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和信源投資有限公司等與王守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2民轄終462號
判決日期:2021-08-04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海南和信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信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守和、原審被告許新社、原審第三人山西沁新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新能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3186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和信源公司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其并無管轄權。一審裁定依法應當撤銷。
(一)上訴人登記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應當以實際經營地址為準。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北京市豐臺區注冊登記,進而認定其對本案有管轄權依法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在本案庭審中上訴人及原審被告均提交證據證明自2020年7月始,上訴人已經通過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將公司注冊地轉移至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相關手續,并且在2020年9月由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朝陽區稅務局辦理稅務清稅事項、出具清稅證明,在此之后,雖然上訴人顯示工商登記地址在北京市豐臺區,但是上訴人并未在此北京市豐臺區開展任何經營活動,其相關稅務也是在轉入海口市后,方才進行稅務備案及申報。上訴人雖轉至北京市豐臺區注冊登記,但并未在此處實際開展公司運營,只是盡快辦理至海口市所需,而且自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上訴人的材料通過郵寄方式于2020年10月12日轉移至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后,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不再對上訴人進行行政管理。實際上此時的上訴人的實際經營地址與注冊登記的地址是完全不一致,該實際情況一審法院也應當是知情的,其在向上訴人送達本案傳票的過程中應當發現上訴人實際未在此處辦公,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地址無法完成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由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的規定,需以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的,依法應當以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確定上訴人的住所地,而不應當直接以對外公示的登記地址認定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二)被上訴人的訴求實際是實現確認其在第三人的股東資格真實訴訟目的,應當適用專屬管轄。本案中,被上訴人最終的訴訟目的是達到確認其在第三人所持有股份的法院認定,但其是否有權確認其所謂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是否能夠達到其確認持有公司股份的目的,均應當先行審查被上訴人是否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法律要件。本案實際上是由被上訴人精心設計以認定合同無效為借口,最終實現確認股東資格的真實目的,其案件審理完全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確定的與公司有關的訴訟予以審查對待。但一審法院未查明被上訴人所涉訴求中關于確認其股東資格的真實目的,反而僅以涉及普通合同糾紛為由確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際上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股東資格之訴的法院管轄的專屬性、排他性與強制性的規定,為保證合法權益、案件司法審查便捷以及司法的嚴肅性,應當嚴格按照最高院的規定以確認股東資格之訴確定本案管轄,并且《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涉及股東資格確認以及公司登記變更的應當按照專屬管轄確認管轄法院。
二、一審法院以各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為由,按照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
本案所涉及的股權轉讓協議的履約時間以及相應的股東會決議召開、股權登記變更時間均在2008年10月,當時的上訴人注冊地址為山西省太原市,股權轉讓方許新社住所地址在長治市沁源縣,雙方的簽訂地以及合同的履行地、股權轉讓的變更地實際均在第三人所在地進行的。合同簽署雙方之間對合同的履行地實際是可以明確確認的,也是可以依法確定的,而并非屬于是一審法院所認定的未明確約定,且無法有效推定合同履行地。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錯誤將明確的合同履行地不予認可,實際損害了簽署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也無視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一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起訴狀記載的時間作為管轄恒定原則的依據,違背法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本案審理中,一審法院及被上訴人均未向本案的其他當事人出示本案案件受理時間在2020年10月29日的相關證據材料,無法證明其在2020年10月29日,將本案起訴材料由一審法院受理。反之,依據一審裁定的記載可知,一審法院就本案的立案時間應為2021年1月4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7日內,就本案進行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由此,根據2021年1月4日向前倒推,即可獲知一審法院收到被上訴人提交的起訴材料應當是在2020年12月21日之后。按照關于管轄恒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可見,立法意義上案件受理時間才是管轄恒定的時間,被上訴人起訴狀所載明的時間不應該是案件受理的時間,不應成為確定管轄的時間節點,而應當以一審法院受理本案時間為準,即在2020年12月21日之后。一審法院對本案無任何管轄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并將本案移送山西省長治市沁源縣人民法院管轄。
王守和對于和信源公司的上訴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王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楚
書記員曹靜
判決日期
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