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錦市福祥年村兒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劉井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民終512號
判決日期:2021-08-04
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富錦市福祥年村兒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祥年文旅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井海、一審第三人周克棟、孫剛、誠捷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捷祥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8民初2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福祥年文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壯,被上訴人劉井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亮,一審第三人孫剛,一審第三人誠捷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長明、周潔到庭參加訴訟,一審第三人周克棟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福祥年文旅公司上訴請求:撤銷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8民初229號民事判決,駁回劉井海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周克棟是誠捷祥公司的項目經理,并非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應由誠捷祥公司承擔。周克棟與福祥年文旅公司無關系,劉井海與福祥年文旅公司亦無關系,福祥年文旅公司作為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被告主體不適格。即使周克棟作為實際施工人,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未經驗收合格,債權尚未到期,不存在周克棟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侵害劉井海權利的情形,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二、肖鳳瑾并非福祥年文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未經授權,一審判決依據其陳述認定周克棟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及欠付工程款數額無法律依據。孫剛已經償還了劉井海98萬元,且房屋被查封,一審法院仍判令福祥年文旅公司給付1200萬元本金及利息數額錯誤。三、劉井海申請福祥年文旅公司相關人員出庭、提供財務賬目超出舉證期限,一審法院予以準許并判決福祥年文旅公司承擔不利后果錯誤。
劉井海辯稱:周克棟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福祥年文旅公司欠付周克棟數千萬元工程款,雙方不進行結算,侵害了劉井海的實體權利。劉井海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剛辯稱:其向劉井海的借款用途系投入到案涉工程進行施工,請求二審法院判決福祥年文旅公司給付其工程款。
誠捷祥公司辯稱:雖然其與福祥年文旅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該合同簽訂時案涉工程已經基本完工,僅是為進行備案簽訂的合同,不具備真實性,應屬無效。誠捷祥公司未收取任何掛靠費用,工程款未經誠捷祥公司賬戶結算,其未參與任何工程管理,與案涉工程無關。誠捷祥公司未向周克棟出具授權委托書,周克棟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福祥年文旅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案涉工程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均應由周克棟承擔。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井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福祥年文旅公司將欠周克棟工程款中的1200萬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8年11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給付劉井海。二、劉井海在福祥年文旅公司應向周克棟支付的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三、訴訟費、保全費由福祥年文旅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該院于2018年12月26日另案作出(2018)黑08民初131號民事判決,認定2018年7月22日、8月22日、9月22日,孫剛、周克棟以孫剛名義分別向劉井海借款,由孫剛出具借據三份,約定月利率1%。劉井海分五次交付了1200萬元。2018年11月1日,劉井海與孫剛、周克棟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孫剛、周克棟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200萬元及利息,于2018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還清。孫剛、周克棟已償還完畢借期內利息。判決孫剛、周克棟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劉井海借款本金1200萬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8年11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
