作2至3個月,曾麗在公司領導多次溝通解釋、做思想工作后、仍不同意)……好在曾麗在反思過后,本身也意識到了自身問題、同意計劃部有需求時隨時去增援。現念其已轉變思想,意識到了團隊協作的重要性,故本次對其從輕處罰、僅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今后若再發現有團隊協作意識較弱的員工、特別是管理人員,該調崗的調崗,該降職的降職……。”2020年7月29日,被告發出《關于曾麗的通報批評》,內容為:“公司職員曾麗,剛入職公司時僅為一名普通員工,后提任預算主管,由于其老公在我們的競爭對手處工作并參與投標,公司從避嫌考慮,在其主管級別不變,薪資待遇不變的前提下,將其平調至行政部擔任行政主管一職……可曾麗在本人調至行政主管崗后、主管責任心非常淡薄。舉例:1、公司領導特別強調員工早會例隊時要嚴格檢查,曾麗早上例行去車間行政檢查員工早會列隊時,明明看到員工未按要求列隊(按規定要求反手跨立站立,否則曾麗需對其按要求處理)、當場看到員工沒有反手在后時、既不提醒、拍照發公司大群后也不處理,如此明顯低級的錯誤,在公司領導提醒過一次后,第二次仍就看到后既不提醒、拍照后也不按規定處理;2、公司領導多次強調要其每天要例行車間現場檢查,可曾麗老是落實不到位;3、公司領導多次要求曾麗做為行政主管、會議紀要發布后必須根據會議紀要內容一一對應去核實各責任人的工作落實情況,可曾麗還是落實不到位。上述此類原本普通行政文員就可以做好的事,作為一個主管,卻在公司領導不斷要求下仍就做不好。(其他有點難度的比如制度的起草、制度、流程等的修訂、這原本是要求行政主管做的,由于其能力還達不到、都是由公司領導在親力親為的做)。故特此對曾麗其進行通報批評,望廣大員工引以為戒……。”2020年7月30日,被告發出《關于曾麗的處罰通報》,內容為:“公司職員曾麗,從預算部平調至行政部行政主管崗后:1、主管責任心及團隊協作意識淡薄。2、上下級觀念及組織意識淡薄。公司領導批評她時,其不但不會反省自己,而且還直接項撞公司領導,并且叫人打電話直接威脅公司領導。3、工作中多次討價還價,心未到主管級別,無主管的思想意識。之前調離預算主管時,當時因為電腦的事就討價還價,電腦也還是要之前預算主管用的電腦。(按正常慣例座位、辦公桌椅、電腦等在辦理工作交接時都需交接給新任預算主管)。綜上,曾麗作為公司主管,作為核心骨干、如此無上下級觀念,更沒有主管級別應有的責任心和團隊協作意識。經上報集團領導研究決定,現對曾麗作出如下處罰:(1)7月份績效為0.9系數;(2)自2020年7月30日起,免去其行政主管一職、降為行政文員(工資不降,住宿補貼從主管的300元,降至150元);(3)2020年8月1日起,公司不再安排其周六加班,取消其周六加班的補助633元;(4)取消2020年全部評優資格:(5)取消享有2020年度年終獎資格……。”
被告提交了微信群記錄、會議紀要表、獎罰匯總公告,微信群記錄顯示2020年6月23日,原告發出信息“全體員工:由于沒有嚴格監督車間現場管理,行政部曾麗處罰款5元,請知悉!”;2020年8月4日,原告發出信息“全體員工:由于行政部文員曾麗沒有嚴格監督車間現場管理,處罰款5元,請知悉!”;會議紀要表顯示2020年3月30日例會,出席人員有原告,決策內容有:發現早會未按團隊士氣展示列隊的,按5元/次對主管/經理進行處罰;獎罰匯總公告顯示2020年6月23日,原告因開早會未按規定列隊被處罰5元,2020年4月6日因未按要求落實相關工作被處罰5元。被告還提交了深圳市聯想空間藝術工程有限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員工手冊、惠州市藝庫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員工手冊、公共文件柜,以及企業公示信息,顯示深圳市聯想空間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的股東。
本院認為,關于2020年7月、8月工資的問題。被告主張根據原告的表現,2020年7月、8月的績效系數為0.9,所以沒有發放550元的績效工資,降低了房補。首先,從被告提交的工資明細看,被告將原告的月薪工資5500元劃分為標準工資1720元、崗位保底津貼2597元、周六加班633元、績效獎金550元,其中績效獎金屬于工資的構成部分,不屬于福利待遇,不能隨意扣減。其次,被告提交了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員工手冊、公共文件柜,但未能證明有將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員工手冊發放或告知原告,不能證明原告知曉該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和員工手冊,因此,被告以該規定將原告的績效評定為0.9,扣減績效獎金550元,缺乏依據。再次,被告在2020年7月28日、29日、30日連續發放的通報批評中列舉的內容,被告未能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原告存在所列舉的行為,且大部分情節的主觀性較強,對于2020年6月23日、8月4日沒有嚴格管理監督車間現場管理,已對原告進行了罰款5元的處罰。因此,被告以此為由將原告7月、8月的績效評定為0.9,扣減績效獎金550元,房補從300元減少至150元,均缺乏充分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2020年7月份工資差額55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2020年8月份周六、日沒有上班,未提供勞動,故原告2020年8月份的工資應計算為:標準公司1720元+崗位津貼2597元+績效獎金550元+房補300元+工齡工資100元+全勤獎50元-社保302.81元-公積金155元-其他5元=4854.19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工資差額550元、8月工資4854.19元。
四、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及原因: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申請仲裁,原告原本的仲裁請求為要求恢復行政主管的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否則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開庭時,原告確認其仲裁請求為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47553.8元。原告在被告處上班到2020年9月1日,9月2日到仲裁庭開庭,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就沒有回去上班了。原告主張被告發出通告將原告從行政主管的崗位變更為行政文員,也降低了工資,未能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故主張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曾麗與被告東莞市藝庫文化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
二、被告東莞市藝庫文化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曾麗支付2020年7月工資差額550元、8月工資4854.19元;
三、被告東莞市藝庫文化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曾麗支付經濟補償金47553.8元;
四、駁回原告曾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東莞市藝庫文化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鄧浩輝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