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與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284民初869號
判決日期:2021-08-06
法院:四會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訴被告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17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莉、朱站坡,被告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明、盧建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567581.82元;2.判令被告按照支付工程欠款利息143244.58元(暫計至2019年11月2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為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7年10月22日,被告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海水務公司)屬下的廣東省肇慶市大旺華僑自來水廠(以下簡稱大旺水廠)向原告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十六冶)發(fā)出《肇慶高新區(qū)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通知原告對大旺區(qū)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已中標,中標價格為8769655.04元,2007年11月21日原告與大旺水廠簽訂《大旺區(qū)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合同書》(合同編號:07215),由原告負責承建新水廠一級泵房。承包范圍是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zhì)量、包文明安全。工期為270天。工程造價為8769655.04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大旺區(qū)新水廠一級泵房的施工工程并交付給被告使用至今,原告于2013年11月向被告報審結算值為11071975.65元。后被告委托廣州建成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成造價公司)進行工程結算審核,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了《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初稿)(以下簡稱《結算報告》),審定結算金額1019008351元,建議核減六個項目,包括:(1)泵房現(xiàn)澆混凝土鋼筋;(2)圍堰工程挖土方;(3)圍堰工程挖淤泥、流砂;(4)圍堰工程纖維袋裝中砂圍堰;(5)取水泵房給排水工程鋼管鋪設;(6)取水泵房給排水工程低壓齒輪、液壓傳動、閥門,核減總金額為881892.14元。對于上述核減金額,原告提出了不同意見。為此,原、被告雙方在2014年5月13日再次協(xié)商工程結算事宜,對《結算報告》中雙方有分歧的第(2)、(3)、(4)項:圍堰工程挖土方、圍堰工程挖淤泥、流砂、圍堰工程纖維袋裝中砂圍堰工程量,雙方基達成了一致意見,對上述工程項目的工程量予以了確認,并撤銷第(5)、(6)項,不作核減項目,僅核減第(1)項工程款111741.11元。最終形成了《會議紀要》,該份《會議紀要》為工程結算工作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雙方確定審定值為10960234.5元。但被告還是一直拖延未支付余下工程款。2016年4月26日,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向被告發(fā)出《律師函》,根據(jù)上述雙方已確認的工程審定結算數(shù)額,要求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被告收函后,雙方又于2017年4月19日、5月17日在原告會議室對上述工程的六項結算事宜舉行了兩次重要的會議,雙方并到現(xiàn)場對己使用的上述工程進行復核確認,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的會議紀要,2017年8月31日建成造價公司出具《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咨詢報告》【廣建咨詢(佛造)2017-0006-0005,審核結果為:送審結算金額為11071975.65元,審定結算金額10781434.55元,核減290541.1元,以上金額均為人民幣計算。根據(jù)上述情況,及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9674780.95元,另外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的最后一筆工程款為539071.73元,截止到起訴之日時止,被告共支付工程款為10213852.7元,尚欠工程款567581.82元,以上金額均為人民幣計算。經(jīng)過原告多次催繳,被告仍未履行完畢。綜上所述,考慮到被告對上述工程項目已投入使用了很長時間,均末對上述工程提出異議,但工程款仍未支付完,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567581.82元及拖欠利息143094.8元,懇請法院判如所請。
原告變更訴訟請求2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利息622104.11元(暫計至2020年3月26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為止”。事實和理由: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2008年,合同工期為270天,推測到2008年8月竣工。再根據(jù)補充證據(jù)里關于被告投資水廠一期工程的介紹,涉案工程系在2009年4月投產(chǎn)使用。雖然原告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己現(xiàn)實交付給被告使用,但可以通過擬制交付確定原告已交付涉案工程給被告使用的日期,即被告投產(chǎn)使用的日期即為交付日期2009年4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于欠付建設工程款的利息起算點,在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以交付之日起計算利息。故原告認為被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從2009年4月起算符合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有利于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及彰顯了公平原則,特決定變更訴訟請求。
