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井海與富錦市福祥年村兒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8民初229號
判決日期:2021-08-04
法院: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井海與被告富錦市福祥年村兒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祥公司)、第三人周克棟、孫剛、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捷祥集團)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6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原告劉井海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唐亮、劉有成,被告福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熊錦全、第三人孫剛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周克棟、誠捷祥集團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原告劉井海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唐亮,被告福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熊錦全、第三人孫剛、第三人周克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申雪到庭參加了訴訟,誠捷祥集團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井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福祥公司向原告支付其所欠第三人周克棟工程款1200萬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8年11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2、原告在被告福祥公司應向第三人周克棟支付的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至9月期間,第三人周克棟、孫剛向原告借款1200萬元,約定月利息1%,還款期限為2018年11月22日。借款到期后第三人未能還款,原告起訴至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黑08民初1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第三人周克棟、孫剛應向原告還款1200萬元及逾期利息。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后,2019年8月29日,第三人周克棟向執行部門遞交一份申請書,說明周克棟作為實際施工人掛靠第三人誠捷祥集團為被告福祥公司施工,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且投入使用,被告福祥公司尚欠第三人周克棟工程款約2400萬元未付,周克棟申請執行該到期債權。被告福祥公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不認可周克棟具有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原告多次要求周克棟起訴被告福祥公司,依法確認其實際施工人身份并主張工程款,但第三人周克棟一直怠于主張該債權,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福祥公司辯稱,1、原告對被告福祥公司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訴訟主體不適格。劉井海與周克棟、孫剛之間有民間借貸關系。周克棟、孫剛與福祥公司沒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福祥公司的福祥年村兒紅色經典教育基地是與第三人誠捷祥集團簽訂的,周克棟只是誠捷祥集團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個人債務與委托單位沒有關系,與發包人福祥公司也沒有法律關系,福祥公司作為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2、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福祥公司的債權人也應當是誠捷祥集團而不是周克棟個人,提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不符條件。福祥公司的福祥年村兒紅色經典教育基地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是第三人誠捷祥集團,監理單位為佳木斯市富偉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周克棟、孫剛不是債權人,將福祥公司作為次債務人是錯誤的。因為代位權的被告應當是債務人的債務人,福祥公司不是周克棟、孫剛的債務人。3、福祥公司與承包方的債權債務關系起訴時還未確定也未到期,不符合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應當駁回起訴。福祥公司與誠捷祥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申請單的期限為2019年10月31日,即使劉井海有權提起代位權訴訟,其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19年10月21日,此時債權尚未到期。最關鍵的是福祥公司正就工程的結算進行對賬,雙方應付工程款的數額還不確定。