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云峰、趙亮飛等與淮廈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11民初2133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夏云峰、趙亮飛與被告淮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廈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皖0311民初3108號民事判決,中建一局、淮廈公司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9)皖03民終1557號民事裁定,認為本案案涉《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廣告牌工程合同》均系案外人梁子昊與夏云峰、趙亮飛分別簽訂,現有證據表明梁子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故一審判決書遺漏當事人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故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依職權追加梁子昊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并于2020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云峰、趙亮飛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成良,被告淮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春雷,被告中建一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思,被告梁子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夏云峰、趙亮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55萬元及利息(以155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委托人梁子昊與原告簽訂合同,將被告中建一局總承包的蚌埠市淮上區萬達廣場北面圍擋工程交由原告施工。2019年6月29日被告對工程量進行了核實,金額為170萬元,并約定40天內支付工程款。2019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轉款15萬元后,就再也沒有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無奈只能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淮廈公司辯稱:1.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共同支付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案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按照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確定承擔案涉工程款的責任承擔問題;2.淮廈公司未參與二原告所述的案涉工程,案涉工程發生的所有爭議均與淮廈公司無關;3.淮廈公司與二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不存在事后追認的合同關系,同樣淮廈公司與中建一局也不存在合同關系,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二公司之間已經形成合同關系;4.就涉案工程而言,淮廈公司未與二原告進行工程結算,二原告提供的現場確認單、施工證明、承諾書等均是梁子昊出具,且原告出具的合同也是與梁子昊簽署,所以涉案工程當事人應是二原告及梁子昊,所以請求駁回對淮廈公司的訴請。5.確實收到了200萬元,其公司只預留了1萬元稅金,其他全都按照梁子昊的說法,全都轉出去了。姜峰好像預留1萬元。200萬元里有15萬元是轉給原告的。
中建一局辯稱:不認可原告要求中建一局承擔共同支付責任的訴請,中建一局并非本案直接責任人,我司基于對淮廈公司的信任,在其提供相關材料的前提下進行對工程款的發放,同時淮廈公司在事后向梁子昊出具授權委托書,隨即與原告方辦理了圍擋工程的結算,可視為是對梁子昊之前行為的追認,故梁子昊與淮廈公司之間至少存在掛靠和被掛靠的合作方式,我司作為總承包方已基于對淮廈公司的事實合同關系,完成了工程款200萬元的支付并有銀行轉賬為依據,已達到超付狀態,故要求中建一局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梁子昊辯稱:我確實是2018年11月份在經人介紹得到淮上萬達的工程后認識二原告,且二原告也進行了施工,在施工過程和竣工后,我未向中建一局提交任何東西,我是個人承包的工程。快過年時,中建一局工作人員王慶波及另一人李明杰(自稱業主)找到我本人,讓我幫忙找個有資質的公司幫他們走賬,講快過年了要給幾家公司支付,包括圍擋30萬元,渣土150萬元,燈光亮化、3D景觀圍擋18萬元,我有轉賬憑證證明已經將這些錢如實轉給上述幾個項目公司。轉賬后我去要圍擋工程款,被告知2019年4月份可以完工,一個叫王蓮蓮的女士和我對接進行工程結算的事宜,到那時中建一局才讓我提供一個帶有鋼結構資質的公司,而在以前的施工過程及竣工中,我提交給中建一局的唯一一個公司是安徽滿昌貿易有限公司,除了支付給我的30萬元圍擋的時候,我向中建一局索要其他工程款時,王慶波讓我出具之前提供的公司委托書,我讓淮廈公司出具了委托書。我去找中建一局要剩下的工程款,中建一局堅稱已經支付我了所有工程款,但是除了圍擋30萬元我并未收到其他工程款。滿昌公司是我跟朋友一起經營的,我干工程時中建不愿意簽合同。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中建一局系蚌埠淮上萬達項目的總承包。梁子昊借用淮廈公司的資質,并以該公司名義承包蚌埠淮上萬達廣場北圍擋工程,未簽訂施工合同。2018年11月1日,原告趙亮飛、夏云峰分別與梁子昊簽訂《廣告牌制作安裝合同》、《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各一份,《廣告牌制作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地點淮上區萬達廣場,工程名稱廣告牌圍擋,開工日期2018年11月23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2日,合同價格:廣告牌高6米、長度500米,每平方380元(含10%稅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只約定了開工時間2018年11月3日、竣工時間2018年12月2日,合同價款結算:每平方561元,以實際圖紙結算。合同簽訂后,二原告進場施工。2018年12月10日工程竣工。
中建一局于2019年2月3日向淮廈公司賬戶轉賬支付200萬元,用途付蚌埠萬達分包款。中建一局就案涉工程均未與淮廈公司、梁子昊結算。
2019年6月10日,淮廈公司向中建一局出具《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梁子昊作為淮廈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淮廈公司與中建一局洽談安徽省蚌埠市淮上萬達圍擋工程所有相關事項,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淮廈公司均予以認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2019年6月29日,梁子昊向二原告出具《圍擋施工證明》一份,證明淮上區萬達廣場北面圍擋,從基礎施工到安裝結束是由夏云峰、趙亮飛兩位承包施工,經核實,工程總價1700000元(壹佰柒拾萬元整),此款將由梁子昊40天內支付給夏云峰、趙亮飛等。該工程款經二原告多次催要,經蚌埠市淮上區勞動監察大隊督促,2019年7月29日收到淮廈公司以姜峰個人名義的轉款共計15萬元,尚欠工程款155萬元,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梁子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夏云峰、趙亮飛工程款155萬元;
二、被告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就上述第一項義務承擔給付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5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3750元,由被告淮廈建設有限公司、梁子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蔡元利
審判員陸葉
審判員李思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孟凡濤
書記員李春雨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