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鄢陵縣金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002執923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與鄢陵縣金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合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東陽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孫書旗、陳書霞、路林海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6665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鄢陵縣金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合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東陽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孫書旗、陳書霞、路林海借款合同糾紛存款9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姚偉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長偉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