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31民初63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合作社)與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爾法公司)、努爾買買提·艾海提、阿爾孜古麗·阿布都卡地、馬依奴爾·白克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焦永超和艾麥提江·圖爾蓀、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吾舒爾江·圖爾貢、努爾買買提·艾海提到庭參加訴訟,馬依奴爾·白克里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后接受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4945799.58元,利息13184712.3元(截至2019年4月16日),本金加利息合計48130511.88元一次性償還。
2.判令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含罰息)13.8375‰,向原告支付34945799.58元欠款本金自2019年4月17日至欠款本金還清日止的全部利息。(含罰息)
3.判令原告對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權證號為疏勒縣人民政府“勒土(2014)34061號和34062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新疆疏勒縣巴仁鄉14村3組315國道旁“平安小區”內全部的房產等不動產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4.判令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原告方的全部律師代理費316618元。
5.判令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中產生的全部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6.判令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本案抵押物變現過程中產生的全部稅金及費用(包括過戶涉及的稅費)。
7.判令被告努爾買買提·艾海提、阿爾孜古麗·阿布都卡地、馬依奴爾·白克里對上述第1、2、3、4、5、6項請求事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事實與理由:于2014年12月26日,由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牽頭與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社團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阿爾法公司發放貸款350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共36個月,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9.225‰,逾期月利率(含罰息)13.8375‰。借款合同第14條第3款約定,借款人阿爾法公司承擔原告方為實現本合同債權已經支付和預支付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險費、律師代理費、執行費等費用。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和被告的要求,向被告足額發放貸款資金3500萬元,完全履行了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阿爾法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疏勒縣城巴仁鄉14村3組315國道旁土地權證號為“勒土(2014)34061號和34062號”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上述兩宗土地上的全部房產(在建工程)作抵押向我原告申請貸款3500萬元,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并領取了相應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損害賠償金、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等。被告努爾買買提·艾海提、阿爾孜古麗·阿布都卡地、馬依奴爾·白克里自愿為該筆貸款及其他費用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經原告催收,被告阿爾法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償還本金54200.42元。借款到期后,經原告方多次催收,被告阿爾法公司對其所欠款本金34945799.58元及其利息13184712.3元(截至2019年4月16日),本息合計48130511.8元拒不償還,連帶保證人也拒不履行清償義務。另因被告違約,導致原告被迫委托律師以訴訟方式追償債權,從而增加了原告墊付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等損失。原告方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均合法有據,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予以支持。
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公司在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辦理貸款是事實,我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屬實,但實際上該公司不是我本人的,法院可以變賣本公司的資產清償對方的債權。本人2017年3月擔任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前的事情我不知情。
被告努爾買買提·艾海提、阿爾孜古麗·阿布都卡地辯稱,當時辦理涉案貸款時,本人努爾買買提·艾海提是阿爾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辦理貸款時我代表公司簽字確認。貸款用于公司的建設工程項目。該貸款不是私人貸款,是以公司的名義貸的款。于2017年3月將公司的法人代表人變更為現在的法定代表人名下。當時我們約定變更后的所有債權債務由現任的法人全權負責,對此我們有協議。本人和妻子阿爾孜古麗·阿布都卡迪不承擔涉案該債務的清償責任。
被告馬依奴爾·白克里辯稱,當時我和艾斯卡爾·艾海提是夫妻關系,他為了經營公司向原告借款是事實,于2014年12月28日艾斯卡爾·艾海提讓我向擔保書上簽字畫押。因為當時我們夫妻關系,所以我在擔保書上簽字畫押,但將該筆錢沒有用于生活,用于公司的發展。雖然我在擔保書上簽字按手印,但我沒有見到一分錢,也不知道這筆錢用于什么地方,我不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于2014年12月26日原告與被告阿爾法公司簽訂的(2014)第1226號借款合同。用以證明,借款本金及期限、利率、罰息等相關事項。
2.借款借據。用以證明,于2014年12月30日被告阿爾法公司簽收了借款資金35000000元,并確認合同期內的月利率9.225‰,逾期利息13.8375‰,此證據證實我方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合法有效,應予支持。
3.于2019年4月17日原告出具的《借款人阿爾法公司借款情況基本信息》、借款人欠款本息清單。用以證明,截止2019年4月16日,被告阿爾法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34945799.58元,拖欠利息(含罰息)13184712.3元,欠款本息合計48130511.88元,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合法有效,應予支持。
4.他項權證10份。用以證明,被告以其名下的土地及其該抵押土地上的全部在建工程為原告的債權受償提供擔保。
經質證,被告阿爾法公司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予以認可。
