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與西安市鑫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3民初7267號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靈境公司)與被告西安鑫龍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靈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931400.76元;二、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拖欠之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資金占用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即2019年3月4日為54093.85元;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材料采購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西咸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項目供貨,合同總價款為1700000元,合同簽訂后5日內(nèi)被告預付合同總價的30%即510000元,貨到現(xiàn)場,經(jīng)被告驗收后,5日內(nèi)支付合同總額的30%即510000元,項目經(jīng)被告驗收合格后,被告于5日內(nèi)支付合同總額的35%即595000元,剩余的5%即85000元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一年)屆滿后無質量問題5日內(nèi)無息支付。原告所供貨物,被告指定李鴻釗進行驗收。2017年7月28日,雙方就同一項目又補充簽訂一份《材料采購合同》,該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36537元,被告在合同簽訂后3日內(nèi)向原告預付合同總價的60%即21922元,貨到現(xiàn)場經(jīng)被告驗收后,3日內(nèi)支付原告合同總額35%即12788元,剩余5%即1827元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一年)屆滿后無質量問題3日內(nèi)無息支付。原告所供貨物,被告指定李鴻釗進行驗收。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供貨和安裝調(diào)試義務,2017年9月28日,原告就該項目出具了各項目運行正常的驗收報告,被告指定的驗收人員李鴻釗簽字確認。經(jīng)雙方結算,兩份合同項下貨款合計為1753322.76元。被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支付510000元,2017年8月4日支付21922元,2017年9月5日支付290000元,合計821922元。質保期已于2018年9月28日屆滿,被告尚欠原告貨款931400.76元。原告認為: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的資金占用利息,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迫于無奈,原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將被告訴至貴院,望貴院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判如所請!
被告鑫龍公司辯稱,一、原被告間簽訂《材料采購合同》屬實,但因合同約定的貨物原告部分未供、部分價款遠高于市場價、部分存在質量問題及安裝費計算有誤等原因不符合同約定,因此,被告針對供貨情況行使抗辯權,在收貨后支付原告貨款29萬元,被告不存在拖欠貨款的行為。原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訂立《材料采購合同》,合同訂立后,被告按約向原告支付了30%的首付款,共計51萬元。收貨后,因合同約定的貨物原告部分未供、部分遠高于市場價、安裝中使用的線材配件未據(jù)實核算且原告未承擔安裝輔材費用、部分存在質量問題等原因不符合同約定,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以及合同第八條“付款方式”約定,貨到現(xiàn)場驗收后于5日內(nèi)應支付30%(51萬)工程款,因被告僅收到部分合格貨物,針對原告的供貨違約情況,被告向原告支付29萬元工程款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不存在拖欠貨款的行為。關于原告部分貨物未供的情形;原告公司負責該項目的經(jīng)理崔艷通過微信與被告公司的項目負責人聯(lián)系,并向原告發(fā)送未供貨物的設備清單。并稱是“所有內(nèi)容沒做的,少做的,給你減掉的”。被告認為,原告實際并未提供該部分貨物、且未供事實系原告主動提出已由原告認可,因此該部分款項應從合同總額中予以扣除。關于未供貨物的數(shù)額,經(jīng)原告統(tǒng)計為184900元,但實際應為192900元,184900元系原告合計錯誤。綜上,192900元未供貨款應從總價中予以扣除。2.關于部分貨物價格遠高于市場價的情形;根據(jù)合同第4.3.2條的約定:“乙方供給甲方的貨物,在相同的施工現(xiàn)場、相同材質、相同的規(guī)格型號、同等工藝、同等商務條件下,若甲方經(jīng)調(diào)查價格高于市場工程價,高出部分予以2倍返還甲方”,被告通過在其他供貨商中對所供貨物市場價進行調(diào)查,并結合京東APP中的網(wǎng)購價,發(fā)現(xiàn)合同中原告主張的部分貨物價款遠高于市場價,根據(jù)合同第4.3.2條的約定,高出市場價的金額應從合同總價中扣除,并予以賠償。另外,如原告不認可被告主張的高于市場價金額,被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貴院委托鑒定機構就附件中所列項目于2017年6月13日左右的市場價進行鑒定。3.關于安裝中使用的線材配件原告未據(jù)實核算且原告按合同約定應承擔安裝費的情形;合同第一條貨物清單中的第26項約定,線材配件的價款“具體根據(jù)現(xiàn)場實際用量核算”,因此原告不應按照合同中預估的10萬進行主張,事實上,線材配件的實用量僅為3萬元,該部分差額7萬元。根據(jù)合同第一條中的備注條款2的約定:“本合同內(nèi)的所有貨物的價格含產(chǎn)品之成本、利潤、運費、包裝費、安裝費及稅金等”,合同第5.4條“安裝及調(diào)試”約定,材料由乙方(原告)負責安裝,安裝、調(diào)試及相關費用由乙方(原告)負責。被告認為,合同已明確約定由原告來負責安裝,因此原告應承擔安裝過程中必然使用的除安裝配件之外的安裝輔材產(chǎn)生的費用,西咸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項目中所有的安裝輔材線材、線纜費用為8000元。綜上,應從價款中予以扣除78000元。4.關于原告所供貨物部分存在質量問題的情形;原告所供貨物部分存在明顯質量問題,導致業(yè)主方無法正常使用,為保證項目的正常進行,被告只能就相同型號的貨物重新進行采購,該部分貨物價款應從總價款中予以扣除。
