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民電器廠有限公司與昆明昭華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5民初5807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人民電器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民電器公司)與被告昆明昭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昭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民電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卞蕭笛、殷召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昆明昭華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人民電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昆明昭華公司支付貨款27032元并支付利息(以27032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3.85%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標準計算);2.判令昆明昭華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公告費等。事實與理由:人民電器公司與昆明昭華公司2018年8月28日簽訂了《北京人民電器廠有限公司供貨合同》(合同編號18-080765),貨物標的額為60262.05元。昆明昭華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預付貨款33230.05元。人民電器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昆明昭華公司交付貨物并開具發票,昆明昭華公司應于2018年9月10日前付清貨款,但目前仍有27032元貨款未付清,故訴至法院。
昆明昭華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人民電器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北京人民電器廠有限公司供貨合同》,《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附件,《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等證據材料。昆明昭華公司未參加庭審,亦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故本院對人民電器公司提交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8月28日,人民電器公司(供貨單位)與昆明昭華公司(訂貨單位)簽訂《北京人民電器廠有限公司供貨合同》(合同編號18-080765),約定:價稅合計60262.05元;付款條件為預付34330.05發貨,剩余貨款2018年9月10日前付清。
2018年8月30日人民電器公司向昆明昭華公司出具增值稅發票,載明價稅合計共60262.05元。
《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顯示2018年8月20日,昆明昭華公司向人民電器公司匯款33230.05元
判決結果
昆明昭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北京人民電器廠有限公司27032元及逾期利息(以27032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85%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元及公告費260元,由昆明昭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張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高淼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