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與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格爾木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青2801執217號之四十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格爾木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與被執行人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格爾木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翟紅偉、李彥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7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執行人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格爾木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翟紅偉、李彥敏支付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本金5000000元、利息16292.51元、罰息454570.28元、復利18276.25元及公告費50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0224元。該判決書生效后,被執行人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格爾木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翟紅偉、李彥敏未按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已向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送達執行風險告知書和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告知書;向被執行人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格爾木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翟紅偉、李彥敏電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當事人繳款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本院通過財產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房地產、工商股權、證券、保險、稅務、互聯網銀行等進行調查,發現被執行人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格爾木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翟紅偉、李彥敏在多個銀行及微信賬戶有存款共計111.51元,因與申請執行標的額差距較大,申請執行人放棄對該筆款項的扣劃,于2021年2月5日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所有的銀行及微信賬戶。本院對被執行人在格爾木市的不動產登記情況進行傳統查控,通過不動產登記局查詢,發現被執行人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南海東路9號、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南海東路9號房產、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南海東路9號1幢房產、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南海東路9號2幢房產、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南海東路9號3幢房產、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南海東路9號4幢房產、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南海東路9號5幢房產、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南海東路9號6幢房產、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南海東路9號7幢房產、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南海東路9號8幢共計10處不動產,本院于2021年8月2日輪候查封了上述10處房產,因上述10處房產已被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故暫無法處置;被執行人翟紅偉名下有位于格爾木市建設中路24號2幢3112室房屋一幢,本院于2021年8月2日輪候查封,因該房屋已被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和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故暫無法處置;被執行人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號五十鈴牌和×××號金杯牌兩輛車輛,于2021年8月2日查封了上述車輛的登記手續,因未實際控制上述車輛,亦無法處置。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委托被執行人翟紅偉戶籍所在地法院即河南焦作市人民法院和被執行人李彥敏戶籍所在地法院即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調查二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回函,二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案案款5539863.04元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未得到受償。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青海華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紅偉、格爾木市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剛、翟紅偉、李彥敏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2021年7月30日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申請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孫豫奎
審判員呂劍
審判員王維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保積花
判決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