經質證,被告努爾買買提·艾海提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予以認可。
經質證,被告馬依奴爾·白克里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予以認可。
經審查本院認為,四位被告對該組證據的三性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第二組證據:1.于2014年12月26日被告2、3、4向原告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函》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各2份。用以證明,被告2、3、4承諾自愿為被告阿爾法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不可撤銷擔保函》中第2、3、4被告簽名確認的擔保事項內容為:對借款主合同剩下的本金、利息、罰息、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評估費、律師代理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
借款合同的第14條第13項,借款人應當承擔的費用包括保全費、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費用。
經質證,被告阿爾法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辦理該貸款時本人不在,所以具體情況不知情。
經質證,被告努爾買買提·艾海提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認可。為了開發涉案項目艾麥提·艾海提投資了1300萬元左右,于2017年3月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時,艾麥提·艾海提與艾斯卡爾·艾海提簽訂一份協議,約定此后的所有的債權債務均由艾斯卡爾·艾海提自行承擔,艾麥提·艾海提不承擔任何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艾斯卡爾·艾海提,我不承擔關于涉案的任何債務,當時我簽訂擔保責任書時我簽字是屬實,但應本人國語水平有限,對責任書上記載的內容不清楚。
經質證,被告馬依奴爾·白克里認為,該筆錢應由阿爾法公司來承擔,我沒有錢清償。
經審查本院認為,四位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以及該組證據上簽字確認的事實無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該組證據以及證明內容。
第三組證據:于2021年4月26日的債權轉讓證明。用以證明,岳普湖縣、澤普縣、英吉沙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我社轉讓本案貸款證明及其轉讓協議,已經轉讓給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經質證,被告阿爾法公司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予以認可。
經質證,被告努爾買買提·艾海提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予以認可。
經質證,馬依奴爾·白克里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予以認可。
經審查本院認為,被告對該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第四組證據:原告與廣東漢章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原告支付律師費發票和辦案差旅費發票。用以證明,原告為實現本案借款合同債權,已經支付律師代理費316618元。
經質證,被告阿爾法公司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予以認可。
經質證,被告努爾買買提·艾海提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予以認可。
經質證,被告馬依奴爾·白克里不認可,認為該證據與其無關。
經審查本院認為,被告對該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第五組證據:原告支付本案財產保全費、保全裁定書和案件受理費的憑證。用以證明,原告為實現本案借款合同債權,已經墊付財產保全5000元,案件受理費282452.56元。
經質證,被告阿爾法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經質證,被告努爾買買提·艾海提對該組證據未提出異議。
經質證,被告馬依奴爾·白克里不予認可,認為我方沒有經濟能力負擔。
經審查本院認為,被告對該組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阿爾法公司向本院沒有提交證據。
被告努爾買買提·艾海提為支持自己的反駁意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阿爾法公司股權轉讓協議5份(維文1份、漢文4份);2.阿爾法公司的股東會決議1份;3.艾麥提江·艾海提的1300萬余元的資金記賬單復印件1份(維文);用以證明,債務是公司的債務,我簽字行為是職務行為,涉案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艾斯卡爾·艾海提,我們辦理變更登記后,阿爾法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由艾斯卡爾·艾海提承擔,努爾買買提·艾海提和艾麥提·艾海提不承擔任何債務。
經質證,原告合作社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合作社認為,該股權轉讓以及股東會決議的資金數額巨大,沒有相應的資金收付款轉賬憑證,所以我方認為股東決議會和股權轉讓是不真實的。關于關聯性,這是阿爾法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行為,而我方主張的債權是阿爾法公司對外的債權債務,在本案中被告2、3、4對我方貸款本息和費用提供的連帶擔保責任,證實阿爾法公司的對外債務與阿爾法公司股東變更和股權轉讓這種公司內部行為無關,所以該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經質證,被告阿爾法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該組證據上本人簽字是屬實,但是內容我沒見過。
經審查本院認為,努爾買買提·艾海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雖然是符合客觀事實,但是該協議和股東會決議是內部合同,阿爾法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行為,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該組證據不能對抗合作社對債務人和擔保人行使債權,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關聯性和證明內容不予認定。
被告馬依奴爾·白克里為支持自己的反駁意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第一份證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天山區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886號民事調解書。用以證明,本人與借款人艾斯卡爾·艾海提于2019年3月18日離婚。
