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濤與張光明、全采云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民終2509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海濤、張光明,上訴人全采云、趙曉華因與被上訴人烏魯木齊城市軌道集團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城市綜合交通項目研究中心(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中心)、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4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烏魯木齊市城市綜合交通項目研究中心(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中心)向本院提交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有效期2019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29日)、2019年12月25日《關于烏魯木齊市城市綜合交通項目研究中心(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中心)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綜合上述證據,該單位在一審判決做出前已由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執行辦公室變更為烏魯木齊市城市綜合交通項目研究中心(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中心)
判決結果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48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張海濤、張光明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050元予以退還,上訴人全采云、趙曉華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予以退還
合議庭
審判長陳琛
審判員宋超
審判員王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付寶山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