原告向本院遞交證據(jù)如下:1、大旺區(qū)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合同書,證明2007年11月21日被告的前身大旺華僑自來水廠與原告簽訂一級泵房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價款為8769655.04元及工程款支付的具體約定;2、被告身份證明,證明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前身是廣東省肇慶市大旺華僑自來水廠,由于高新區(qū)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供水能力無法滿足要求,2007年華僑自來水廠進行了改制,成立肇慶市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肇慶市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在廣東省肇慶市大旺華僑自來水廠的基礎上,2007年11月由中國城市供水投資(香港)有限公司與肇慶大旺城市發(fā)展有限公司以增資擴股的方式成立的中外合資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16億元;3、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初稿)(2013年12月10日)、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咨詢報告、工程結算確認書【廣建咨詢(佛造)2017-0006-0005】,證明被告曾委托廣州建成工程造價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3年對訴爭工程進行了結算審核(初稿),原告對初稿所審定結算數(shù)額及核減金額有異議,后于2017年作出最終結算審核報告及結算確認書,送審結算金額為11071975.65元,審定結算金額為10781434.55元,核減金額290541.1元;4、華夏銀行《客戶回單》(復印件)、《電子回單》(打印件),證明被告根據(jù)訴爭工程結算審核咨詢報告、工程結算確認書審定的結算金額支付了部分工程款539071.73元;5、律師函(183號)及郵寄單,證明原告2016年委托律師向被告發(fā)出律師函,要求被告在已使用訴爭工程多年的情況下盡快支付尾款;6、律師函(0002號)及郵寄單,證明原告2019年委托律師再次向被告發(fā)出催款函;7、郵寄單(大旺水廠驗收材料),證明原告委托律師在2016年5月19日向被告經(jīng)辦人徐干郵寄了驗收資料若干;8、會議紀要(2017年4月19日、5月17日)、《來訪人員通知單》,證明會議內(nèi)容系關于工程結算事宜及部分爭議工程量現(xiàn)場復核、應被告內(nèi)部要求工程審核補充資料事宜;9、利息計算表,;證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產(chǎn)生的利息;10、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咨詢報告【廣建咨詢(佛造)2017-0006-0005】,證明2017年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委托廣州建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最終結算審核報告,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與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及廣州建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均簽字蓋章確認工程結算審核金額為10781434.55元;11、被告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的前身及改制后投產(chǎn)情況介紹,證明被告的前身系大旺華僑自來水廠,2007年進行改制,成立了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以及改制之后水廠一期工程的供水規(guī)模,于2009年4月投產(chǎn)使用的事實;12、被告投產(chǎn)實際使用后的欠付工程利息計算表,證明涉案工程已被被告實際使用后,對于欠付工程的利息計算明細情況;13、會議紀要(2014年5月13日)。
被告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答辯稱:一、被告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實際工程量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起訴主張的工程欠款及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jù)原告報送結算資料及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咨詢報告(廣建咨詢佛造2017-0006-0005),原告主張案涉工程結算總金額為10781434.55元,被告針對其中無依據(jù)、單價不合理以及資料不齊全的內(nèi)容提出異議,具體如下:1、材料調(diào)差無合同依據(jù),需核減62.5萬元。根據(jù)大旺區(qū)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合同書專用條款“第12.1條: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除不可抗力外的一切風險”約定,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材料價格上漲風險由承包人(即原告)承擔。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造價匯總對比表中所計列材料調(diào)差費用無合同依據(jù),需調(diào)減62.5萬元(其中泵房工程補差582532.99元,棧橋工程補差30601.95元,電氣部分補差3186.75元,給排水工程補差8665.45元)。2、圍堰部分定額套用不合理,缺少證明材料,取土資源費無依據(jù),需核減33.48萬元。案涉工程為固定單價結算。合同內(nèi)有清單工程,按中標固定單價,工程量按實計算。合同內(nèi)無清單工程,合同中已有適用單價的,應按合同已有價格結算:合同中有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類似價格;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單價的,按照相關定額進行計價,合同無清單工程造價要乘以系數(shù)94.2%,即下浮5.8%進行結算(根據(jù)中標下浮率),稅金按3.48%。