經質證,原告合作社認為,此份調解書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艾斯卡爾·艾海提借款時,馬依奴爾·白克里作為配偶在《不可撤銷的擔保函》和《承擔連帶責任承諾書》上簽字畫押,故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經本院審查認為,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但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予認定。雖然借款人艾斯卡爾·艾海提與擔保人馬依奴爾·白克里于2019年3月18日離婚,但他們的離婚事由不能對抗其簽字確認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如下:于2014年12月26日,由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牽頭,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岳普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英吉沙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澤普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一份《社團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等五個合作社向被告阿爾法房地產公司發放貸款350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共36個月,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9.225‰,逾期月利率(含罰息)13.8375‰。合同中雙方約定了各方的權利義務、擔保以及違約等事項。借貸雙方在該合同第14條第13款約定,因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發生的費用以及以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已付和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等費用。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定向被告阿爾法公司發放貸款資金3500萬元,完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
于2014年12月26日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等五個合作社和阿爾法公司簽訂協議,阿爾法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疏勒縣城巴仁鄉14村3組315國道旁土地權證號為“勒土(2014)34061號和34062號”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上述兩宗土地上的全部房產(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原告合作社提供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并辦理了“他項權利證書”。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損害賠償金、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等。
簽訂合同的當天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等五個合作社與艾斯卡爾·艾海提、努爾買買提·艾買提等三人針對阿爾法公司的債務簽訂一份借款保證擔保合同,艾斯卡爾·艾海提、努爾買買提·艾買提等三人對阿爾法公司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合同第四條約定了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的范圍。
于2014年12月26日原告與努爾買買提·艾海提、艾斯卡爾·艾海提簽訂不可撤銷擔保函,阿爾孜古麗·阿布都卡地和馬依奴爾·白克里作為擔保人的配偶簽字畫押。
于2014年12月28日疏勒縣合作社與努爾買買提·艾海提、艾斯卡爾·艾海提簽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阿爾孜古麗·阿布都卡地和馬依奴爾·白克里作為擔保人的配偶簽字畫押。
被告阿爾法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償還本金54200.42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阿爾法公司拒不償還貸款本金34945799.58元及其利息,連帶保證人也拒不履行清償義務。
于2019年12月17日岳普湖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英吉沙縣農村信用合作社、澤普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將其債權轉讓給本案的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并于2021年4月26日通過出具證明的方式對上述轉讓行為再次予以確認。
艾斯卡爾·艾海提與馬依奴爾·白克里于2019年3月18日離婚,夫妻雙方離婚時共有一套位于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新華南路998號院6棟樓105室房屋。
另,原告合作社對連帶擔保人艾斯卡爾·艾海提放棄行使債權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原告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34945799.58元,利息13184712.3元(截至2019年4月16日),共計48130511.88元;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13.8375‰,向原告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支付34945799.58元本金的自2019年4月17日至清償之日的利息;
三、對上述第一、二項確定的債權,原告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抵押的權證號為疏勒縣人民政府“勒土(2014)34061號和34062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新疆疏勒縣巴仁鄉14村3組315國道旁“平安小區”內的【第11幢(預告抵押登記號為喀勒000010),第10幢(預告抵押登記號為喀勒000009),第12幢(預告抵押登記號為喀勒000008,房屋編號為26113、26114、26117、26118、26121、26122、26125、26126、26129、26130、26133、26134),第8幢(預告抵押登記號為喀勒000007),第9幢(預告抵押登記號為喀勒000006),第3幢(預告抵押登記號為喀勒000005),第1+2幢(預告抵押登記號為喀勒000004),第1幢01號、2幢01號(預告抵押登記號為喀勒000002,房屋編號為27333、27334),第4幢(預告抵押登記號為喀勒000003,房屋編號為27324、27325、27326、27327、27328、27329)】已取得抵押權的抵押物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
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支付律師代理費316618元;
五、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本案的抵押物變現過程中產生的過戶費、稅費;
六、被告努爾買買提·艾海提以其個人及夫妻共同財產對第一、二、四、五項判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努爾買買提·艾海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追償;
七、駁回原告疏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82452.56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新疆阿爾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賽依撲拉·阿布都克熱木審判員麥麥提吐爾遜·阿布拉人民陪審員李政義
合議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古麗其合熱·司依提艾力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