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拓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與湖北長江電氣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181民初2435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拓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成公司)訴被告湖北長江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電氣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肖金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拓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媛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長江電氣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拓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算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務分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將其總承包目的“安徽天欣服飾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家屬區供電移交改造工程項”的低壓內線及土建預埋部分分包給原告。該協議第一條約定“勞務分包費為固定總價,總價款為人民幣430000元整”;第二條約定“付付款方式;協議簽訂后付總金額的40%工程預付款,土建預埋結束后總金額20%,電纜及電表箱安裝安裝敷設完成后付總金額20%,工程驗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付清剩余20%勞務費用”。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開始施工,于2019年1月28日完成施工,現該項工程已經交付使用。被告于2018年9月9日通過許建剛個人向原告轉工程款30000元;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通過許建剛的個人向原告轉款80000元;被告于2018年12月23通過許建剛個人微信轉款給原告5000元,于2019年1月12日通過許建剛個人微信轉款10000元,于2019年1月13日通過許建剛個人微信轉款50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19日通過許建剛網銀轉款80000元。以上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210000元,被告尚有22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
被告長江電氣公司未到庭,未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拓成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舉證了以下證據:1.勞務分包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分包合同關系;2.轉賬記錄(復印件),證明被告委托許建鋼已付勞務費210000元;3.增值稅發票,證明原告已經為被告開具總額為150000元的發票。被告電氣公司未到庭,未交書面質證意見。
本院對原告所舉的證據審查認為,原告并未舉證已經實際履行合同,并證明已經進行結算,原告增值稅發票、轉賬記錄均為復印件,無法證明原、被告合同履行情況,故原告訴稱事實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合肥拓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合肥拓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肖金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肖錦樟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