二、合同所供貨物現(xiàn)未經(jīng)被告驗收合格、且雙方未進行結算。本合同所供貨物因存在上述一系列問題,至今被告未進行驗收。另根據(jù)合同第6.7條的約定:“貨物驗收只作為過程管理,不能作為結算依據(jù)”,第7.1條約定:“供貨完畢后,以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甲、乙雙方公章確認的結算單作為本合同所供材料最終的結算依據(jù)”,雙方未形成結算單因此無法進行結算。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告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限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付日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故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后兩筆35%及5%的工程款付款條件未成就。被告認為,合同訂立后,被告積極履行合同并支付預付款,到貨物后又支付29萬元的款項,因原告所供貨物部分不符合同約定,同時,項目未經(jīng)被告驗收,雙方未形成結算單,因此原告主張的款項被告有權行使抗辯權且付款條件未成就。綜上,請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材料采購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西咸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項目供貨,合同總價款為1700000元,合同簽訂后5日內(nèi)被告預付合同總價的30%即510000元,貨到現(xiàn)場,經(jīng)被告驗收后,5日內(nèi)支付合同總額的30%即510000元,項目經(jīng)被告驗收合格后,被告于5日內(nèi)支付合同總額的35%即595000元,剩余的5%即85000元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一年)屆滿后無質量問題5日內(nèi)無息支付。原告所供貨物,被告指定李鴻釗進行驗收。
2017年7月28日,雙方就同一項目又補充簽訂一份《材料采購合同》,該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36537元,被告在合同簽訂后3日內(nèi)向原告預付合同總價的60%即21922元,貨到現(xiàn)場經(jīng)被告驗收后,3日內(nèi)支付原告合同總額35%即12788元,剩余5%即1827元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一年)屆滿后無質量問題3日內(nèi)無息支付。原告所供貨物,被告指定李鴻釗進行驗收。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2017年7月19日,2017年9月2日,2017年11月2日交付合同約定設備,雙方簽署設備簽收單以及設備清單,2017年8月31日,被告工作人員秦昭昭帶走電腦主機10臺,投影儀5臺,并出具收條。2018年9月28日,雙方簽署驗收報告以及完工報告,驗收報告結論載明雙方合同約定的設備安裝調(diào)試完成,節(jié)目軟件運行正常,該驗收報告有被告工作人員李鴻釗簽字確認。根據(jù)雙方簽署的結算單顯示,工程造價1753322.76元,該結算單每頁上有被告工作人員李鴻釗簽字確認。
2018年1月9日,陜西省西咸新區(qū)開發(fā)建設管理委員會官網(wǎng)發(fā)布新聞報告,西咸新區(qū)灃西第一小學五年級師生參觀了案涉項目。原告提交上述官網(wǎng)新聞報告,用于證明案涉項目已經(jīng)實際投入使用。另查明,原告認為雙方結算總價款為1753322.76元,被告已付款為821922元,被告尚欠貨款931400.76元,被告逾期付款構成違約。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原告部分貨物未供,部分貨物價格遠高于市場價,原告安裝中使用的線材配件未據(jù)實核算且原告應承擔安裝費,原告所供貨物部分存在質量問題,合同所供貨物未經(jīng)被告驗收合格,雙方未進行結算,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查明,被告所提出的爭議均發(fā)生在2018年9月28日雙方簽署驗收報告、完工報告及結算之前。
以上事實,有材料采購合同、西咸新區(qū)XX隊XX基地設備采購及裝飾項目中標公告、簽收單、設備領條、完工報告、驗收報告、結算單、新聞報道、發(fā)票簽收回執(zhí)、農(nóng)業(yè)銀行業(yè)務回單、微信記錄、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jīng)當庭核對無誤,可以作為認定本案基本事實的依據(jù)
判決結果
一、被告西安鑫龍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貨款931400.76元。
二、被告西安鑫龍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損失54093.85元,并自2019年3月5日起,以欠款數(shù)額為基數(shù),參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655元,由被告承擔。因原告已墊付受理費用,故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將其受理費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紅聯(lián)
審判員李曉婷
審判員楊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大正
判決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