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陳南輝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5民終869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信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南輝、鄧飛、許望玉、新寧縣白沙紅蘋果幼兒園(以下簡稱紅蘋果幼兒園)、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湖南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2020)湘0528民初2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智信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第一項中智信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部分,改判智信公司不承擔責任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陳南輝、鄧飛、許望玉、紅蘋果幼兒園、人壽財保湖南分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智信公司與紅蘋果幼兒園之間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故智信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智信公司安裝集團有限公司邵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智信邵陽分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注銷了國家稅務和地方稅務登記,智信公司已將印章、營業執照收回,鄧飛不可能在注銷前一日與紅蘋果幼兒園簽訂合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司系統顯示智信邵陽分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注銷,紅蘋果幼兒園應當知曉該分公司已注銷,其未向智信公司履行合同及支付工程款,而是與鄧飛個人繼續履行施工合同及支付工程款,說明紅蘋果幼兒園已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為該幼兒園與鄧飛。二、紅蘋果幼兒園將消防工程發包給鄧飛并支付工程款,雙方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雙方應就其各自過錯向陳南輝承擔責任。三、許望玉成立施工隊并召集包括陳南輝在內的數人進行施工,由其提供交通工具與施工工具,并按實際施工天數向陳南輝等人平均發放工資,且在明知施工使用的人字梯存在安全隱患,但未提醒和制止陳南輝往上攀爬,導致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雇主責任。四、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在消防工程施工結束后,應由無償幫工的受益人紅蘋果幼兒園承擔相應補充責任。五、陳南輝明知施工使用的人字梯存在安全隱患,仍往上攀爬,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在施工過程中亦未佩戴安全帽,應自負主要責任。六、鄧飛為陳南輝等施工人員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人壽財保湖南分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陳南輝辯稱,智信邵陽分公司與紅蘋果幼兒園簽訂合同時沒有注銷工商登記,注銷之后也沒有公示,智信公司未及時清理智信邵陽分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應承擔連帶責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鄧飛辯稱,簽訂合同時智信邵陽分公司沒有注銷,智信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許望玉辯稱,陳南輝系幫工,其與許望玉之間不是雇傭關系,許望玉不應承擔責任。
紅蘋果幼兒園辯稱,簽訂合同時智信邵陽分公司沒有注銷,安裝進水管是消防工程的一部分,原判對于施工范圍的認定正確。
人壽財保湖南分公司辯稱,本案與人壽財保湖南分公司無關,陳南輝可根據身體的實際情況申請理賠,但不能抵扣鄧飛的侵權賠償金。
陳南輝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智信公司、鄧飛、許望玉、紅蘋果幼兒園連帶賠償陳南輝的醫療費(尚未支付部分)、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司法鑒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299853.75元;2.案件訴訟費用由智信公司、鄧飛、許望玉、紅蘋果幼兒園承擔。一審中,陳南輝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中的經濟損失1299853.75元為1624131.86元(不包含鄧飛等已支付的賠償款)。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智信公司系一家經營范圍包括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施工、檢測、維修、保養等專業的有限責任公司,鄧飛作為唯一出資人于2014年8月12日掛靠該公司成立智信邵陽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施工的資質,而是借用智信公司的資質對外承包工程,并每年向智信公司交納100000元的管理費。許望玉組織包括陳南輝在內的數人成立消防設施施工隊,由許望玉提供交通工具和施工工具,所承包工程完工后,許望玉負責結算工程款,扣除交通費和施工工具等開支后,許望玉按實際施工天數向隊員均等發放工資。許望玉與陳南輝等也沒有消防設施建設工程施工資質。許望玉的施工隊多次從智信邵陽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中分包工程,且每次分包的工程均由許望玉和陳南輝等一起施工。紅蘋果幼兒園于2013年8月27日經批準設立。2018年5月16日,紅蘋果幼兒園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智信邵陽分公司簽訂《消防設施施工合同》,合同約定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承包價為198000元,施工期為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6月18日。合同簽訂后,智信邵陽分公司決議解散并于2018年5月28日辦理了注銷登記。該分公司注銷后,鄧飛以個人名義繼續履行分公司與紅蘋果幼兒園所簽訂的合同,并將該消防設施施工工程分包給許望玉施工團隊,許望玉則召集了陳南輝等于2018年6月底進場施工,工程于2018年8月10日左右完工。消防設施工程完工后,紅蘋果幼兒園要求鄧飛為其安裝幼兒園樓頂水池與消防設施相連接的進水管,鄧飛遂通知許望玉安排人員進行安裝,但紅蘋果幼兒園與鄧飛及鄧飛與許望玉均未就安裝進水管的報酬問題進行過商談。2018年9月25日上午,許望玉與陳南輝一起來到紅蘋果幼兒園樓頂,兩人利用人字梯著手施工,許望玉先爬上梯子并站在梯子上方,陳南輝隨后也往上爬,在攀爬過程中,梯子底端發生斷裂,陳南輝失去平衡倒地并致頭部受傷。陳南輝在安裝進水管的過程中未佩戴安全帽。陳南輝受傷后于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0月16日在新寧崀山醫院住院治療22天,花費醫療費109874.50元,于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月11日在邵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87天,花費醫療費86974.86元,于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29日在新寧崀山醫院住院治療17天,花費醫療費13611.96元,于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5日在新寧崀山醫院住院治療22天,花費醫療費13726.96元,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8日在邵陽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4天,花費醫療費8854.80元。五次住院共花費醫療費233043.08元。另陳南輝因治療必需進行門診治療與購買輔助治療器材、藥物以及支付120急救車出診費用等,花費5174.94元。前述花費共計238218.02元。事發后,鄧飛為陳南輝支付了醫療費109874.50元,許望玉為陳南輝支付了費用2000元。
