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盛興勞務有限公司、楊方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04民終628號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保山市盛興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方剛、云南省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建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通海縣人民法院(2020)云0423民初15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盛興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楊方剛對盛興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法院認定盛興公司欠付楊方剛工程款,則改判云南建投公司在欠付盛興公司工程款198011.08元的范圍內對楊方剛承擔付款責任。事實及理由:一、本案楊方剛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向盛興公司借款70000元,應當從工程款160887.15元中扣除。一審對此不予處理,導致楊方剛借款70000元不用向上訴人償還,嚴重違反公平正義。二、欠付的工程款中還應扣除楊方剛應承擔的稅款41718元、車輛使用費46523元、王小國通海辦理楊方剛事務花費3010元,上訴人已不欠楊方剛工程款。根據(jù)云南建投公司和盛興公司簽訂的《專業(yè)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第八條第4款約定,盛興公司每次收款需提供收款金額的正式發(fā)票,合同約定的乙方增值率納稅人類別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稅率為3%,第5款第(3)約定因乙方未備案或者無法備案等情況,導致實際稅率或者征收稅率與合同約定不符的,相關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楊方剛完成的工程最終結算總價款為300887.16元,在楊方剛接手后,盛興公司由小規(guī)模納稅人變更為一般納稅人,稅率由3%變更為13.865%,工程稅款為41718元。楊方剛借用盛興公司的名義施工,其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工程稅款增加的風險應當由楊方剛承擔。即使全部工程300887.16元按3%的稅率計算也產生了9026.61元的稅款,而一審判決讓楊方剛一分錢稅款也不用承擔,明顯違背事實。盛興公司沒有義務免費提供車輛給楊方剛使用,使用車輛的前提系楊方剛能為盛興公司帶來業(yè)務,但楊方剛沒有找到業(yè)務,理應承擔車輛使用費46523元。王小國通海辦理事務花費3010元,也是為了楊方剛的利益,也應由其承擔。三、云南建投公司作為發(fā)包人,在未付清工程款的情況下應當在欠付盛興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向楊方剛承擔責任。根據(jù)一審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云南建投公司欠付盛興公司挖土方工程款80131.8元,機械臺班費用76269.85元,拉土夾石費用41610元,合計欠付198011.08元。在層層分包情形下“發(fā)包人”應采相對性理解,“發(fā)包人”不只是建設工程的業(yè)主,即建設方,應擴大到中間環(huán)節(jié)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四、對于工程款的付款時間,雙方《協(xié)議》已做了明確約定,應當以雙方約定為準,一審法院以雙方工程量確認單簽訂時間2019年12月18日作為應付款時間,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已經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該法條已經明確了約定優(yōu)先原則,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法條列舉的情況,現(xiàn)雙方在《協(xié)議》第二條約定,甲方在收到工程款項后,兩個工作日付款,而上訴人并未全部收到云南建投公司支付的款項,付款條件并未達到。
楊方剛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云南建投公司辯稱,其公司不是工程發(fā)包人,不應承擔責任,一審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予以糾正。
楊方剛起訴請求:1.判令盛興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墊付費用258185.28元(欠楊佳玲班組176409.28元+尚欠錢松機械臺班費5600元+墊付給錢松的76176元),并支付該款項自2019年5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年利率6%計算;2.判令云南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給付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盛興公司作為乙方與云南建投公司作為甲方簽訂《專業(yè)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為:“云南建投公司將通海縣婦幼保健院整體搬遷新建項目工程地下室基坑土方開挖及外運棄置消納專業(yè)工程分包給盛興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圍:通海縣婦幼保健院整體搬遷新建項目地下室土方開挖及外運棄置消納,承臺、電梯樁間土及破除的樁頭開挖外運棄置消納、樁間土開挖內倒,場地內外道路衛(wèi)生清掃及運輸車輛的安全(若建設單位因調整施工范圍則乙方施工范圍隨之調整)……八、合同價款的支付:……7.結算款支付:乙方每月將完成工作量上報甲方,經甲方審核后開具全額發(fā)票且甲方收到建設單位撥付足額工程款后,按70%進行支付。其余款項待分包工程完工,經建設方及甲方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工程量、總價經甲乙雙方審定認可,且收到建設方相應的工程款后協(xié)商支付……12、甲方只有在收到建設方相應的工程款(或保修金)后才能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非甲方原因不能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或保修金)時,乙方不能采取訴訟、仲裁等方式催收,如果甲方資金一時不能位時乙方應保證連續(xù)施工,不復圍堵、滋事……九、工程任務書、結算書:……5.結算書必須由專業(yè)工長審核工程量→主工長(如果有)對完成情況及數(shù)量進行審核確認→質安員對施工質量及安全情況確認→預算或成本核算員對量、價復核確認簽字→項目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項目經理簽字認可→相關部門簽字→分管領導、總經濟師簽字確認……”。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云南建投公司與盛興公司之間是先干活,后簽訂合同,盛興公司實際施工一段時間后,未再進行施工。
