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正仁與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陜1024執3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陜西省山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師正仁與被執行人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8)陜1024民初1054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確定:由被告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原告師正仁支付工程款4032595.83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55000元,由被告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負擔。該判決書生效后,因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未能自覺履行,申請執行人師正仁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受理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明: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是武警原交通部隊第二總隊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單位。武警原交通部隊善后工作組是為了妥善解決武警原交通部隊調整整編后遺留問題,由武警部隊成立的臨時機構,原武警第五支隊債權債務問題由武警原交通部隊善后工作組(駐北京)統一負責處理。執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作出(2021)陜1024執33號執行裁定書:提取被執行人新疆昆侖路港工程公司在武警原交通部隊善后工作組處用于解決遺留債務問題款項中的5000000元。同時向武警原交通部隊善后工作組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請執行人師正仁于2021年7月7日以武警原交通部隊善后工作組正在協調解決為由向本院書面提交撤回執行申請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陜1024執33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楊鴻雁
審判員趙虎
審判員房小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張凱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