2019年11月22日,邵陽市博大司法鑒定所對陳南輝的傷殘等級等進行鑒定,并作出邵博大司鑒所[2019]精鑒字第29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陳南輝患有腦外傷后智力受損(中度),運動性失語,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符合5.5.1.1,評定為五級傷殘。2.根據《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GA∕T1193-2014)》4.7.3和4.9,評定誤工期為403天,護理期為109天,營養期為60天。2019年12月17日,邵陽市崀山司法鑒定所對陳南輝損傷致殘程度、后期醫療費和護理依賴進行鑒定,并作出邵崀山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33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陳南輝因①特重型顱腦損傷并繼發性癲癇,評為陸級傷殘;②顱腦損傷并遺留左側肢體肌力4級,評為柒級傷殘。2.被鑒定人目前基本生活不能自理,評為部分護理依賴。3.自鑒定之日起,該損傷存在并發癥及后遺癥,需終身藥物治療,無特殊情況下,醫療費用控制在叁萬陸仟元之內。鑒定之前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發票計算。陳南輝的戶籍地為新寧縣某某鎮某某居委會某號,但其在某某鎮某某居委會并無住所,實際居住地為新寧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某號。陳南輝住院治療期間一直由其母劉某某和其妹陳某某護理。陳南輝與其妻鄧某某生育兩個小孩,女孩陳某于2011年4月8日出生,男孩陳乙于2019年1月8日出生。湖南省2019年度建筑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7031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681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5395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13969元。陳南輝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經審查為:新寧崀山醫院醫療費137213.42元﹢邵陽市中心醫院醫療費86974.86元﹢邵陽市第二人民醫院醫療費8854.80元﹢門診治療與購買輔助治療器材、藥物以及支付120急救車出診費用5174.94元=238218.02元;誤工費57031元/年÷365天×403天=62968.47元;護理費66816元/年÷365天×109天=19953.27元;護理依賴費用66816元/年×20年×40%=534528元;營養費30元/天×60天=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72天=8600元;殘疾賠償金15395元/年×20年×69%=212451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3969元/年×26年(9年﹢17年)÷2人×69%=125301.93元;交通費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3800元;鑒定費6175元。以上損失共計1228795.69元。鄧飛于2018年4月28日出資為陳南輝在人壽財保湖南分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載明投保人為陳南輝,被保險人為陳南輝,受益人為法定。陳南輝于2019年9月23日向新寧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確認陳南輝與智信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新勞人仲字[2019]第4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陳南輝與智信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該裁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陳南輝明知施工使用的簡易木質人字梯存在安全隱患,兩人同時站在梯上施工可能導致安全事故,在許望玉已站在人字梯上方的情況下,仍往上攀爬,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陳南輝在施工過程中亦未佩戴安全帽,而本次事故導致其頭部受傷,且主要損害后果因頭部受傷所致,故未佩戴安全帽的行為可能加重其損害后果。因此,陳南輝對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未盡到注意義務,對其自身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紅蘋果幼兒園與智信邵陽分公司約定的消防設施工程的施工雖已結束,但幼兒園樓頂水池與消防設施相連接的進水管屬消防設施的必要附屬設施,安裝進水管仍屬消防設施工程施工的延續行為。紅蘋果幼兒園將其消防設施工程的施工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智信邵陽分公司,存在非法發包行為。智信邵陽分公司被注銷后,其負責人鄧飛以個人名義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鄧飛系該消防設施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鄧飛將該消防設施工程轉包給同樣沒有資質的許望玉施工團隊,存在非法轉包行為。陳南輝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其傷害后果與前述非法發包和轉包的先行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紅蘋果幼兒園與鄧飛均具有一定的過錯,應對陳南輝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智信邵陽分公司無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施工的資質,鄧飛借用智信公司的資質成立智信邵陽分公司并以該公司的名義對外承包工程,并向智信公司交納管理費,智信邵陽分公司注銷后,智信公司未及時回收印證并予以公示,導致鄧飛以個人名義繼續履行分公司與紅蘋果幼兒園所簽訂的合同,鄧飛與智信公司之間形成掛靠關系,故智信公司應對鄧飛的賠償份額承擔連帶責任。許望玉成立施工隊并召集包括陳南輝在內的數人進行施工,由許望玉提供交通工具和施工工具,工程完工后,許望玉負責結算工程款,扣除交通費和施工工具開支后,許望玉按實際施工天數向陳南輝等平均發放工資,許望玉與陳南輝之間屬合作關系而非勞務關系。