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皮正新、張燕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103民初687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信擔保公司)訴被告皮正新、張燕、皮燎原、曾勇銀、常德正新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新公司)、澧縣邊山河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邊山河合作社)、大亞灣中南實業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大亞灣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向利獨任審判,于2021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信擔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文豪,被告皮正新、張燕、皮燎原、曾勇銀、正新公司、邊山河合作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大亞灣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農信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皮正新向原告支付代償款2456288.73元;2.判令皮正新自2021年1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費和違約金至代償款全部清償之日止;3.判令張燕、皮燎原、曾勇銀、正新公司、邊山河合作社、大亞灣公司對第1、2項訴訟請求中皮正新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七被告共同承擔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及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等因本案產生的開支。事實及理由:皮正新因流動資金需要,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為滿足授信條件,其于2019年12月6日與原告簽訂《委托擔保協議》,約定:原告同意在最高額度2980000元范圍內為皮正新簽訂和履行主合同而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擔保范圍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皮正新與債權人簽訂的《融資合同》項下發生的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皮正新需向原告提供反擔保措施。協議還約定,因皮正新違約導致致使原告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皮正新除向原告償還全部代償款項外,還應自原告代償之日起,分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和日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費和違約金至代償款全部償還之日止。2019年12月4日,張燕、皮燎原、曾勇銀、正新公司、邊山河合作社、大亞灣公司分別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反擔保合同》,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保證范圍均為原告為皮正新擔保的主債權本金2980000元,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委托擔保協議》項下皮正新應向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擔保費、評估費、資金占用費以及原告為實現自己債權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公告費、送達費、鑒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2019年12月4日,皮正新與貸款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由銀行提供貸款2980000元,貸款期限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4日。原告作為擔保人在保證合同上蓋章。2021年1月8日,原告代皮正新向貸款銀行清償借款本息共計2456288.73元。經原告催要,各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皮正新、張燕、皮燎原、曾勇銀、正新公司、邊山河合作社辯稱:第一,案涉借款屬實,應予償還;第二,該借款的實際使用人為正新公司,皮正新系代理該公司向銀行借款,且借款發生時銀行對此明知,故借款應當由正新公司償還;第三,基于第二點,主合同權利義務存疑,其他擔保人的擔保行為應屬無效。
被告大亞灣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2月4日,湖南澧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廠支行(貸款人,甲方,以下簡稱農商行王家廠支行)與皮正新(借款人,乙方)簽訂《個人借款合同》(28038借2019第57號)一份,主要約定:借款金額為2980000元;期限為12個月;借款采用固定方式確定執行利率,均以借款合同簽訂日前一日1年期LPR加150.5基點(1基點=0.01%)即5.655%執行。借款期限內執行利率不因任何原因進行調整;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加收20%確定;借款自發放之日起按日計息,按月還款,借款到期,利隨本清。農信擔保公司與該行簽訂保證合同,為皮正新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9年12月10日,農商行王家廠支行向皮正新的銀行賬戶發放貸款本金2980000元,并出具借據,其中載明借款日期為2019年12月10日,到期日期為2020年12月4日。
2019年12月6日,皮正新(委托人,甲方)與農信擔保公司(受托人,乙方)簽訂《委托擔保協議》(編號:湖南農擔協議字[2019]第4145號)一份,主要約定:一、《融資合同》指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甲方與債權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匯票協議》、《保函》、《信用證》等全部有關融資、授信業務的合同與協議(不管其名稱為何);第一條第二項約定主債權指甲方與債權人簽訂的,且由乙方為甲方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融資合同》項下發生的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二、甲方委托乙方擔保的主債權范圍(種類)為甲方與債權人簽訂的《融資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發生的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三、乙方同意在最高額度2980000元范圍內為甲方簽訂和履行主合同而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四、委托擔保的主債權為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甲方與債權人因簽訂《融資合同》而發生的主債權;五、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六、乙方擔保主債權的期限以乙方與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或類似合同,下同)為準;七、甲方應依約全面履行主合同所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按時還本付息;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償債義務:...2、甲方未能及時、全面的履行與債權人約定的還本付息義務或違反與債權人的約定致使乙方履行或需履行擔保義務的...。