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582執387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05
法院: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582民初1137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一、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應支付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價款7443190.55元及相應的違約金(截至2019年8月28日為233117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7443190.5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525%計算)。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二、駁回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6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70660元,由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126元,由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負擔70534元。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負擔部分由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匯入本院。逾期不交納的,將移交本院執行部門強制執行。因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執行,立案標的為8121503.38元及相應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20年7月31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信用懲戒風險提示、傳票等執行文書,責令其履行債務,但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義務,也未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因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其高消費,并依法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本案執行過程中已扣劃被執行人款項合計9015616.30元。
3、2021年7月27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發出執行進程告知書,告知其本案執行情況、暫不發放執行案款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相關情況。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但申請發放已執行到位的執行案款。
本案已扣劃被執行人款項合計9015616.30元暫存本院執行款賬戶。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財產統一處置條件成就后,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七條規定,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軍
審判員趙暉
審判員朱麒達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朱曉箏
判決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