4、劉井海在執行與周克棟、孫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周克棟將福祥公司作為申請協助的對象,經審查無果,說明福祥公司與周克棟、孫剛之間沒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人周克棟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周克棟參與的工程因被告及誠捷祥公司對工程是否完工存在爭議,且工程尚未驗收,部分工程質量存在問題,雙方并沒有進行結算,故該筆債權不屬于到期債權;2、周克棟并未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基于債權的到期需要甲乙雙方驗收、結算等流程,周克棟也有相應的義務進行對賬,以及對后續工程進行收尾等,現階段周克棟沒有通過訴訟途徑主張工程款的必要,訴訟程序只會拖延三方的結算進程;3、尚未結算的工程款并不當然對債權人即原告造成損害,原告與第三人周、第三人孫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依法已經審結。第三人除償還借款本金外還需按照月利1%承擔逾期利息,待第三人工程款到期結算后,其便可受償本金及其損失;4、借款合同糾紛進入執行程序后,原告已于孫剛達成執行和解,并對孫剛名下的房產、車輛、工資卡進行了查封凍結,且孫剛稱以向其償還了95萬元現金,故原告訴請在1200萬工程款范圍內主張權利沒有事實依據;5、原告要求確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沒有法律依據,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
第三人孫剛辯稱,其同意原告的起訴意見。
劉井海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富錦市福祥年村兒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第三人周克棟身份證復印件、第三人孫剛身份證復印件、第三人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證明本案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和工商登記信息。
經質證,被告福祥公司和第三人孫剛對此無異議。
證據二: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8民初131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本案的原告與第三人孫剛和周克棟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雖然該判決確認了原告和孫剛、周克棟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是不知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或應當再審的情形。
經質證,第三人孫剛無異議。
證據三:周克棟2019年8月29日向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提交的申請書一份。證明周克棟作為被告開發的富錦市福祥年村兒紅色教育基地工程實際施工人,現被告拖欠周克棟工程款約2400萬元。
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從該份證據無法體現周克棟是實際施工人,該證據中沒有我公司任何人員的簽字或蓋章行為,屬于周克棟自己認為的事實情況,而且周克棟陳述中是尚欠工程款2400萬元左右,這說明了涉案工程沒有最終結算,無法確定雙方之間的最終的應付工程款。
經質證,第三人孫剛對該證據沒有異議,認為周克棟說的是事實。
證據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周克棟掛靠第三人誠捷祥公司為被告開發單位施工的工程信息。
經質證,被告認為該份證據證實了周克棟不是實際施工人,施工單位是誠捷祥公司,雙方之間簽訂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而且合同中最終結清明確約定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期限是2019年10月31日,本案中原告起訴的時間是2019年10月21日,也就是說原告起訴時我公司與誠捷祥公司還未最終結清,債權未到期,附件1中計劃竣工日期為2019年10月16日,工程的質保期根據該合同的約定為2年,在原告起訴時福祥公司和誠捷祥公司對應付的工程款未進行結算,屬于一個不確定的狀態,原告提起債權代位之訴即使周克棟是實際施工人也不符合提起代位權之訴的法定條件。
經質證,第三人孫剛認為合同是周克棟簽的,我負責投資,他負責和被告進行溝通,簽合同所有的事宜。
證據五:分包合同5份。證明案涉工程的五份分包合同名稱為電力工程施工合同、鋁塑窗承包合同,防水施工合同、水暖工程承包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該五份工程施工合同能夠證實本案的第3人周克棟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以個人身份與各分包工程的施工人簽訂施工合同,能夠證實案涉的福祥年兒村紅色教育基地工程實際施工人為周克棟個人。
經質證,被告認為這是周克棟和其他第三人之間簽訂的相關合同,我公司對此不知情,是否屬實不清楚,而且周克棟向福祥公司提交過授權委托書,其中明確誠捷祥公司授權周克棟為代理人,其所簽訂的施工投標文件合同,其法律后果均由誠捷祥公司承擔,這說明了周克棟只是誠捷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不能證明其為實際施工人。
經質證,第三人孫剛知道這些合同,這是事實。
證據六:證人連某,韓繼友。證明周克棟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以個人身份對外分包案涉工程的部分工程項目,且本案被告拖欠周克棟工程款,導致周克棟未向案涉工程分包施工人給付工程款。
經質證,被告認為證人簽訂合同時未經被告同意也未告知被告,對被告沒有約束力,誠捷祥公司對周克棟的授權賦予了周克棟就被告紅色經典教育基地有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的權限,并不代表周克棟是實際施工人,同時通過證人證實涉案工程建筑方沒有施工完畢,雙方之間就工程款沒有進行結算。