;九、乙方追償的范圍包括:最高額債權余額及其利息、罰息、復利以及甲方對債權人違約而產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和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公告費、送達費、鑒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十、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甲方除向乙方償還追償款外,還應承擔如下違約責任:1、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其追償款的資金占用費(從乙方代償之日起計算至甲方將乙方全部的追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2、按追償款的5‰每日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張燕、皮燎原、曾勇銀、正新公司、邊山河合作社、大亞灣公司(保證人、甲方)分別與農信擔保公司(被保證人、乙方)簽訂《最高額反擔保保證書》(編號:湘農信擔保書字[2019]第4145-1號、4145-2號、4145-3號、4145-4號、4145-5號、4145-6號),主要約定:一、為確保乙方與擔保申請人(債務人)皮正新簽訂的《委托擔保協議》、與乙方合作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項下乙方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甲方同意并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愿向乙方提供最高額保證反擔保;二、《委托擔保協議》指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乙方與債務人所簽訂的所有的《委托擔保協議》,《融資合同》指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債務人與債權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匯票協議》、《保函》、《信用證》等全部有關融資、授信業務的合同與協議(不論其名稱如何),《保證合同》指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乙方與債權人所簽訂的全部保證合同(不論其名稱如何)。主債權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且由乙方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融資合同》項下發生的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三、最高額保證反擔保范圍為:1.《保證合同》項下乙方為債務人所擔保的主債權本金2980000元,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2.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公告費、送達費、鑒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3.依據《委托擔保協議》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評審費、擔保費、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保險費、抵押/質押登記費、律師費),具體種類和數額以《委托擔保協議》為準;4.乙方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公告費、送達費、鑒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最高額債權確定:1.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一條中《保證合同》、《融資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債務或部分債務,下同)履行期間屆滿,以及債權人依據國家法律規定或者《融資合同》的約定宣布債務履行期間提前屆滿的情形。...;五、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六、甲方同意并確認,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甲方履行擔保義務的五日內無條件履行反擔保連帶保證義務:...1、債務人未按與債權人的約定履行或充分履行還本付息義務,致使乙方依《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代償義務的...。;七、乙方同時接受債務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質押擔保的,乙方有權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有權要求甲方立即履行反擔保義務而無需先行行使擔保物權。正新公司、邊山河合作社均向農信擔保公司提供股東會決議,明確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已由股東會決議通過。
前述《委托擔保協議》、《最高額反擔保保證書》均對各被告的送達地址進行了約定。
前述《個人借款合同》到期后,皮正新未能依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農商行王家廠支行于2020年12月31日向農信擔保公司發出《關于請求履行代償責任的函》,稱皮正新截至2020年12月31日欠付本息共計3070285.91元,農信擔保公司應代償其中80%,即2456228.73元。農信擔保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該行支付代償款2456228.73元。此后各被告均未依約向農信擔保公司歸還上述代償款,遂釀成本案糾紛。
另,2018年6月28日,皮正新與農商行王家廠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王家廠借字2018第234號),向該行借款298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7月6日,皮正新填寫《提款申請書》,聲明其授權農商行王家廠支行將合同借款支付到正新公司銀行賬戶。同日,皮正新的銀行賬戶接收到2980000元,并于當日將該款項轉入正新公司賬戶。
又查明,農信擔保公司原名稱為湖南農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湖南省農業信貸擔保有限公司。根據該公司官方網站首頁“公司簡介”一欄展示內容,其屬國有全資政策性擔保機構,由省財政廳出資和管理,公司業務接受省財政廳、省農委共同管理和指導。
再查明,大亞灣公司系1993年11月20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類型為全民所有制,由武警水電指揮部惠州基地全額持股。該公司章程第八條載明:公司直接由武警水電指揮部惠州基地領導,并任命總經理、副總經理,每屆任期為五年;經基地委員會決定可以連任,決定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經營決策、計劃、資金運用等。第九條載明:總經理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對公司負法人責任,有權判定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計劃等,并決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項。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委托擔保協議》、《個人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最高額反擔保保證書》、《擔保履約代償通知書》、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提款申請書》、轉賬記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皮正新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湖南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的貸款本息2456288.73元;
二、由被告皮正新償付原告湖南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8日起至上述代償款項實際歸還完畢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和違約金(以實欠代償款項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三的標準照實計付);
三、由被告張燕、被告皮燎原、被告曾勇銀、被告常德正新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告澧縣邊山河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被告大亞灣中南實業發展總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張燕、被告皮燎原、被告曾勇銀、被告常德正新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告澧縣邊山河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被告大亞灣中南實業發展總公司承擔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皮正新進行追償;
四、駁回原告湖南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64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32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8225元,由被告皮正新、被告張燕、被告皮燎原、被告曾勇銀、被告常德正新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告澧縣邊山河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被告大亞灣中南實業發展總公司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向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悅
代理書記員周青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