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成群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粵0982執恢37號
判決日期:2021-08-06
法院:化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梁成群、黃曉、李杰雄、黃志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0982民初102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0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執行人李杰雄、黃志添在本案中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已拍賣被執行人李杰雄、黃志添用于抵押擔保的房地產,執行到位1000440元,被執行人李杰雄、黃志添已履行完畢本案的義務。經二次網絡查控及向國土、工商、證券、車管、銀行等相關部門查詢,未查到被執行人梁成群、黃曉有財產可供執行。
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并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通亮
人民陪審員周文雄
人民陪審員黃夢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龐明曲
判決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