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呂正家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10民終1084號
判決日期:2021-08-10
法院: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遼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與被上訴人呂正家、陳素芳、呂艷玲申請訴訟保全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2)遼陽白民一初字第379號民事判決,二建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遼陽民一終字第902號民事裁定,發回白塔區人民法院重審。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遼陽白民一重字第00014號民事判決,二建公司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4)遼陽民一終字第00933號民事判決。二建公司與呂正家、陳素芳、呂艷玲均不服該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5)遼審四民申字第01032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遼10民再14號民事裁定,裁定發回重審。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19)遼1002民初785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遼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訴。二建公司不服該裁定,上訴至本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遼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2019)遼1002民初785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并支持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白塔法院以其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白塔法院已經審理過三次,而且案件雙方當事人對本案的管轄均無異議,白塔法院應依法審理并且對實體問題進行裁判。另外,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其沒有管轄權而屬于其他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而不是駁回起訴。
被上訴人呂正家、陳素芳、呂艷玲答辯稱:本案是合法查封、合法保全,不是保全錯誤造成的后果。
遼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扣押財產滅失損失(以實際評估結論為準)以及該財產滅失在保全期間的跌價損失(以評估結論為準);判令三被告對訴請的第一項所遭受的損失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其還清日止,按照占有期間年利率6%賠償損失;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設備租賃損失,包括塔吊和攪拌站,共計488450.00元(自2006年10月23日至2009年3月3日止),以及該部分損失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實際還清日止,年利率6%支付利息損失;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遼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與遼陽正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6年因建設施工合同發生糾紛訴至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后因遼陽正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對遼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50萬元財產采取訴訟保全,并由被告陳素芳提供擔保。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遼陽民一房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遼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存放在遼陽正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鋼筋、木材、攪拌機及自式塔吊。2007年4月4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準許遼陽正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本院已查封的財產移動至某倉庫保管。2008年12月1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遼陽民一重字第6號民事裁定書,繼續查封原告的塔機及攪拌機,可以由原告自行拉走使用,但不得轉租、轉讓(活封)。后因該起糾紛經遼寧省人民法院(2009)遼民一終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遼陽正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未予以支持。原告遼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扣押財產滅失的損失及租賃設備損失,訴訟中,原告提出財產價值評估鑒定申請,遼寧天億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關于退回司法技術鑒定委托書函,經其公司初始審查,查封(扣押)財產清單只有捆數未有重量,與檢斤小票不能對應“型號和重量”,申請人也數不清楚財產清單的具體重量,查封期間的鐵甲損失概念不清,該公司決定將委托予以退回。遼陽正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經核準注銷,該公司股東為被告呂正家、呂艷玲。另查,本院到遼陽第地嘉倉儲物流公司詢問涉案鋼材情況,該公司負責人陳述涉案鋼材因嚴重銹蝕無法估計數量,且現已經滅失。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復》規定,為便于當事人訴訟,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的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之訴,由作出訴中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作出訴中財產保全裁定的法院為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本院無管轄權。綜上,裁定:駁回原告遼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6384.00元,退回原告遼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判決結果
一、撤銷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2019)遼1002民初785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倪紅霞
審判員姚慶武
審判員李晗菲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馬佳慧
書記員丁哲
判決日期
2021-08-10