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偉與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105民初993號
判決日期:2021-08-05
法院: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建偉與被告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管轄,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甘01民轄5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建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光明,被告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江、王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建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原告雙倍經濟補償金54000元(1800*15*2),退還押金710元;2、依法判決被告為原告補繳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無法補繳的要求被告進行貨幣補償;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自2005年起在被告處從事保安工作,工作期間雙方多次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原告依照被告指示在多處從事保安工作,月工資1800元,工資次月銀行轉賬形式發放。工作期間原告一直按照被告要求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服從管理,遵守制度。2020年6月,被告口頭通知原告不用上班了,且被告并未依法提前進行書面告知,均屬于違法解除勞工合同。被告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前原告已請求西固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卻以西勞人仲案(2020)第92號被駁回,原告因不服上述裁決特此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辯稱:1、被答辯人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與事實不符,應予以駁回。答辯人不存在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書》中所述的“被告口頭通知原告不用上班了”的行為及事實。實際情況是2020年7月1日西固區人民法院辦公室周主任通知答辯人公司的保安大隊長孫國僖去其辦公室,告知孫國僖從今天起西固區人民法院與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之間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到期終止,不再與答辯人續簽合同。隨后,孫國僖來到法院門衛值班室,告知被答辯人楊建偉上述《保安服務合同》到期終止的情況,并通知被答辯人楊建偉回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報到,安排被答辯人到其他地方上班。當時,被答辯人楊建偉明確告知孫國僖說:“我不回保安公司去了,還要接著在西固法院工作呢。”孫國僖對被答辯人說:“如果你不回來公司上班,就到公司來辦理離職手續。”此后,被答辯人楊建偉一直未到答辯人公司報到。后經落實,西固區人民法院此后又與另一家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協議,被答辯人楊建偉自2020年7月1日后受雇于該物業公司,佩戴該物業公司工作胸牌仍在西固區人民法院門衛工作。由此可見,本案事實情況是西固區人民法院與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務合同》到期終止后,西固區人民法院又與另一家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協議,而被答辯人楊建偉于2020年7月1日后直接受雇于該物業公司,佩戴該物業公司工作胸牌仍在西固區人民法院門衛工作。所以,答辯人公司根本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的事實,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應予以駁回。2、被答辯人主張補繳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的主張與事實不符,應予以駁回。首先,被答辯人的勞動仲裁申請超過了法定的勞動爭議仲裁一年的時效期間,應予以駁回。其次,因被答辯人此前系蘭州棉紡廠職工,其社會保險均由蘭州棉紡廠為其購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建立勞務用工關系,簽訂《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員勞務協議書》。此外,根據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被答辯人該項訴訟請求也應向社會保險機構或相關行政部門申請,所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屬于被答辯人申請主體有誤,應予以駁回。綜上所述,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結合庭審中雙方的質證意見和庭審發言認定本案事實如下:楊建偉于2005年10月31日入職到當時的蘭州市保安服務公司西固分公司,后該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將名稱變更為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在此期間,雙方簽訂有《聘用保安員勞務協議書》,崗位為保安員。2008年起,楊建偉被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安排至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從事保安工作,后由于在2020年6月30日西固區人民法院與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再未續簽《保安服務合同》,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通知楊建偉回公司報到,但楊建偉未回公司。2020年7月31日,蘭州市西固保安公司作出蘭西保發[2020]14號《關于解除楊建偉等26名同志合同的決定》,但該決定并未向楊建偉送達。后楊建偉向蘭州市西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蘭州市西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西勞人仲案[2020]第92號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楊建偉不服裁決,遂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楊建偉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楊建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師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芬芬
書記員王鳳嬌
判決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