經質證,第三人孫剛無異議。
證據七:調查筆錄一份。證明(2018)黑08民初131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本案原告劉井海申請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本案被告進行工程款的止付查封,在送達止付查封裁定過程中,人民法院向該公司的負責人肖鳳瑾送達該份止付裁定且由肖鳳瑾向人民法院進行了調查詢問的答復在該份調查筆錄中能夠體現被告尚拖欠周克棟工程款2000余萬元,且能夠證實周克棟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有權向被告主張工程款。
經質證,被告認為該份調查筆錄中有明顯的誘導性發問,而且在未經人民法院查實的情況下直接認定實際施工人是孫剛和周克棟,導致沒有法律意識的肖鳳瑾對實際施工人和現場實際施工負責人混淆概念,認為周克棟是施工乙方,而且通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我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肖鳳瑾不是我公司的董事長,其行為代表不了我公司。
經質證,第三人孫剛無異議。
被告福祥公司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授權委托書復印件。證明周克棟在被告紅色經典教育基地項目中是誠捷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授權內容包括以誠捷祥公司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施工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原件在周克棟手中。
經質證,原告認為由于周克棟本次開庭并未到庭,原告無法核實該份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該份委托書也不能否認周克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實際施工人作為被掛靠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或代理人出現是常見現象,不能以該份委托書否認其實際施工人身份。
經質證,第三人孫剛認為對簽授權委托書的事不知道。
證據二:裝飾施工合同。證明涉案工程誠捷祥公司與我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后,沒有施工完畢我公司另行與黑龍江省文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裝飾施工合同,將未完工的工程另行發包的事實。
經質證,原告認為該份證據不能證實合同中體現的黑龍江省文合業裝飾工程對案涉工程有施工行為,也不能否認本案的案涉工程前期主體工程實際施工人為周克棟的基本事實。簽字的兩份合同中有一份是有被告開發單位蓋章簽字的,簽字的人是肖鳳瑾,被告單位的實際負責人為肖鳳瑾。
經質證,第三人孫剛不清楚。
證據三:福祥現場問題簡要。證明周克棟向我公司簽字確認,證實案涉工程由于存在諸多質量問題,雙方之間在進行交涉對被告應付誠捷祥公司最終的工程款數額無法確定。
經質證,原告認為由于周克棟本人未到庭,無法核對該份情況說明的真實性,如果是真實的,該份情況說明恰恰能夠證實周克棟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在與本案被告工程的工程款結算,即工程質量問題進行磋商。如果本案被告認為周克棟作為實際施工人組織施工過程當中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工程款結算應當扣除部分工程款,應當提出工程質量的鑒定。被告在未給付絕大多數工程款的情況下,對周克棟身份的否認是對本案基本事實的不認可。
經質證,第三人孫剛認為工程款確實沒有結算,是周克棟經手的,他負責施工。
第三人孫剛向本院提交了銀行流水和付的工程款、農民工工資、鋼筋水泥、工地的有些臨時用工的開支。證明從原告借的錢花到被告工地。
經質證,原告無異議。
經質證,被告認為無法體現第三人所證明的問題,和本案案涉工程沒有關聯性。
另外,本院責令被告福祥公司提交福祥年村紅色教育基地的付款憑證和財務賬冊。被告提供了兩份工資表,證明在這個工程中直接將錢付給工人,總共付了多少不清楚,因為會計離職了。都是在2018年9月份到2019年的9月份之間付的,大概的數應該是在1000萬元以上。
經質證,原告認為該組工資表不能證實被告開發單位直接支付工人工資,據原告了解由于在施工過程中開發單位拖欠實際施工人周克棟工程款,周克棟不能向工人支付工資,工人到富錦市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勞動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后由孫剛將部分款項轉給投訴的工人用于平息信訪事件,在勞動部門出面處理此事的是本案的第三人周克棟,被告開發單位陳述的已支付1000萬元工程款應向法庭提交相應轉款憑證予以證實。
經質證,周克棟認為確實存在工人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的事情,周克棟也出面過,但具體的開資的數額現在無法統計,需要第三人誠捷祥及被告共同出面進行對賬。
