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祥與鐘昌全、蔣治金、惠東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非訴財產保全審查一案非訴財產保全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1)粵1973財保1827號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周永祥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對被申請人惠東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鐘昌全、蔣治金訴前保全的申請,請求本院保全被申請人惠東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鐘昌全、蔣治金相應價值185432.84元的財產,由申請人在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投保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一份作為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惠東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鐘昌全、蔣治金相應價值185432.84元的財產。
申請人周永祥已于2021年6月28日預交訴前保全費1447元。
凍結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為三年,從實際保全之日開始計算。申請人申請延長保全財產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書面提出申請,否則期滿后被申請人轉移財產致使申請人損失的后果由申請人自己承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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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崔麗君
審判員梁敏
審判員周知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雅儀
書記員譚雪兒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