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玉良與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02民初4550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屈玉良與被告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航物業鄭州公司)、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業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屈玉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許中偉,被告中航物業鄭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偉、中航物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候金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屈玉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原告屈玉良與二被告存在勞動關系;2、判決中航物業公司向原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9000元;3、判決中航物業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900元;4、判決中航物業公司向原告支付延時加班工資報酬13562.34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到中航物業公司承包的安陽工學院行知苑學生公寓項目部工作,第二日被告指令下屬單位中航物業鄭州公司對安陽工學院行知苑學生公寓項目進行管理工作。中航物業鄭州公司根據承包經營需要,安排原告在安陽工學院行知苑學生公寓保安員工作期間,二被告沒有依法為原告繳納各項保險,也沒有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中航物業鄭州公司在安陽工學院行知苑學生公寓管理中,安排原告工作為三班兩運轉,每天工作12小時。此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和2019年10月22日分別向二被告通過郵寄形式寄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被告中航物業公司、中航物業鄭州公司共同答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雇傭關系。被告未向原告支付過勞動報酬,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屈玉良提交被告企業信用信息查詢表、工作牌、安全巡查簽到表、2019年9月1日至9月19日人員簽到表、2019年8月3日至8月31日值班及交班記錄表、2019年10月份值班及交班記錄表、消防演練步驟及流程、迎新生班次表、行知苑安管通訊錄、原告與中航物業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中國郵政物流詳情詳單、原告與中航物業鄭州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中國郵政物流詳情詳單、工資記錄、農業銀行交易明細、仲裁申請書、變更仲裁申請書、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并申請證人王某、高某出庭作證。被告中航物業公司、中航物業鄭州公司共同提交2020年5月12日和5月28日仲裁庭審筆錄2份、安開勞人仲案字(2020)9號仲裁裁決書。本院出具律師調查令調取的安陽工學院學生公寓物業服務合同。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20年1月10日,原告屈玉良因與被告中航物業公司、中航物業鄭州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向安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安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5月12日、5月28日兩次進行開庭審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安開勞人仲案字(2020)9號仲裁裁決書,駁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裁決,提起本案訴訟。
2、2018年11月22日,被告中航物業公司與安陽工學院簽訂安陽工學院學生公寓物業服務合同,承包安陽工學院善工苑、行知苑、厚德苑的學生公寓物業服務,合同期限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3、原告屈玉良訴稱原告2015年8月8日經熟人介紹到安陽工學院行知苑做安保工作,中航物業進場前由學校學生處下屬的行知苑管理委員會管理,后學校管理委員會通知原告從2018年12月1日開始歸中航物業公司管理工作。2019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中航物業公司、中航物業鄭州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4、經原告申請,本院出具律師調查令調取,向原告屈玉良2018年12至2019年4月工資流水的發放單位為河南威武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原告屈玉良提交有“中航安保”“中航物業”字樣的工作牌1份,訴稱可證明原告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員,被告中航物業公司辯稱原告提交的工作牌上沒有加蓋被告公司的公章,對工作牌不予認可。原告提交安全巡查簽到表、值班及交班記錄表、迎新生班次表、行知苑安管通訊錄、消防演練步驟及流程,訴稱可證明原告的工作情況,被告對原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辯稱上述材料未顯示被告公司信息、未加蓋被告公司印章,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屈玉良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屈玉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偉
審判員李雪
審判員翟艷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張燕莎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