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君與王年茂、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381民初84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張新君與被告王年茂、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案后,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新君委托訴訟代理人孔雀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年茂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新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年茂、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連帶支付原告張新君勞務工資款1799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原告通過別人介紹到蘇州市工業園區青劍湖項目工地做木工,涉案總工程由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又將涉案的木工分項工程分包給不具有資質的被告王年茂。原告在該工地一直做到2019年農歷年底,被告王年茂拖欠原告工資17990元未付。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2020年4月13日,在涉案的工程項目部,被告王年茂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并承諾于2020年5月1日付清拖欠的工資。被告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應當對拖欠原告工資承擔直接責任。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被告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作為青劍湖項目的總承包人,由其代發農民工工資,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直接責任。被告王年茂承諾付款期限已屆滿,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年茂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王年茂承包了蘇州市工業園區青劍湖項目,2019年11月開始,原告為被告王年茂承包的工程從事木工作業。原告在該工地一直做到2019年農歷年底,因被告王年茂暫無力支付工資,被告王年茂于2020年4月13日向原告書立欠條一份,欠條載明:本人王年茂今欠王俊言青劍湖項目工地人工工資17990元。本人承諾于2020年5月1日還款,如拒不還款由本人王年茂承擔所有法律責任。被告王年茂在欠條上簽字捺印。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年茂催收,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被告王年茂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資。
在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向被告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并撤回對被告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訴。
認定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身份信息、欠條原件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為據
判決結果
被告王年茂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張新君工資款人民幣17990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王年茂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馬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雪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