(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第2條土石方回填套用“回填土-松填”定額不合理,該定額為人工松填土方,現(xiàn)場實際為機械回填壓路機碾壓,需核減9.83萬元。(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第4條拉森鋼板柱套用“金屬構件汽車運輸二類構件1公里內(nèi)(實際運距:13公里)”定額不合理,打拔鋼板樁定額中已經(jīng)包含運輸費,此處重復計算,需核減2.59萬元。(3)圍堰取土30700m3,取土資源費5元/m3無依據(jù),需核減15.35萬元。(4)結算審核初稿中僅分部分項清單下浮5.8%,部分措施費及其他取費未參與下浮,不合理。措施項目中其他措施費(圍堰砂帶、預算包干費等)應下浮5.8%,需核減4萬元。(5)由于分部分項及措施費用核減造成規(guī)費、稅金核減2.61萬元。上述小計:圍堰部分取土資源費需補充相關證明材料,其他核減項目含取費共核減33.48萬元。3、規(guī)費缺少繳費相關證明,需核減2.55萬元。(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涉及金額0.65萬元,根據(jù)肇建[2006]7號文,在肇慶市范圍從事施工活動,必須依法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由施工單位代收代支,工程結算時按實繳金額計入規(guī)費,本結算需原告提供繳費相關證明。(2)工程定額測定費、防洪堤圍費。涉及金額1.9萬元,根據(jù)《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結算時按實原則計入規(guī)費,本結算需原告提供繳費相關證明。綜上,原告主張涉案工程結算金額為10781434.55元。被告對無依據(jù)、單價不合理以及資料不齊全部分等共計核減98.53萬元,鑒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合計10213852.7元,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于法無據(jù),請法院駁回其訴請。另外,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索多支付工程款的權利。二、原告在起訴狀第三段中陳述:“對于上述核減金額……最終形成了《會議紀要》,該份《會議紀要》為工程結算工作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雙方確定審定值為10960234.5元”以及第四段“被告收函后……審核結果為:送審結算金額為11071975.65元,審定結算金額10781434.55元,核減290541.1元”,原告陳述的內(nèi)容并非客觀事實,原告提供的《會議紀要內(nèi)容》中,僅僅反映原告與被告之間針對案涉工程有爭議部分的工程量之間進行磋商談判,但最終雙方并無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從來沒有對審定金額進行確認。原告在起訴書中故意歪曲事實,請求法院予以駁回。三、根據(jù)施工合同第33條規(guī)定,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如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fā)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因此,被告在支付全部工程價款前,原告應履行向被告提交完整結算資料的義務。但原告至今還有一些工程結算資料未提交給被告,導致被告始終無法完成內(nèi)部付款審批及上級公司審計要求,因此無法完成結算手續(xù)。請求法院判令承包人按照發(fā)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清單,補充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被告在工程結算過程中一直積極與原告溝通,并召開多次協(xié)調(diào)會議,主動解決結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但原告一直拒不配合提供工程結算所需資料,導致一些費用標準及變更無法得到有效確認,原告工程結算項也始終無法通過公司內(nèi)部審核及上級公司審計、國資委的審計,致使該工程至今未辦理結算手續(xù)。原告拒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結算資料的提供義務是本工程始終無法結算的根本原因,原告存在違反合同義務的惡意行為,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四、原告主張的利息既缺乏事實依據(jù),亦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綜上所述,請求法院在核實清楚爭議工程量及工程價款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被告補充答辯意見:原告主張利息從案涉工程交付使用時起計算,但其未舉證已于2009年4月現(xiàn)實交付的證據(jù),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原告主張的利息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喪失勝訴權,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被告肇慶市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證據(jù):1、泵房材料補差匯總表、材料補差表一,證明泵房工程補差核減582532.99元;2、棧橋材料補差匯總表及材料補差表二,證明棧橋工程補差核減30601.95元;3、取水泵房電器部分補差計算表,證明電氣部分補差核減3186.75元;4、取水泵房給排水工程材差計算表,證明給排水工程補差核減8665.45元;5、雙方工程結算價匯總對比總表、分部分線工程清單計價對比表、措施項目費匯總表,證明圍堰部分定額套用不合理,缺少證明材料,取土資源費無依據(jù),核減33.48萬元;6、大旺區(qū)新水廠(一級泵房)工程造價匯總對比表;7、一級泵房項目結算規(guī)費缺少繳費證明核減部分匯總;8、單位工程結算價匯總對比表;9、單位工程結算匯總對比表。10、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對比表;11、措施項目費匯總表。