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國榮與梁衛增、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1802民初7112號
判決日期:2021-08-04
法院: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夏國榮與被告梁衛增、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國榮,被告梁衛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夏國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4500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開始在清遠市清城區×××××××××××××旁“山外小寨”景區承做建筑施工,被告梁衛增作為項目負責人,向原告購買及運輸供應部分建筑材料,至工地停工,多次許諾付款,一直沒有兌現。2021年3月5日,雙方結算并再次承諾于3月10日付清,但至今沒有兌現承諾支付。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梁衛增辯稱,被告梁衛增承認原告夏國榮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并同意支付材料款45000元給原告夏國榮。但認為所欠材料款與被告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無關。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梁衛增在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向原告購買水泥、砂石,未能付清貨款。2021年3月5日,被告梁衛增向原告出具一份《證明》,確認欠原告材料款45000元,并定于2021年3月10日前付清。被告梁衛增在出具《證明》后未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庭審中,雙方一致確認被告梁衛增掛靠被告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了案外人廣東盛風灣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廣東盛風灣清遠山外水鄉度假區工程。施工過程中,被告梁衛增向原告購買水泥、砂石材料用于上述工程,至今未付材料款,為此提起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梁衛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夏國榮支付材料款45000元;
二、駁回原告夏國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3元,由被告梁衛增負擔,原告夏國榮已向本院預交案件受理費4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梁衛增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463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朱嘉敏
判決日期
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