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浩邦保溫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1181民初2064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8-06
法院: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浩邦保溫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冀1181民初2064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申請人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財產。河北浩邦保溫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存款11000000元的凍結及同等價值財產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王立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薛娜
書記員武晨冉
判決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