證據(jù)6-11證明被告認為結算報告結算金額比實際的工程量多算的部分的依據(jù),被告無需再向原告支付其主張的工程價款及利息;12、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關于取水泵房結算事宜的函(復印件)、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關于規(guī)范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資料的函(復印件),證明被告一直都有向原告催收其補充案涉工程缺漏的竣工驗收資料及結算資料,原告從工程交付驗收起至今仍然缺竣工驗收資料及結算資料的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1月21日,原告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簡稱:十六冶公司)與廣東省肇慶市大旺華僑自來水廠(發(fā)包人)簽訂了《大旺區(qū)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合同書》,工程內(nèi)容為:新水廠一級泵房的施工總承包;承包范圍是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zhì)量、包文明安全;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為270天,合同價款為8769655.04元。合同書的通用條款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jīng)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nèi),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diào)整內(nèi)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nèi)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fā)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jīng)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nèi)將竣工工程交付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nèi)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書的專用條款約定,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為:1、本合同協(xié)議書;2、中標通知書和招標公證書;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授權委托書;4、合同專用條款;5、招標文件及答疑紀要;6、合同通用條款;7、合同附件;8、標價的工程量清單;9、投標書及其附件;10、圖紙(含招標文件補遺書中與此有關的部分);11、現(xiàn)行標準、規(guī)范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含招標文件補遺書中與此有關的部分);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工程進度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交工驗收后三個月內(nèi)支付到總工程量的85%,余下的15%自本工程完工通過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分兩年付清,第一年付10%,第二年付5%;工程驗收及結算時間按通用條款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原、被告確認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和交付的時間是2009年6月30日。
根據(jù)原告提交的會議紀要,2014年5月13日,雙方召開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工程計量審核會,由于臨時圍堰缺少施工圖紙,且施工現(xiàn)場簽證內(nèi)容不齊全,造成圍堰計量存在爭議,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就爭議工程量進行明確,具體如下:1、圍堰工程挖土方工程量為30700.32m3;2、圍堰工程挖淤泥、流砂工程量為4200.95m3;3、圍堰工程纖維袋裝中砂圍堰,工程量為2321.4m3。此工程量作為工程結算依據(jù)。該會議的參加人員有徐干、高寶光。
被告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海水務公司)委托廣州建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成公司)對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進行審核結算。建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了《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咨詢報告(初稿)》。初稿中的“四、主要增減說明”:1、泵房現(xiàn)澆混凝土鋼筋,送審工程量332.707t,審定工程量306.135t,核減111741.11元;2、圍堰工程挖土方,送審工程量30700.32m3,審定工程量27005m3,核減107513.44元;3、圍堰工程挖淤泥、流砂,送審工程量4200.95m3,審定工程量0m3,核減140647.81元;4、圍堰工程纖維袋裝中砂圍堰,送審工程量2321.4m3,審定工程量674.5m3,核減201612.84元;5、取水泵房給排水工程鋼管鋪設,送審工程量224.6m,審定工程量185m,核減70788.71元;6、取水泵房給排水工程低壓齒輪、液壓傳動、閥門,送審單價127107.6元/個,審定單價109107.6元/個,核減360000元。原、被告在庭審中確認該會議紀要第6項的核減360000元是筆誤,在終稿修正為36000元。
被告辯稱在建成公司出具上述初稿后,曾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6等表格所列的項目提出異議,被告異議的項目都基本包含在上述初稿第四大點的主要增減說明中的第1-6項。
原告提交了快遞單(950883072174),擬證明原告委托律師在2016年5月19日向被告經(jīng)辦人徐干郵寄了驗收資料若干。該快遞單顯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鄭莉在2016年5月19日向徐干郵寄了大旺水廠驗收資料。被告對該快遞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沒有異議。
2017年4月19日,原告十六冶公司與被告粵海水務公司就關于大旺區(qū)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事宜召開會議,參與人員有原告方的人員高寶光、被告方的人員徐干、吳念佳等人。與會人員就上述初稿的“主要增減說明”中的6項結算問題的解決方法進行研討,形成會議紀要如下:1、針對第1項的現(xiàn)澆混凝土鋼筋工程量問題,須根據(jù)竣工圖重新復核工程量;2、針對第2至第4項的結算問題,按照原《會議紀要》意見執(zhí)行,須補充簽證資料;3、針對第5項取水泵房給排水工程鋼管鋪設工程量問題,以現(xiàn)場實量為準,修改竣工圖;4、針對第6項取水泵房給排水工程低壓齒輪、液壓傳動、閥門工程量及單價問題,工程量以現(xiàn)場為準,單價以相關采購依據(jù)為支持,單價問題將在下次會議討論。經(jīng)詢問,原、被告確認該會議紀要第2點“針對第2至第4項的結算問題,按照原《會議紀要》意見執(zhí)行,須補充簽證資料”中的《會議紀要》指的是上述原告提交的2014年5月13日的《會議紀要》。