2019年3月24日盛興公司作為甲方與楊方剛作為乙方簽訂《協(xié)議》約定,“甲、乙雙方就乙方使用甲方公司進行通海婦幼保健院基礎二次挖運及前期墊付機械費用等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司資質不能收取任何費用;二、工程結束,甲方在收到工程款項后,須在兩個工作日內轉入乙方指定帳戶;三、甲方在收到前期墊付機械費用后,扣除甲方墊付費用,剩余款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轉入乙方指定帳戶;四、乙方須保證甲方公司資質在此項目上的合法使用,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甲方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五、在施工過程中,乙方須保證安全生產,出現(xiàn)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擔。六、此協(xié)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此協(xié)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議》簽訂后,楊方剛使用盛興公司資質組織楊佳玲班組對通海婦幼保健院基礎二次挖運盛興公司未完成部分工程進行實際施工。工程完工后,2019年10月18日,盛興公司代表王小國與楊方剛、楊佳玲班組進行結算,結算明細為:“錢松臺班費5600元,楊佳玲樁間土及臺班合計:316409.28元,保山盛興勞務有限公司:1427101.06元,合計1748789.97元,大寫:壹佰柒拾肆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玖角柒分整。班組負責人簽字:楊方剛、王小國、楊佳玲。”2019年10月18日盛興公司經楊方剛授權已直接支付楊佳玲班組挖樁間土及臺班勞務費140000元。楊方剛組織施工的楊佳玲班組樁間土挖運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云南建投公司與盛興公司之間尚未進行結算。庭審中,楊方剛、盛興公司確認楊方剛組織施工的楊佳玲班組樁間土及臺班費合計300887.15元。
另查明,2019年3月16日,錢松、楊方剛出具了一份《調解說明》載明:“通海婦幼保健院土方挖運由錢松全部組織挖運,所有機械、大車臺班費及人員工資合計欠尾款:¥76176.00元,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同由保山盛興勞務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方剛墊付給錢松尾款76176.00元,支付后,所屬婦幼保健院錢松方的機械、車輛臺班及人員工資已全部付清,并且錢松保證所有挖機、裝載機、大車及人員不來工地鬧事,如有發(fā)生,由錢松承擔全部責任。(注明:吳磊欠拉土費67926元,王小國欠機械臺班8250元)”。同日,錢松出具收條給楊方剛收執(zhí),收條載明:“今收到楊方剛墊付通海縣婦幼保健院機械臺班及運輸費,人工費合計:76176.00元,所有費用已全部付清。若有賬物差結,雙方多退少補。”王小國系盛興公司現(xiàn)場管理人員,錢松、吳磊非楊方剛聘請人員。
一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云南建投公司與盛興公司之間簽訂的《專業(yè)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云南建投公司與盛興公司均系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雙方簽訂的《專業(yè)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盛興公司從云南建投公司處承包了通海縣婦幼保健院整體搬遷新建項目工程地下室基坑土方開挖及外運棄置消納專業(yè)工程進行部分施工后,與楊方剛簽訂《協(xié)議》,此協(xié)議的相對方為盛興公司與楊方剛,盛興公司將剩余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楊方剛個人,該轉包系非法轉包,故楊方剛與盛興公司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無效。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主張支付工程款,仍應參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支付。本案“通海縣婦幼保健院整體搬遷新建項目工程地下室基坑土方開挖及外運棄置消納專業(yè)”后續(xù)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系楊方剛。楊方剛與盛興公司員工王小國之間達成的結算明細中楊佳班組實際施工的工程款為316409.28元,盛興公司不予認可,但庭審中,盛興公司與楊方剛均確認楊佳玲班組的工程款為300887.15元,予以采納。盛興公司經楊方剛同意已經支付給楊佳玲的140000元,系對工程款的支付,應予扣減,故確定盛興公司尚欠楊方剛工程款160887.15元。
對于楊方剛主張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云南建投公司與盛興公司均認可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8日完工,且雙方均認可2019年12月18日《保山盛興勞務有限公司結算工程量確認單》中楊方剛所施工的工程量為9128.858m3,此工程量確認單應視為對工程的結算,故利息的起算時間應自2019年12月18日起,雙方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本案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關于楊方剛已支付給錢松的76176元及尚未支付的5600元。因錢松系盛興公司前期工程施工過程中聘請的人員,楊方剛的支付行為未經盛興公司授權或委托,楊方剛要求盛興公司支付81776元的主張,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
關于盛興公司提出要扣除相關費用的主張,因盛興公司與楊方剛在協(xié)議中約定“甲方在收到前期墊付機械費用后,扣除甲方墊付費用,剩余款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轉入乙方指定賬戶”已明確是“前期墊付機械費”,且雙方認可前期墊付機械費云南建投公司已經支付給盛興公司,故盛興公司提出其中包含了稅費及楊方剛使用車輛的費用、王小國工資的主張與約定不符,不予采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楊方剛撤回對云南建投公司的起訴后,盛興公司申請追加云南建投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楊方剛又要求云南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故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云南建投公司系本案適格被告。另,因盛興公司與云南建投公司之間對工程價款的支付,約定結算后支付,現(xiàn)盛興公司與云南建投公司之間尚未進行完全結算,故不能確定盛興公司與云南建投公司之間的結算金額及欠付金額,因此,楊方剛及盛興公司要求云南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主張,一審不予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被告保山市盛興勞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楊方剛工程款160887.15元及利息(以160887.15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楊方剛的其余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經審理,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與二審查明情況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云南省通海縣人民法院(2020)云0423民初1539號民事判決;
二、由保山市盛興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楊方剛工程款151860.55元,利息以151860.55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
三、駁回楊方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172元,減半收取計2586元,由保山市盛興勞務有限公司負擔1521元,楊方剛負擔106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517元,由保山市盛興勞務有限公司負擔3319元,楊方剛負擔19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如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云南省通海縣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長盧偉
審判員吳析嚀
審判員段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劉騏
判決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