經質證,第三人孫剛對工人工資表不清楚,其只負責給工地負責人周克棟的弟弟周克良打錢。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證據一可以證明各方當事人的身份及工商信息;證據二可以證明原告經判決確認的債權;證據三可以證明周克棟申請法院執行對福祥公司的債權;證據四可以證明福祥公司與誠捷祥集團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據五、六可以證明周克棟將工程分包他人進行了施工;證據七可以證明本院查封時肖鳳瑾承認欠款2000萬元,周克棟為實際施工人。被告證據一可以證明誠捷祥集團給周克棟簽訂了委托書;證據二可以證明裝飾部分福祥公司分包他人;證據三可以證明2019年3月23日周克棟認可工程存在部分質量問題;福祥公司提交的工資表無法證明其給付工人工資的情況。孫剛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將工程所需款項轉給了周克梁等人。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黑08民初13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2018年7月22日、2018年8月22日、2018年9月22日,被告孫剛、周克棟以被告孫剛名義分別向原告借款,由被告孫剛出具借據三份,約定月利率1%。原告分五次向被告交付了1200萬元借款。2018年11月1日,原告與被告孫剛、周克棟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被告孫剛、周克棟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200萬元及利息,于2018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還清。借期內利息被告孫剛、周克棟已償還完畢。判決被告孫剛、周克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井海借款本金1200萬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8年11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
2018年9月18日,被告福祥公司與第三人誠捷祥集團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福祥年村紅色經典教育基地工程項目,工程地點在富錦市硯山鎮福祥村西側,工程內容為土建、裝修、電氣,計劃開工日期為2018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為2019年10月16日,合同采用固定計價合同形式,工程價款為44251069元。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期限為2019年10月31日。周克棟將鋁塑窗、氟碳門、防水、水暖工程、消防工程、電力工程分包給他人。2018年12月13日,福祥公司與黑龍江省文合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裝飾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史館和接待中心共1800萬元。2019年3月13日,誠捷祥集團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周克棟為代理人,授權周克棟以其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福祥年村兒紅色經典教育基地工程項目施工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誠捷祥集團承擔。委托期限為90天。2019年3月23日,周克棟出具了福祥現場問題簡要,列舉了11項工程存在的問題。第三人孫剛將工程所需款項轉給周克梁等人。
2018年11月27日,我院在給福祥公司送達停止支付工程款的裁定書時,福祥公司肖鳳瑾以董事長的名義,認可周克棟是施工方,從2017年10月開始施工,欠工程款項目是2018年7月建設的,應該有2000萬元工程款未付。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后,2019年8月29日,第三人周克棟向執行部門遞交一份申請書,說明周克棟掛靠第三人誠捷祥集團為被告福祥公司施工,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且投入使用,被告福祥公司尚欠第三人周克棟工程款約2400萬元未付,周克棟申請執行該到期債權。被告福祥公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不認可周克棟具有實際施工人的身份。本院在執行程序中執行了孫剛現金95萬元,凍結了孫剛的工資卡。
本院根據原告劉井海的申請,一是責令福祥公司向本院提交富錦市福祥年村兒紅色教育基地工程的付款憑證和財務賬冊,福祥公司僅提供了沒有記載數額的工資表,同時說明暫時沒有財務賬;二是責令誠捷祥集團向本院提交其掌握的富錦市福祥年村兒紅色教育基地工程的施工內業資料、工程預決算報告,在施工過程中支付相關費用的憑證(銀行明細),包括工人工資、建筑材料款、設備租賃費、監理費的憑證,誠捷祥集團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三是通知福祥公司的肖鳳瑾到庭接受詢問,本案庭審時福祥公司認可肖鳳瑾為日常管理經理、行政經理。2020年6月20日,福祥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肖鳳瑾于2019年12月30日因個人原因離職,福祥公司以其離職為由未到庭接受詢問
判決結果
一、被告富錦市福祥年村兒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2000萬元范圍內給付原告劉井海欠款1200萬元及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逾期利息(扣除2018黑08民初13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執行的部分);
二、原告劉井海在上述債權范圍內對富錦市福祥年村兒紅色經典教育基地的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劉井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800元,由被告富錦市福祥年村兒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鄭玉祥
審判員劉艷軍
審判員路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王云銘
判決日期
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