2017年5月17日,原告十六冶公司與被告粵海水務公司就關于大旺區(qū)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部分爭議工程量現(xiàn)場復核事宜召開會議,與會人員有徐干、吳念佳、鄭莉等人。與會人員按照《會議紀要》(2017年4月19日)的意見執(zhí)行,現(xiàn)場對泵房現(xiàn)澆混凝土鋼筋(Ⅱ級鋼筋)、取水泵房給排水工程鋼管鋪設(D720*9)、水泵房給排水工程低壓齒輪、液壓傳動、閥門以及圍堰工程量進行復核確認,并以現(xiàn)場實測工程量作為結算工程量,形成會議紀要如下:1、泵房現(xiàn)澆混凝土鋼筋(Ⅱ級鋼筋),送審工程量332.707t,業(yè)主審核工程量306.135t,施工方同意業(yè)主審定工程量306.135t;2、取泵房給排水工程鋼管鋪設(D720*9),送審工程量244.6m,業(yè)主審核工程量185m,而竣工圖(SG-02-S-07-01)工程量295.318m,現(xiàn)場實測工程量252.15m,竣工圖(SG-02-S-07-01)按照實測工程量進行修改;3、水泵房給排水工程低壓齒輪、液壓傳動、閥門,送審工程量2個,業(yè)主審核工程量2個,而竣工圖(SG-02-S-01B/-06B)工程量是2個,現(xiàn)場實測工程量2個,水泵房給排水工程低壓齒輪、液壓傳動、閥門單價,施工方同意業(yè)主審定單價;4、圍堰工程量補充簽證問題由業(yè)主負責,施工單位配合完善簽證資料,業(yè)主方補充簽證資料由吳念佳負責落實。其他工程簽證由雙方派出人員完善;5、雙方共同確認于2017年5月27日之前形成初步結算文件。
2017年8月29日,建成公司出具了《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咨詢報告》[廣建咨詢(佛造)2017-0006-0005],審定結算金額為10781434.55元;主要增減說明:1、泵房現(xiàn)澆混凝土鋼筋,送審工程量332.707t,審定工程量306.135t,核減111741.11元;2、取水泵房給排水工程低壓齒輪、液壓傳動、閥門,送審單價127107.6元/個,審定單價109107.6元/個,核減36000元。經(jīng)詢問,被告明確表示對上述咨詢報告中“主要增減說明”的兩點內(nèi)容予以確認。
原、被告在上述《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咨詢報告》[廣建咨詢(佛造)2017-0006-0005]的《工程結算確認書》上簽章。被告辯稱在該結算確認書上蓋章的時間不早于2017年9月5日,當時如果不蓋章建成公司就不讓拿走結算書,因此被告被迫在確認書上蓋章,并不代表被告對該審核結果的認同。
原、被告均認為應根據(jù)初稿、雙方的兩次會議紀要(2017年4月19日、2017年5月17日)來形成《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咨詢報告》的終稿。被告辯稱現(xiàn)在該咨詢報告的終稿并不是根據(jù)初稿和兩次會議紀要形成,故對審核結果不予確認。
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依法通知建成公司出庭接受詢問。建成公司稱:1、最終出具的審核報告的圍堰工程量和原告提交的會議紀要(2014年5月13日)內(nèi)容是一致的;2、2017年4月19日的會議紀要提及的“現(xiàn)澆混凝土鋼筋工程量”最終審定的工程量是306.135t,“取水泵房給排水工程鋼管鋪設工程量”最終審定的工程量是81米(D820*9)和252.15米(D720*9);3、2017年4月19日的會議紀要提及的“水泵房給排水工程低壓齒輪、液壓傳動、閥門”最終審定核減36000元,數(shù)量是2個(規(guī)格DN1500)。建成公司的上述審定工程量與其2017年8月29日出具的《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結算審核咨詢報告》[廣建咨詢(佛造)2017-0006-0005]后所附的結算對比表等所列的數(shù)據(jù)一致。建成公司在2020年6月4日出具了《關于“大旺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工程”一級泵房纖維袋中砂圍堰工程量的說明》,說明纖維袋中砂圍堰工程量為15.9*146=2321.4m3,審核金額284184.86元。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13852.7元,原告在其提交利息計算表中確認其中的9674780.95元在2009年4月4日之前已經(jīng)支付,539071.73元在2018年1月29日支付。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鄭莉曾分別在2016年4月27日和2019年1月9日向被告郵寄律師函,催促被告支付案涉工程款。
另,被告自認其前身系廣東省肇慶市大旺華僑自來水廠,改制后成立了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被告表示愿意承接廣東省肇慶市大旺華僑自來水廠在案涉《大旺區(qū)新水廠(一級泵房)施工合同書》中的義務。
根據(jù)原告的申請,本院以(2019)粵1284財保312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被告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大旺支行賬戶(440××××××××0553003798_1)內(nèi)的存款限額710826.4元。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為原告的上述財產(chǎn)保全提供了擔保
判決結果
被告肇慶高新區(qū)粵海水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東十六冶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7581.82元及利息54466.6元(利息暫計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至還清工程價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67581.82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75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3710元,被告負擔4044元;財產(chǎn)保全費407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1949元,被告負擔2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夏睿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小敏
書記員李敏娟
判決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