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安門窗有限公司等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民終624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第一建筑)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平安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門窗)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0)滬0120民初23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建第一建筑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平安門窗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中建第一建筑沒有參與或確認二次審價,該審價結果不能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況且,該審價系基于整體工程分部分項總量總價的統籌考慮,并非是審核平安門窗所涉的分部工程。2.二次審價系按照設計最大洞口尺寸進行結算,但門窗填縫系由中建第一建筑完成,相應價款應當扣除。3.關于簽證1.6,中建第一建筑僅對5#樓維修進行了書面簽字確認,費用僅為3679.52元。簽證單的簽字僅為簽證意向,并不能說明最后該項工作全部由平安門窗完成。4.主要針對簽證1.2,平安門窗沒有切實利用安全防護措施費用,消極履行止損義務,造成玻璃損害,故中建第一建筑有權扣除成品保護費、施工保護費共計92080元,或該部分損失由平安門窗自行承擔。5.建設單位5萬元維修費用扣款應當由平安門窗承擔。
平安門窗辯稱,不同意中建第一建筑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門窗填縫是由平安門窗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的,也不存在其他遺漏或應當扣減的項目。
平安門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建第一建筑支付平安門窗鋁合金門窗工程余款1648323.8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建第一建筑承接了建設單位上海A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賢區解放路望園路的“XX公寓”商品房建筑工程,該項目現已竣工并已移交建設單位。中建第一建筑與建設單位之間已經完成結算。
中建第一建筑將“XX公寓”B地塊門窗、欄桿及百葉窗工程發包給平安門窗承攬安裝,雙方于2014年5月6日簽訂了鋁合金加工承攬合同,合同總價暫定9119386元,其中合同總價的60%為安裝費,并將平安門窗的投標文件約定為合同組成部分。另外,合同第三部分10.1條約定“合同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范圍:一切招標時可以預見的風險。本合同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工程量按實結算,且應和總承包人與建設單位結算的計算規則一致。”20條約定“工程量計算規則:陽臺欄桿面積=延長米*高度;組合門窗按中心線計算;門窗面積按洞口尺寸”。
合同簽訂后,平安門窗按約定進行了門窗、欄桿及空調百葉扇的定作,并已在“XX公寓”安裝完畢。嗣后,建設單位上海A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審價單位對平安門窗上海平安門窗有限公司的分包工程進行審價。平安門窗的送審價為9433178元,其中包括合同項下款項9051557元,與建設單位現場簽證款項101189元,與總包方現場簽證款項280433元。上海C有限公司的一審審定價為9086596元,其中包括合同項下款項9051557元,與建設單位現場簽證工程款35039元,對平安門窗與總包方現場簽證款項未作審定。上海D有限公司的二審審定價為8977037.67元,其中包括合同項下款項8941998.86元,與建設單位現場簽證工程款35039元,對平安門窗與總包方現場簽證款項未作審定。建設單位、施工方、審價方對平安門窗上海平安門窗有限公司的分包工程量的審價形成了《工程結算審定簽署表》,并蓋章予以確認。2017年7月12日,該分包工程經二審審價單位上海D有限公司蓋章后形成《上海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價確認單》,確認結算價為8977038元。
在施工過程中,平安門窗、中建第一建筑就門窗框修復、電焊燙傷玻璃更換、劃痕玻璃更換、樣板房維修等項目簽署了9次現場簽證:簽證1.1,2015年3月竣工驗收時,因門窗框磨損、彎曲要求修補,經雙方協商,由平安門窗修補,費用由中建第一建筑承擔,修復后經雙方再行協商,由中建第一建筑承擔費用的70%計34769元,中建第一建筑于2015年8月29日簽字確認;簽證1.2,因掛石頭的電焊施工不當,導致電焊燙壞1#-14#的門窗玻璃,后由平安門窗更換,總計費用103110元,中建第一建筑在結算匯總表上簽字確認并明確按該數額結算;簽證1.3,因門窗玻璃有劃痕需要調換,共70塊玻璃,面積85.90平方米,中建第一建筑于2015年8月6日簽字確認,平安門窗起訴時主張20138元,中建第一建筑認可19645.06元,平安門窗在庭審中同意以19645.06元計算;簽證1.6,因5#、9#、10#樣板房維修,簽證款項為68529元,中建第一建筑于2015年8月21日簽字確認;簽證1.7,因9#、10#樣板房修門窗調試、打膠和空調百葉安裝,拆除內扇做防水,拆除6#、7#一層推拉門外框重新安裝,補人工費2000元,玻璃、膠水計780元,合計2780元,中建第一建筑于2015年8月21日簽字確認;簽證1.8,第二批劃痕玻璃更換,簽證款項14894元,中建第一建筑于2015年9月1日簽字確認;簽證1.9,欄桿玻璃調換及頂層出層面導軌維修,簽證款項21708元,中建第一建筑于2015年9月21日簽證確認;簽證2.0,頂層欄桿玻璃調換,簽證款項2941元,中建第一建筑于2015年9月22日簽字確認;簽證2.1,劃痕玻璃調換,簽證款項11563元,中建第一建筑于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1月12日分兩次簽字確認。以上九項簽證,合計款項279939.06元。
