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敬峰與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82民初3245號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彭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程敬峰與被告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康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敬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愚、被告欣康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蘭、馬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程敬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50000元、預付款23266.15元,共計73266.15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原被告簽訂承包銷售協議,約定被告將自己所有的豬血全部承包銷售給原告,時間為從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20日,產品價格隨行就市。根據協議約定,原告于2018年5月7日交納了50000元保證金,后續為先支付貨款后提貨。后經雙方結算,截至2018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處剩余預付款為23266.15元。因協議約定的期限已到期,雙方未就后續承包價格達成一致,雙方決定不再合作,故被告應退還保證金及剩余貨款。
欣康綠公司辯稱,與程敬峰間形成買賣關系且收到其保證金50000元是事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將自有的生產豬血設備運走,自此未再收購豬血;原告單方面終止合同的履行屬根本違約,被告有權不予退還保證金;原告的違約行為應對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故被告對原告的余額也不予退還。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欣康綠公司作為賣方與程敬峰作為買方簽訂承包銷售協議,約定欣康綠公司將其車間豬血全部銷售給程敬峰,時間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8月5月7日,程敬峰依照合同約定向欣康綠公司交納保證金50000元。合同約定,若合同期滿不予繼續承包,欣康綠公司十五個工作日內退還程敬峰保證金;還約定,程敬峰除保證金外,還需交納預付款,若程敬峰拖欠貨款,欣康綠公司有權終止協議并沒收保證金。另查明,在協議簽訂后,程敬峰陸續向欣康綠公司支付貨款,在每次提貨后,由欣康綠公司記錄貨物數量、單價及相應金額
判決結果
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返還程敬峰保證金50000元、貨款23266.15元,合計7326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6元,由被告四川欣康綠食品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應負擔部分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付給原告)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馬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楊
書記員劉蘭
判決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