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宏艷與中聯重科安徽工業車輛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0203執異19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安徽工業車輛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宜昌市城東山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李義國、胡建華、龐建森、朱煥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譚宏艷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譚宏艷稱:雖自己與被執行人朱煥平是夫妻關系,但朱煥平與申請執行人的合同糾紛案件形成的債務關系是其個人債務,與自己沒有關聯性,自己沒有償還其債務的義務。自己雖然與朱煥平共同對劉家大堰房屋擁有所有權,但該房屋是自己唯一住房,查封拍賣該房產必然導致自己居無定所,嚴重損害其居住權。另法院要求其15日內對該房產進行析產,如未能析產償還,其應對履行遷出房屋的義務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立即中止執行,并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
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安徽工業車輛有限公司,被執行人宜昌市城東山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李義國、胡建華、龐建森、朱煥平未發表意見。
本院查明,本院在辦理(2020)皖0203執保725號案件過程中,于2020年9月1日查封了朱煥平、譚宏艷名下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劉家大堰30-105號不動產,期限三年。本院在辦理(2021)皖0203執1034號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安徽工業車輛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宜昌市城東山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李義國、胡建華、龐建森、朱煥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21年5月19日張貼騰房公告,要求朱煥平及房屋共有人譚宏艷于15日內對該房產進行析產,并將析產的房屋款償還申請人,若未能如期析產償還,將依法強制執行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譚宏艷的異議。
案外人、當事人對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周陽
審判員張洪濤
人民陪審員黃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劉璐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