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平安門窗收到中建第一建筑支付的工程款共計7609147.19(含抵銷代繳代扣稅款),其中于2014年11月3日收到600000元,于2014年12月8日收到1000000元,于2015年2月9日收到3000000元,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1500000元,于2015年10月19日收到200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收到60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收到400000元,還于2014年11月19日收到稅收繳款書,從工程款抵銷了中建第一建筑代扣代繳的稅金309147.19元。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平安門窗、中建第一建筑雙方合同項內工程款的認定。平安門窗認為自己承攬的“B地塊門窗、欄桿及百葉窗工程”已由建設單位上海A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進行了二次審價,最后形成了《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結算單》。該份文件客觀地反映了平安門窗承攬項目的實際工作量和最終的結算價,中建第一建筑應按此結算價進行對價支付。而中建第一建筑認為平安門窗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與建設單位進行結算,該結算結論對中建第一建筑無效力,雙方應再行結算,之后中建第一建筑才有義務按結算結果支付所欠款項。中建第一建筑還提出合同項下的發泡劑填縫因建設單位變更為干硬性水泥砂漿填縫,故中建第一建筑實際未施工,故應扣除該費用79886.60元。一審法院對平安門窗的主張予以支持,對中建第一建筑的抗辯不予采信。理由在于:一、從中建第一建筑項目負責人邊疆以電子郵件發給平安門窗的《結算問題匯總》提出的八大問題,可以推斷出在雙方結算中,中建第一建筑存在違反合同約定和違背事實的行為,如第一個問題,中建第一建筑提出“門窗尺寸按實結算,不按洞口計算,通常縮尺5cm”,而合同第20條明確約定“工程量計算規則:陽臺欄桿面積=延長米*高度;組合門窗按中心線計算;門窗面積按洞口尺寸”。又如第五個問題“須扣除3.41%的稅金”,但事實上在2014年11月19日,中建第一建筑已將繳稅通知書交給平安門窗,平安門窗已從工程款中抵銷。因此,平安門窗陳述因雙方在結算中各執已見,致使結算無果相對可信。鑒于平安門窗、中建第一建筑雙方無法結算一致,平安門窗向建設單位申請由第三方審價,也在情理之中。二、建設單位上海A有限公司作為建設方,對平安門窗承攬工程量的多少,具有終局性的確認權,其還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兩次審價,最后形成由建設單位、分包單位、審價單位共同簽署的《工程結算審定簽署表》,進而被《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結算單》確認。該過程雖無中建第一建筑參與,但能真實、客觀地反映平安門窗承攬合同項下的實際工程量,且亦客觀地剔除了平安門窗未實施定作、安裝的部分。另需說明,平安門窗提供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結算單》雖為復印件,但與《工程結算審定簽署表》能相互印證,故均予以認定。三、對于門窗的填縫,無論是設計時使用發泡劑還是后來實際施工換成干硬性水泥砂漿,均為雙方合同項下施工內容,理應由平安門窗完成施工,如該內容的施工主體發生變更,雙方應該辦理變更簽證,中建第一建筑對于其該抗辯意見未能提供變更簽證,一審法院只能按合同約定內容判斷為是由平安門窗施工完成。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平安門窗提供的證據已能充分證明其合同項下工程款為8977038元的主張,證據的證明力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效果。基于以上認定,一審法院對平安門窗主張予以支持,對中建第一建筑抗辯不予采納。
關于平安門窗、中建第一建筑現場簽證項下款項的認定:
中建第一建筑除對簽證1.3、1.6有異議,對其余簽證均無異議。
簽證1.3,雙方在庭審中已確認款項為19645.06元,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的確認數額予以認定。
對于簽證1.6,雙方爭議較大,平安門窗主張金額為68529元,中建第一建筑抗辯只認可9#202室的3679.50元。經查,該簽證的形成過程如下:2015年6月28日,平安門窗以“因樣板房(5#、9#、10#)門窗、空調百葉及陽臺扶手是別的單位制作及安裝,但是在竣工驗收之前有部分門窗損壞、玻璃破碎、五金配件缺少。總包要求我公司把樣板房所缺少的東西一律配齊;包括更換門窗、五金配件、陽臺扶手、以及修補等等。具體見工程量清單。見附圖。”為由提交簽證,簽證單附有門窗大樣圖;2015年7月2日,楊建明(平安門窗認為是中建第一建筑工地負責人,中建第一建筑予以否認)在簽證單簽字并表示“情況屬實”;2015年8月2日,平安門窗又提交1頁空調百葉扇重新加工圖紙,并在空白處書寫了“9#202室因業主反映南面空調窗打不開,業主要求重新做。經物業和甲方同意重做。”