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正安工程有限公司等與長江航道局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72民初86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大連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泓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巖公司)、原告荊州市正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安公司)與被告長江航道局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泓巖公司與正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長江航道局支付工程款4377088.41元;2.判令長江航道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92422.45元(以本金4377088.41元為基數,從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11月30日)。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25日,泓巖公司與正安公司同長江航道局簽訂《大連臨空產業園填海造地工程施工(二標段)建設工程專業施工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施工合作協議),合同編號2014-DLLKCYY-00003,工作內容分為:大連臨空產業園填海造地工程施工(二標段)南北護岸水下爆破擠淤工程,合同價款為18656868元。雙方約定,開工日期為2012年7月1日,具體開工日期以長江航道局工程項目經理部發出的開工令為準,竣工日期為2014年2月28日,合同工期為607天。泓巖公司于2013年9月接到長江航道局通知入場施工。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8月26日,因涉及施工地礦山使用權糾紛,長江航道局下令停工;2017年9月1日,長江航道局再次下令停工至今。長江航道局確認,截止2017年8月31日,泓巖公司與正安公司完成產值12924822元,扣除1%管理費后應付12795574.41元,已實際支付8418487元,剩余未付工程款4377088.41元。由于合同工期已嚴重超期,目前也無明確復工時間,泓巖公司與正安公司為完成此項目進行了墊資及借款。長江航道局欠付工程款的行為已對泓巖公司與正安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并影響到了兩公司的正常經營,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長江航道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移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審理。理由如下:根據各方簽訂的施工合作協議的約定,該合同項下的工作內容系泓巖公司與正安公司向長江航道局提供護岸爆破擠淤技術服務和所需火工品供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修改的決定的通知(2020)》第三條規定,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本案系由當事人之間就該協議產生的普通服務合同糾紛,以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糾紛認定本案案由系對合同性質的認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的相關規定,本案不屬于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案件,亦不屬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為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為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因泓巖公司、正安公司及長江航道局住所地均為武漢市,出于節約訴訟資源考慮,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管轄。
泓巖公司與正安公司認為,長江航道局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第三條第55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及相關法律精神,涉案糾紛屬于海洋工程建設糾紛,應屬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本案的工程地點位于大連市金州灣海域,工程內容是海上工程建設,大連海事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判決結果
駁回長江航道局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信鑫
審判員劉麗萍
審判員王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郝志鵬
書記員梁匯源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