許望玉明知施工使用的簡易木質人字梯存在安全隱患,但未能提醒和制止陳南輝往上攀爬,導致事故發生,其對陳南輝人身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上,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鄧飛對陳南輝的經濟損失承擔35%的賠償責任,紅蘋果幼兒園承擔10%的賠償責任,許望玉承擔5%的賠償責任,陳南輝自負50%的責任。陳南輝和鄧飛均稱人字梯系幼兒園所提供,但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訴稱或辯稱的事實,故對該事實不予認定。許望玉和陳南輝安裝進水管的行為雖然發生于消防工程施工完成之后,但與消防工程施工行為有一定的關聯性,系消防工程施工的延續行為。鄧飛辯稱安裝水管是義務幫工行為,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不予支持。智信公司無直接的違法轉包或者分包行為,紅蘋果幼兒園辯稱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由智信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依法駁回陳南輝的起訴的主張,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商業保險約定受益人為法定意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為被保險人本人,如被保險人不幸身故,則有權領取保險金的為其法定繼承人。況且人壽財保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單明確約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陳南輝,故有權領取保險金的僅限陳南輝或者其一定條件下的法定繼承人。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依法向保險人主張權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是否主張權利不能減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另行主張權利。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而非保險合同糾紛,因此,人壽財保湖南分公司在本案中依法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醫療費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鑒定結論雖評定了后續治療費用,但沒有列明后續治療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診療目的和時間,尚不能確定為必然發生的費用,且陳南輝未能提供后續治療費用已實際發生的依據,故陳南輝該主張不予支持,可待該費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陳南輝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而其從事消防設施施工工作,故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即建筑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陳南輝治療終結后過了約7個月才進行傷殘評定,將其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不妥,應以鑒定意見評定的誤工期為計算標準。護理費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部分護理依賴費用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按40%計算。營養費酌情按照30元∕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酌情按照50元∕天計算。陳南輝的戶籍地雖在城鎮,但實際居住地在農村,故其殘疾賠償金只能按湖南省2019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陳南輝被評定多等級傷殘,分別為五級、陸級和柒級,可按69%的賠償比例計算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按2019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26年。陳南輝雖只提供了部分正式有效的交通費票據,但由于其數次住院治療及鑒定所需,必然產生一定的交通費,故交通費酌定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酌定為13800元。對陳南輝的傷情、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等事項進行鑒定,以確定損害后果,以致于產生鑒定費6175元,該費用屬不可避免的經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綜上所述,陳南輝的經濟損失1228795.69元,由鄧飛賠償430078.49元,紅蘋果幼兒園賠償122879.57元,許望玉賠償61439.78元,其余經濟損失由陳南輝自負。智信公司對鄧飛的賠償份額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判決:一、鄧飛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陳南輝經濟損失430078.49元(包含已支付的賠償款109874.5元),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新寧縣白沙紅蘋果幼兒園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陳南輝經濟損失122879.57元;三、許望玉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陳南輝經濟損失61439.78元(包含已支付的賠償款2000元);四、駁回陳南輝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420元,由陳南輝負擔5234元,鄧飛與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230元,新寧縣白沙紅蘋果幼兒園負擔637元,許望玉負擔319元。
二審中,智信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清稅申報表、稅務事項通知書、清稅證明,擬智信邵陽分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申請注銷,5月17日所有稅務事項結清,5月18日稅務注銷完成。陳南輝、鄧飛、許望玉、紅蘋果幼兒園均質證認為,智信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不是新證據,不能達到證明目的,不能免除責任。人壽財保湖南分公司未予質證。本院經審查認為,智信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雖能證明智信邵陽分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完成稅務注銷,但公司是否注銷應以工商部門登記為準,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經審理確認原審查明的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420元,由上訴人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紅偉
審判員王文俊
審判員顏錦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毓嫻
代理書記員廖海雄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