8月5日,中建第一建筑方邊疆在該頁平安門窗書寫內容下簽字,8月6日,萬杏榮在邊疆簽字的左邊簽字;2015年8月10日,平安門窗將簽證工程量予以匯總并出具了清單,金額為68529元,中建第一建筑未予簽字;2015年8月21日,中建第一建筑方邊疆在簽證單上簽字確認,但備注“成品保護不到位”。縱觀整個簽證過程,可以推出平安門窗提出簽證申請時有門窗大樣圖為附件,但不包括9#202室空調百葉扇重新加工圖紙,故平安門窗在2015年8月2日增加圖樣并書面寫上理由,然后中建第一建筑和物業予以確認,因此9#202室是雙方簽證中的增加項,對于非增加項,雙方以作為附圖的門窗大樣圖已予確認,而8月10日平安門窗的工程量匯總是根據之前的附圖計算出來的工程量和增加的9#202室的工作量的總和,且中建第一建筑項目負責人邊疆簽字于該簽證過程的最后時間點即8月21日。本院還注意到簽證1.7與簽證1.6相互有牽連,中建第一建筑方邊疆同樣于8月21日簽字確認,而該簽證內容為“因9#、10#樣板房修門窗調試、打膠和空調百葉安裝,拆除內扇做防水,拆除6#、7#一層推拉門外框重新安裝,補人工費2000元,玻璃、膠水計780元。”根據簽證1.7,可以推導出平安門窗完成了9#、10#樣板房修門窗調試、打膠和空調百葉安裝等工程量的結論。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平安門窗的主張相對客觀、真實,而中建第一建筑的說法明顯避重就輕,有違誠信,不值得鼓勵。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簽證1.6上邊疆簽字確認的內容即為平安門窗的工程量匯總,即68529元。
關于中建第一建筑提出在簽證費用中應扣除成品保護費用和施工保護費用92080元的抗辯意見,無事實依據。所謂成品保護是指承攬人在承攬過程中應當小心保護成品,避免成品被污染,比如在安裝門窗需要打密封膠時應小心謹慎,防止污染玻璃或型材;而施工保護,是指在施工要嚴格遵守操作要求,防止產生門窗型材變形或玻璃破碎等不必要損失。聯系本案,平安門窗、中建第一建筑間所有的簽證涉及的維修、更換、重作內容,均不屬于歸結于平安門窗的不當施工行為或未盡謹慎義務等原因而造成的。基于與平安門窗無關的其他原因而導致的維修、更換、重作,當然不應當由平安門窗承擔責任。因此,對中建第一建筑該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中建第一建筑提出平安門窗承攬的入戶門存在質量問題被建設單位扣除50000元的維修費用,應從工程款內扣除的意見,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注意到中建第一建筑就此意見,提交了證據為《中糧南橋項目二期維修會議紀要》,該紀要明確表示是對預計發生費用的確認,無法判斷該費用確已發生,且無法判斷與本案有關聯性,而中建第一建筑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故無法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本案平安門窗、中建第一建筑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現平安門窗已完成承攬工作,而中建第一建筑作為定作人至今仍拖欠部分承攬款,顯屬違約,故中建第一建筑理應繼續履行支付承攬款的義務。
綜上所述,平安門窗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判決如下: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海平安門窗有限公司承攬款1647829.87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9634元,由中建第一建筑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中建第一建筑提交2014年6月11日及2014年7月22日的工程約談記錄、周建芳身份證明資料、黃平華身份證明資料,以證明門窗塞縫由中建第一建筑施工。被上訴人平安門窗質證認為,周建芳系平安門窗工程部經理,參加了門窗進場事宜,而黃平華系平安門窗項目經理,參加了外墻節點計劃,但上述工程約談記錄的內容與本案無關。對此,本院認證認為,上述工程約談記錄與本案基本事實相關,本院予以采納。同時,由于平安門窗認可周建芳、黃平華的工作人員身份,中建第一建筑對該二人的身份無需另行證明,故對上述身份證明資料本院不予采納。
被上訴人平安門窗在二審中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4年6月11日,中建第一建筑、平安門窗的工作人員就門窗進場事宜參與約談,談判結果包括“門窗塞縫一局施工”。2014年7月22日,中建第一建筑、平安門窗的工作人員就外墻節點計劃參與約談,談判結果包括“門窗塞縫總包負責”
判決結果
一、撤銷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0)滬0120民初2385號民事判決;
二、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上海平安門窗有限公司承攬款1567943.27元;
三、駁回上海平安門窗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9634元,由上海平安門窗有限公司負擔957.45元,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負擔18676.5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9634元,由上海平安門窗有限公司負擔957.45元,由中建一局集團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負擔18676.5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龐聞淙
審判員吳慧瓊
審判員劉麗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戴欣媛
法官助理陸俊偉
書記員陸俊偉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