2018年9月18日,福祥年文旅公司與誠捷祥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福祥年村紅色經典教育基地工程項目,工程地點在富錦市西側,工程內容為土建、裝修、電氣,計劃開工日期為2018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為2019年10月16日,合同采用固定計價形式,工程價款為44251069元。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期限為2019年10月31日。周克棟將鋁塑窗、氟碳門、防水、水暖工程、消防工程、電力工程分包給他人。2018年12月13日,福祥年文旅公司與黑龍江省文合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裝飾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黨史館和接待中心共1800萬元。2019年3月13日,誠捷祥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周克棟為代理人,授權周克棟以其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福祥年村兒紅色經典教育基地工程項目施工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誠捷祥公司承擔。委托期限為90天。2019年3月23日,周克棟出具了福祥現場問題簡要,列舉了11項工程存在的問題。孫剛將工程所需款項轉給周克梁等人。2018年11月27日,該院在給福祥年文旅公司送達停止支付工程款的裁定書時,福祥年文旅公司肖鳳瑾以董事長的名義,認可周克棟是施工方,從2017年10月開始施工,欠工程款項目是2018年7月建設的,應該有2000萬元工程款未付。劉井海申請強制執行后,2019年8月29日,周克棟向執行部門遞交一份申請書,說明周克棟掛靠誠捷祥公司為福祥年文旅公司施工,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且投入使用,福祥年文旅公司尚欠周克棟工程款約2400萬元未付,周克棟申請執行該到期債權。福祥年文旅公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不認可周克棟具有實際施工人的身份。該院在(2018)黑08民初131號案件執行程序中執行了孫剛現金95萬元,凍結了孫剛的工資卡。根據劉井海的申請,一是責令福祥年文旅公司向該院提交富錦市福祥年村兒紅色教育基地工程的付款憑證和財務賬冊,福祥年文旅公司僅提供了沒有記載數額的工資表,同時說明暫時沒有財務賬;二是責令誠捷祥公司向該院提交其掌握的富錦市福祥年村兒紅色教育基地工程的施工內業資料、工程預決算報告,在施工過程中支付相關費用的憑證(銀行明細),包括工人工資、建筑材料款、設備租賃費、監理費的憑證,誠捷祥公司未向該院提交任何證據;三是通知福祥年文旅公司的肖鳳瑾到庭接受詢問,一審庭審時福祥年文旅公司認可肖鳳瑾的日常管理經理、行政經理身份,但其已于2019年12月30日因個人原因離職,故無法到庭接受詢問。
一審法院認為,代位權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劉井海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執行周克棟、孫剛,周克棟、孫剛作為被執行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周克棟提出其對福祥年文旅公司享有債權,福祥年文旅公司提出異議后,執行程序無法實體審查福祥年文旅公司作為次債務人提出的異議,劉井海作為債權人有權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在其債權限額內行使代位權。該院2018年11月27日向福祥年文旅公司送達停止支付工程款裁定時,肖鳳瑾以董事長的名義認可周克棟是實際施工人,欠款應該有2000萬元,該院要求肖鳳瑾到庭接受詢問,福祥年文旅公司以其離職為由未提供,肖鳳瑾未到庭說明如此陳述的原因。周克棟在執行部門提出福祥年文旅公司欠其工程款2400萬元,要求執行該筆欠款時福祥年文旅公司提出了異議,庭審中福祥年文旅公司提出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單位為誠捷祥公司,周克棟只是委托代理人,而福祥年文旅公司和誠捷祥公司掌握著富錦市福祥年村兒紅色經典教育基地工程的相關資料,誠捷祥公司沒有到庭參加訴訟,在該院責令其提供施工內業資料、工程預決算報告,在施工過程中支付相關費用的憑證(銀行明細),包括工人工資、建筑材料款、設備租賃費、監理費的憑證等資料,責令福祥年文旅公司提交工程的付款憑證和財務賬冊時,誠捷祥公司沒有提供其直接參與工程施工和實際施工的證據。從福祥年文旅公司與誠捷祥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看,工程價款為固定價44251069元,福祥年文旅公司對已付和尚欠工程款均以沒有結算和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未予說清。該院責令福祥年文旅公司提供給付工程款的付款憑證和財務賬冊,福祥年文旅公司未提供財務賬冊,僅提供了沒有記載任何數額的工資表,誠捷祥公司和福祥年文旅公司應承擔未能舉證的不利后果。結合周克棟的分包合同、證人證言及周克棟、孫剛的陳述,應當認定周克棟是富錦市福祥年村兒紅色經典教育基地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福祥年文旅公司應在2000萬元范圍內對劉井海的債權承擔責任,但劉井海已經執行部分應當扣除。由于誠捷祥公司未參加訴訟,福祥年文旅公司在庭審中也未提供相關證據,為了查清本案的客觀事實,劉井海的申請雖然超過舉證期限,該院同意其要求福祥年文旅公司和誠捷祥公司提供其掌握的書證的申請。本案工程款的性質是債權,周克棟完成了工程的主要部分并且工程已經投入使用,劉井海有權代位取得相應的工程款,并且劉井海取得代位權沒有損害發包人福祥年文旅公司的權利,根據建設工程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性質,債權代位權人應當享有該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判決:一、福祥年文旅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2000萬元范圍內給付劉井海欠款1200萬元及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的逾期利息(扣除2018黑08民初13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執行的部分);二、劉井海在上述債權范圍內對富錦市福祥年村兒紅色經典教育基地的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三、駁回劉井海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3800元,由福祥年文旅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福祥年文旅公司與誠捷祥公司所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工程進度付款,工程進度計量以月為周期。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附相應的支持性文件。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應當自支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除此,對該院查明的其他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3800元,由富錦市福祥年村兒文化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徐鳳良
審判員劉顯峰
審判員趙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此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法官助理張萌萌
書記員何屏
判決日期
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