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醫杏門診部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06民初7756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企物業公司)訴被告上海醫杏門診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醫杏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8日,被告醫杏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本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告醫杏公司提出的反訴請求不符合反訴條件,故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駁回被告醫杏公司的反訴請求。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吳曉婕獨任審判,于2021年4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企物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陸王濤,被告醫杏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蔣中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企物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醫杏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的物業管理費200298元及違約金108017.8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醫杏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簽訂《靜安高和大廈租賃單元物業管理協議》,約定:原告對被告承租的上海市靜安區華山路XXX號靜安高和大廈1001-03、1009-10室(以下簡稱系爭房屋)提供物業管理,系爭房屋建筑面積為510.98平方米,服務期限為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物業管理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28元,被告每月應支付物業管理費為14307元;被告應在每月十日前付清物業管理費,如遲延付款,每日加付管理費的千分之五的違約金。但被告自2019年4月起拖欠原告物業管理費,經原告多次催告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考慮疫情因素,原告自愿將訴請違約金減半。
被告醫杏公司辯稱:認可系爭房屋每月應付物業管理費為14307元,對于物業管理費標準無異議。但不同意支付原告訴訟請求,理由如下:2019年7月27日23時,在原告未提前通知被告的情況下,因樓層裝修導致系爭房屋臨時停電,雖經溝通后于2019年7月28日1時左右恢復通電,但被告存放疫苗的冰箱因停電而溫度異常,進而導致疫苗無法使用。2019年7月29日原、被告對本次停電事件造成影響的疫苗在第三方人員見證下進行了統計封存,封存的各類疫苗數量共362支,總計價值368238元。同時,因疫苗無法使用,被告向案外人支付違約金90450元,上述損失共計458688元。故不同意支付物業管理費,因原告存在違約情況,故也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3月,案外人陳某與力妥醫療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妥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力妥公司承租上海市靜安區華山路XXX號靜安高和大廈1001-03室房屋,該房屋建筑面積279.07平方米,租賃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大廈物業管理由陳某委托物業公司負責,物業管理費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8元,力妥公司需自交付日起向大廈物業管理公司按月支付物業管理費。2017年11月1日,案外人陳某與被告、力妥公司三方簽訂《靜安高和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醫杏公司為力妥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力妥公司現將2016年4月與陳某就上海市靜安區華山路XXX號靜安高和大廈1001-03室房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醫杏公司,醫杏公司從2017年11月1日起向陳某支付租金,原租賃合同其他內容及效力不變,仍照舊執行。
2016年4月,案外人周某某與力妥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力妥公司承租上海市靜安區華山路XXX號靜安高和大廈1009-10室房屋,該房屋建筑面積231.91平方米,租賃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大廈物業管理由周某某委托物業公司負責,物業管理費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8元,力妥公司需自交付日起向大廈物業管理公司按月支付物業管理費。2017年11月1日,案外人周某某與被告、力妥公司三方簽訂《靜安高和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醫杏公司為力妥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力妥公司現將2016年4月與周某某就上海市靜安區華山路XXX號靜安高和大廈1009-10室房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醫杏公司,醫杏公司從2017年11月1日起向周某某支付租金,原租賃合同其他內容及效力不變,仍照舊執行。
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就系爭房屋簽訂《靜安高和大廈租賃單元物業管理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承租的系爭房屋提供物業管理,系爭房屋建筑面積510.98平方米,服務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系爭房屋物業管理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8元,每月共計14307元,被告應在每月十日前付清物業管理費,如遲延,則每遲延一天,加付管理費5‰的違約金。
審理中,原告對于被告提供的智慧冷鏈提示短信截屏、被告門診冰箱上下探頭記錄、國藥控股上海生物醫藥有限公司出庫單、關于上海杏林門診部疫苗賠償協議附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對于被告提供的原、被告負責人微信聊天記錄、疫苗庫存數量統計、封存疫苗照片、疫苗接種服務合同協議、關于上海杏林門診部疫苗賠償協議、車位租賃合同、和解協議、高和大廈機械車庫事故現場照片、停電通知照片真實性予以認可,但關聯性不予認可。
對于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的情況,原、被告均確認自2019年5月起被告未支付物業管理費。
原告另表示不要求系爭房屋產權人承擔物業管理費,原告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訴訟風險及執行風險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醫杏門診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有關上海市靜安區華山路XXX號靜安高和大廈1001-03、1009-10室房屋2019年4月起至2020年5月止的物業管理費200298元;
二、原告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62.37元,由原告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810.13元,被告上海醫杏門診部有限公司負擔2152.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曉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向莉娟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