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澤如、深圳市建筑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3民終1152號
判決日期:2021-08-06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胡澤如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建筑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建設分公司(以下簡稱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4民初518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對本案進行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胡澤如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向胡澤如支付從2020年5月至11月房租合計4000元、交通費1161元;二、判令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支付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間未簽書面勞務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72000元;三、判令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2000元;四、判令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允許胡澤如用電;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未作答辯。
被上訴人胡澤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支付工資差額3900元;二、判令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支付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間未簽書面勞務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0000元;三、判令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6000元;四、判令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允許胡澤如用電;五、判令建筑科學研究院、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向胡澤如支付從2020年5月至11月房租合計4000元、交通費1161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應于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胡澤如支付勞務報酬3900元;二、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應于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胡澤如賠償損失1000元;三、駁回胡澤如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74元(已由胡澤如預交),由胡澤如負擔720元,由泛華深圳建設分公司負擔54元。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85元,由上訴人胡澤如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陳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婷(兼)
判決日期
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