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馬國明、王風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422民初2019號
判決日期:2021-08-09
法院:西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吉匯發銀行”)與被告馬國明、王風英、馬國林、馬風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吉匯發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福建,被告馬國明、馬國林、馬風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風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西吉匯發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馬國明、王風英支付貸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利息,同時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2.要求被告馬國林、馬風榮,依照擔保合同規定事項,履行其連帶擔保責任,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4月15日,被告馬國明、王風英夫婦向原告西吉匯發銀行申請貸款90000元,貸款用于養羊,貸款期限12個月,月利率為7.975‰,由馬國林、馬風榮擔保。貸款于2021年4月14日到期。同時合同約定逾期利息在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合同簽訂當日,原告西吉匯發銀行便將該款發放到被告馬國明賬戶上。現還款期限已經屆至,貸款本金90000元及部分利息經原告西吉匯發銀行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西吉匯發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馬國明辯稱,原告訴狀中所述借款屬實。我同意償還借款,但是現在沒有償還能力。我希望原告西吉匯發銀行能給我一些時間,讓我慢慢掙錢還。
被告王風英未作答辯。
被告馬國林辯稱,我為馬國明、王風英夫婦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屬實,但是我沒有代為償還貸款的能力。
被告馬風榮辯稱,我為馬國明、王風英夫婦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屬實,但是我沒有代為償還貸款的能力。
本院當庭組織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原告西吉匯發銀行提供的證據,被告馬國明、馬國林、馬風榮質證后均無異議。被告王風英雖未出庭進行質證,但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4月15日,被告馬國明、王風英夫婦向原告貸款90000元,借款用途為養羊。雙方約定,貸款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年利率為9.57%,按季結息。逾期利息從逾期之日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合同簽訂當日,原告便將該借款打入被告馬國明個人賬戶上。期間,被告馬國明、王風英清償了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三個季度的合同期限內的利息。貸款本金900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予清償。原告遂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馬國明、王風英自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清償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期內剩余利息為2153.25元,逾期利息從逾期之日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年利率9.57%基礎上上浮50%,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馬國林、馬風榮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馬國林、馬風榮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馬國明、王風英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5元,由被告馬國明、王風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海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馬保付
判決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